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部门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主项) 事项类别 行使层级
1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排污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
2 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3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4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5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7 辐射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
8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
9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行政许可 市级
10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11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行政许可 市级
12 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
13 确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行政确认 市级
14 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确认 行政确认 市级
15 对举报、投诉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市级
16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17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18 危险废物转移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19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20 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21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行政处罚 市级
22 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行政处罚 市级
23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24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行政处罚 市级
25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行政处罚 市级
26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行政处罚 市级
27 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行政处罚 市级
28 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 行政处罚 市级
29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 行政处罚 市级
30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31 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行政处罚 市级
32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33 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行政处罚 市级
34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行政处罚 市级
35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 行政处罚 市级
36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未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37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行政处罚 市级
38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 行政处罚 市级
39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行政处罚 市级
40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行政处罚 市级
41 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行政处罚 市级
42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行政处罚 市级
43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 行政处罚 市级
44 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行政处罚 市级
45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 行政处罚 市级
46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47 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 行政处罚 市级
48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49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行政处罚 市级
50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51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52 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行政处罚 市级
53 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54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行政处罚 市级
55 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设备和产品,采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者将淘汰的设备和产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行政处罚 市级
56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57 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58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行政处罚 市级
59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行政处罚 市级
60 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61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 行政处罚 市级
62 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63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环保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64 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65 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行政处罚 市级
66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67 对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法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68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或者增加危险废物类别,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或者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未重新申请领取101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69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行政处罚 市级
70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 行政处罚 市级
71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 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72 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行政处罚 市级
73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行政处罚 市级
74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行政处罚 市级
75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 行政处罚 市级
76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未妥善处理未处置的危险废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77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行政处罚 市级
78 对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79 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行政处罚 市级
80 对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或者未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81 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行政处罚 市级
82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83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84 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85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86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87 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 行政处罚 市级
88 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行政处罚 市级
89 尚不构成犯罪的,符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 市级
90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不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91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或者未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92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 年以上,或者未将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永久保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93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未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94 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或者未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 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95 对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或未开展水、大气环境监测或建立相关环境管理信息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96 对违反水、大气污染防治法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97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98 拒绝对生产、销售、维修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查的,拒绝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99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00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01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02 对伪造、变造、转让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03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违法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04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违反产品台账、编码规则、编码清单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05 对拒不执行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06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07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08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09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竣工验收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10 对违反排污许可制度或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11 对未按规定设置水排污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12 对未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13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14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按日连续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15 对拒绝接受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16 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17 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环境信息、污染严重单位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 行政处罚 市级
118 污染源自动监控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19 对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20 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废物处置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21 对违反辐射监测及报告制度以及不按规定建立相关记录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22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23 对违反辐射安全许可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24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实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25 对不按规定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和建立安保制度及应急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26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27 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28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29 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30 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31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违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32 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33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34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35 对违反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36 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监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37 对擅自建设入河排污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38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39 对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40 对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41 对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42 对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43 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44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45 对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46 对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47 对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48 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49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50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行政处罚 市级
151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行政处罚 市级
152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53 对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54 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55 对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56 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57 对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58 对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59 对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60 对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级
161 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的临时措施 行政强制 市级
162 查封、扣押(暂扣)造成环境违法的有关场所、设施、设备、物品等 行政强制 市级
163 对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治理不合规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代治理(代处置) 行政强制 市级
164 责令污染单位排除妨碍、恢复环境原状(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危害) 行政强制 市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