按部门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主项) 事项类别 行使层级
1 白城市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
2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级
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
4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经营备案,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 行政许可 市级
5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级
6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市级
7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市级
8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市级
9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市级
10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
11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级
12 地质勘探项目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 行政许可 市级
13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
14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15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 市级
16 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市级
17 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市级
18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民或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市级
19 其他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格证 行政确认 市级
20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 行政确认 市级
21 对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征求意见的确认 行政确认 市级
22 终止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的备案注销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23 应急预案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24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25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26 终止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后的许可手续注销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27 安全生产标准化认定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28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29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30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31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32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33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34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35 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36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37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38 对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39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执行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责令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40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41 对承包单位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42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43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未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44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45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46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47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48 对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49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50 对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51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52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53 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54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55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56 对发包单位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57 对生产就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58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59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60 对事故发生单位发生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6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62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63 对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人员死亡形成经济损失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64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事故发生后逃匿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65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贻误事故抢救;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66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67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68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69 对生产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70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定的;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71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72 对管道单位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73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74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75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有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76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的,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77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78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79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80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8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82 对企业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83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84 对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85 对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86 对危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非危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非危险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持证上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87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违规设立储存烟花爆竹的、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贵的烟花爆竹的、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88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89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90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违规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91 对违规生产烟花爆竹企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92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93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94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95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96 对企业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97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98 对企业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99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00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01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02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03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04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05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06 对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07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08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09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10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11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12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13 对生产经营单位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14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15 对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16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17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18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19 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20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21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22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23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