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部门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主项) 事项类别 行使层级
1 白城市水利局 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3 河道采砂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
4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5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7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8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行政许可 市级
9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行政许可 市级
10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
1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12 地方水电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13 组织地方水电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市级
14 权限内地方水电项目报废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15 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16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17 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中扩大装机容量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18 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行政许可 市级
19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20 紧急抗旱时在河道内临时筑坝的批准 行政许可 市级
21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22 建设节水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市级
23 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 行政给付 市级
24 水利工程质量结论核备 行政确认 市级
25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行政确认 市级
26 对节约用水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行政奖励 市级
27 对水土保持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市级
28 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市级
29 对在水利和防汛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市级
30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 行政裁决 市级
31 对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裁决及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的调解 行政裁决 市级
32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审批 行政裁决 市级
33 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34 水库(水闸)降等与报废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35 农村水利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36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37 生产建设项目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开展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38 水利工程档案资料专项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39 农村水利工程规划和设计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40 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的确定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41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42 水库(水闸)调度运用计划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43 水利建设项目工程开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44 在水电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从事危及地方水电设施安全活动的批准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45 农村水利工程报废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46 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技术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47 防洪规划保留区占地审查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48 年度用水计划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49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验收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50 航道整治的同意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
51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审批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52 对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53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审批文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54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等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55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拖欠水资源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56 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57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58 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59 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60 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61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但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62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水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63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64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65 对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66 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67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68 对未按规定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未获批准而擅自增加用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69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70 对未按规定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71 对生产、销售、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72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73 对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者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稀释污水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74 对供水和用水单位及用水设施产权单位未建立健全供水管网技术档案或者管网跑水、漏水未及时修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75 对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取水有关数据等情况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76 对推诿、拒绝或者阻挠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77 对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毁弃原始施工、取水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78 对取水单位和个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凿井施工单位承建凿井工程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79 对凿井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承建造景工程、不提交凿井方案或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凿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80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泥石流易发区从事从事取土、挖沙、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81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行为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82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83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84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85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化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86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87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88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89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90 对在河道内种植树木、设置
阻水障碍物、建设、堆置、占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91 对在河道内修建阻水围堤、违规建设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92 对在河道内非法采砂、越界采砂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93 对在河道内占堤耕种、经商、建房、钻探、爆破、发掘等破坏堤防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94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95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96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97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98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99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00 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01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02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03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04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05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06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07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08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09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10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11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12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13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14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15 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16 对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17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18 对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19 对摧毁河道工程设施或干扰河道管理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20 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征收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121 水资源费征收 行政征收 市(州)级、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