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主项) |
事项类别 |
行使层级 |
1 |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级 |
2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级 |
3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行政许可 |
市级 |
4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市级 |
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级 |
6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行政许可 |
省级 |
7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行政许可 |
省级 |
8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
行政许可 |
省级 |
9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 |
10 |
食品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 |
11 |
食品小作坊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 |
12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 |
13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 |
14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 |
15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级 |
16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级 |
17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 |
18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级 |
19 |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级 |
20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级 |
21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
行政许可 |
市级 |
22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 |
23 |
对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4 |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5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6 |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7 |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清算时未依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8 |
对在清算过程中隐匿财产,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以及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9 |
对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0 |
对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1 |
对公司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2 |
对未将公司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3 |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4 |
对冒用公司、分公司名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5 |
对公司未依照规定办理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6 |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7 |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8 |
对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9 |
对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40 |
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41 |
对在(非公司制)企业注册登记中提供虚假文件、证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42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43 |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登记名称不符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44 |
对涂改、出租、转让、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45 |
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46 |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47 |
对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或其分支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48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49 |
对合伙企业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50 |
对未依法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51 |
对合伙企业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52 |
对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53 |
对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54 |
对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55 |
对未按规定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56 |
对混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57 |
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58 |
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59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60 |
对违规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61 |
对商业诋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62 |
对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以及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63 |
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64 |
对违法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65 |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66 |
对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67 |
对传销行为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68 |
对传销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69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70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71 |
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72 |
对销售失效变质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73 |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74 |
对产品或包装标识不真实、不符合要求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75 |
对拒绝接受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76 |
对故意提供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77 |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产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78 |
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79 |
对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80 |
对使用冒充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使用法律禁用商标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81 |
对违法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82 |
对未依法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83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84 |
对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85 |
对发布广告法禁止发布情形的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86 |
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87 |
对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88 |
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89 |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90 |
对未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91 |
对广告内容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92 |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网络交易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93 |
对拒绝依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94 |
对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实施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为他人提供便利条件、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及免除经营者责任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95 |
对合同格式文本提供方未按规定履行提示告知义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96 |
对合同格式文本或格式条款提供方未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拒绝执行工商部门审查修改意见和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97 |
对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98 |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99 |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00 |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01 |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02 |
对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03 |
对粮食的食品生产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违法行为、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04 |
对非法生产、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以及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05 |
对违法使用军服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违法使用相关用语招揽顾客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06 |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07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08 |
对未依法将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和未依法将修改后的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09 |
对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10 |
对为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11 |
对销售或者在商品销售、商业服务活动中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12 |
对广告代言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13 |
对违反规定发送广告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14 |
对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15 |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16 |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17 |
对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18 |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19 |
对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20 |
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21 |
对认证委托人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加工产;未依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或者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22 |
对认证机构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23 |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24 |
对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25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26 |
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强制性产品目录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27 |
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28 |
对混淆使用、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非法买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29 |
对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30 |
对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31 |
对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32 |
对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33 |
对认证机构向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区域或者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34 |
对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35 |
对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36 |
对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37 |
对未经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38 |
对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39 |
对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40 |
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41 |
对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42 |
对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43 |
对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44 |
对进口或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45 |
对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46 |
对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47 |
对集市主办者未遵守有关计量器具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48 |
对集市经营者违法关于计量活动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49 |
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未经原发证机关复查合格而继续开展检定或对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50 |
对眼镜制配者违反有关计量活动规定或未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出具不真实的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51 |
对加油站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52 |
对经营者批量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其平均偏差超差及用于贸易结算的计时计费装置安装使用前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机构)进行检测并加贴检测标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53 |
对经营者使用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时计费装置、出租车计价器、加油(气)机、衡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流)量表,安装前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机构)检测,并加贴检测标记,估量计费的;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含蒸汽)等经营者不得分摊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改变计量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54 |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含授权机构)出具的虚假检测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55 |
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56 |
对销售计量器具时没有产品合格证或者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57 |
对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58 |
对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59 |
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60 |
对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61 |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62 |
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63 |
对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64 |
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65 |
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66 |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使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67 |
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68 |
对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或已经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新增检验项目,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69 |
对伪造、盗用、倒卖检定印、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70 |
对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71 |
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72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73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74 |
对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75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76 |
对获证企业未依照规定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77 |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78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79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80 |
对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81 |
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定期提交报告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未进行标注的,对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82 |
对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委托未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规定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83 |
对系统成员转
让厂商识别代
码和相应条码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84 |
对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85 |
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86 |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87 |
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88 |
对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洗许可,而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89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设备,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以及安装不符合安全质量的设备,或安装、修理、改造质量不符合安全质量要求,致使设备不能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90 |
对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或者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91 |
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92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或者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93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94 |
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95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或者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96 |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97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或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以及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98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199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或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以及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00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01 |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02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或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以及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03 |
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04 |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05 |
对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出厂时,未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06 |
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07 |
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08 |
对经营者不当价格行为的处罚(操纵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09 |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10 |
对乱收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11 |
对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12 |
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销售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13 |
对销售、使用假药、
劣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14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药、劣药或者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而为其提供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15 |
对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16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17 |
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18 |
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19 |
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20 |
对除假药、劣药以外,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21 |
对销售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22 |
对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或者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23 |
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24 |
对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25 |
对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26 |
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27 |
对药品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送药品、买商品赠送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28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有关资料、销售凭证,未组织从业培训、未建立培训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29 |
对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现货销售药品、销售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以非法方式现货销售药品、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扩大经营范围、收购过期药品或者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户外公共场所收购过期药品或者非法收购药品的除外)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30 |
对未按照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31 |
对药品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32 |
对药品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33 |
对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34 |
对批签发机构在承担批签发相关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35 |
对批签发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样品,或者故意瞒报影响产品质量的重大变更情况,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或者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36 |
对 销售、使用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生物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37 |
对明知从事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或者明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经营上述食品;或者明知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或者明知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或者明知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或者明知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明知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38 |
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39 |
对经营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未按规定渠道供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40 |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或者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或者经营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或者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或者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或者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41 |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或者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或者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42 |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者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43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或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或者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或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或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或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44 |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或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45 |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或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46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47 |
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48 |
对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49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50 |
对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51 |
对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52 |
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53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54 |
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销售者违规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销售、不召回、不追回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55 |
对餐饮服务提供企业未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设施、设备,或未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56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57 |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小作坊许可的,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小作坊许可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小作坊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58 |
对超出批准经营区域和项目范围经营以及违法生产高风险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59 |
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的,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时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60 |
对小作坊未按规定张挂许可、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或者人证不相符的及未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的,或者未保存到规定年限的以及记录不完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61 |
对小作坊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外环境不整洁,生产加工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未设置垃圾存放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62 |
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及食品原辅料未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储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未保持清洁的;加工操作工具、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设备使用、存放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维护相关设备和设施的;直接入口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未分开存放,生、熟食品未分开存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63 |
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简易包装食品、储存和销售散装和预包装食品,未在储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未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食品包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销售食品时,用手直接接触无包装直接食用食品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64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65 |
对食品生产者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66 |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67 |
对使用食品添加剂未备案的或者未按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销售废弃物提炼的油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68 |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处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69 |
对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70 |
对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71 |
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72 |
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73 |
对食品生产企业未制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或者食品生产过程中有不符合控制要求的情形未采取整改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74 |
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75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76 |
对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77 |
对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78 |
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79 |
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80 |
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81 |
非法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82 |
非法生产、批发食盐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83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采购和销售记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84 |
违法购进食盐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85 |
销售不合格盐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86 |
销售不合格碘盐和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87 |
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88 |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89 |
对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纤维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90 |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91 |
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92 |
对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93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的,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的处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违反前款规定的平台内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94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或者搭售商品、服务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95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96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不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不按照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不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97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98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或者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299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00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01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不符合化妆品生产、经营卫生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02 |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的,或者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03 |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2年或食盐未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04 |
对非法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 |
305 |
对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对外投资;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 |
306 |
对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未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 |
307 |
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或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未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且减少后的注册资本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 |
308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09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规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10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按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11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按规定做好相关培训、保障等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12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订立或违规订立有关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13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14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15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相关备案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16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17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未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未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18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或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19 |
对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有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 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扣押、拖欠家庭 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20 |
对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未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家庭服务合同少包括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各方权利与义务、违 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家庭服务机构未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未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21 |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对收购产品进行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登记;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的档案资料; 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未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22 |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未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未作出提示,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未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经营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且未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未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未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23 |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未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24 |
对经营者收购依法查封、扣押的,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销售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25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26 |
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27 |
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未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未超过1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28 |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29 |
对特许人违反关于信息、合同文本提供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30 |
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31 |
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在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32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或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未恪守职业道德,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33 |
对零售商违反促销行为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34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35 |
对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或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36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37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338 |
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 |
339 |
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
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340 |
检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
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341 |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342 |
扣留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 |
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343 |
查封 、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资料、财物;查封无照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344 |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和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345 |
查封 、扣押涉嫌违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 |
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346 |
查封从事违法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347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348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使用的原(材)料、辅料、添加剂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349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350 |
查封违法从事医疗器械、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351 |
查封或者扣押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 重 质 量 问 题 的 棉花、茧丝、麻类、毛绒纤维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茧丝、麻类、毛绒纤维的设备、工具 |
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352 |
查封、扣押违反直销规定的有关材料和非法财物 |
行政强制 |
省级,市级,县级 |
353 |
假冒专利产品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国家级,省级,市级 |
354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 |
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355 |
依法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 |
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356 |
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357 |
对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358 |
股权出质设立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359 |
对一般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责任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级 |
360 |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
行政裁决 |
省级,市级,县级 |
361 |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
行政裁决 |
省级,市级,县级 |
362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和移出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363 |
公告价格违法行为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364 |
责令退还多收价款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365 |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366 |
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的移出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367 |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
行政裁决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368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 |
369 |
接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370 |
格式条款合同文本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371 |
企业备案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372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373 |
增减补换发营业执照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