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主项) |
事项类别 |
行使层级 |
1 |
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2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 |
3 |
对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师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4 |
对发包人违法进行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5 |
对未按规定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未获批准而擅自增加用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6 |
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7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8 |
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9 |
竣工验收办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0 |
过程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1 |
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2 |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3 |
对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4 |
对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5 |
对监理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6 |
对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7 |
对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 |
18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9 |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20 |
对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21 |
对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未予以制止或者未书面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对施工单位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未予以制止或者未书面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执行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22 |
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分项、分部工程未经验收合格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和预拌沥青混凝土的;不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拌沥青混凝土进行现场取样并检测的;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市级 |
23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的;串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周期、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24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25 |
对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26 |
对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27 |
对监理工程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28 |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29 |
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30 |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31 |
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32 |
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33 |
对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34 |
对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35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36 |
对监理单位违反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出具文书的;未按规定向所监理的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责任的;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开展监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37 |
对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国家级 |
38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39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40 |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41 |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42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43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44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45 |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46 |
国有直管房屋的大中小修、养护、管理、租金收缴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47 |
对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48 |
对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49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 |
50 |
民用建筑节能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 |
51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52 |
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53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54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55 |
建筑施工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 |
56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 |
57 |
对注册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58 |
对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59 |
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60 |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61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级 |
62 |
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63 |
对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包业务、以其他单位名义承包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包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64 |
对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65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66 |
对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67 |
对未将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报告书送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68 |
对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区域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69 |
对末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70 |
对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71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72 |
对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73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74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75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报告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76 |
对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77 |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78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79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80 |
对注册建筑师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81 |
对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誉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82 |
对注册建筑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83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在审查合格报告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84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85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86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87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88 |
对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89 |
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90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91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92 |
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93 |
对注册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94 |
对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95 |
对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96 |
对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涉及建筑节能、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内容后,未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擅自施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97 |
对施工图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98 |
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99 |
对超计划用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00 |
对未按规定时限供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01 |
对不缴纳水费或盗用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02 |
负责供热、燃气的安全生产管理、特许经营管理、专业规划管理和供热区域经营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03 |
负责住户供热室温检测、协调城市供热纠纷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04 |
负责全市城市供热、燃气的行业指导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05 |
对擅自拆改供热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06 |
供热质量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07 |
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08 |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供热管理、燃气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09 |
调整用水计划的核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10 |
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11 |
编制燃气规划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12 |
城市道路及设施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13 |
对城市污水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14 |
照明设施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15 |
对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进行节水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16 |
对违反城市供水条例的单位、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17 |
对未按规定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未获批准而擅自增加用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18 |
对损坏燃气设施的行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19 |
排水设施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20 |
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21 |
对供热企业无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22 |
对擅自改变热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23 |
对下达用水计划及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24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25 |
对城市供热、燃气企业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 |
126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27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28 |
对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29 |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 |
行政检查 |
市级 |
130 |
对热经营企业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31 |
供水水质监测 |
行政检查 |
市级 |
132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33 |
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 |
134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35 |
对用户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排水放热或者改变热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36 |
对用户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公共供热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37 |
对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38 |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39 |
对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者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稀释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40 |
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41 |
日用水量30立方米用水户进行水平衡测试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42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43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44 |
污水处理经营活动的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45 |
对生产、销售、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46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47 |
房屋租赁备案 |
行政确认 |
市级 |
148 |
房屋抵押业务 |
行政确认 |
市级 |
149 |
租赁补贴的审核发放、 实物配租的审核分配 |
行政给付 |
市级 |
150 |
房屋档案查询 |
行政确认 |
市级 |
151 |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
行政确认 |
市级 |
152 |
房屋转让业务 |
行政确认 |
市级 |
153 |
实物配租 |
行政给付 |
市级 |
154 |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55 |
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56 |
工程建设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57 |
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58 |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的测算、制定和发布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59 |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60 |
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和一次性补充材料价格的测算、制定和发布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61 |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62 |
招标控制价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63 |
对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64 |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 |
165 |
对损坏燃气设施的行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66 |
对供热企业无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67 |
对未按规定时限供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68 |
对擅自改变热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69 |
对擅自拆改供热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70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71 |
对热经营企业推迟开始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72 |
对用户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排水放热或者改变热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73 |
对用户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公共供热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74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75 |
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76 |
对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77 |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78 |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79 |
对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80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81 |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82 |
对城市供热、燃气企业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 |
183 |
供热质量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84 |
编制燃气规划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85 |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供热管理、燃气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86 |
负责全市城市供热、燃气的行业指导。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87 |
负责住户供热室温检测、协调城市供热纠纷。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88 |
负责供热、燃气的安全生产管理、特许经营管理、专业规划管理和供热区域经营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189 |
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费 |
行政给付 |
市级 |
190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市级 |
191 |
停止供水、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 |
192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93 |
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94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95 |
对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96 |
对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97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198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 |
199 |
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200 |
对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201 |
对未经城建部门审核取用地下水的,未重新核定取水量的,凿井工程未验收的,超计划取水的不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202 |
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级 |
203 |
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204 |
对超计划用水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205 |
对未按规定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未获批准而擅自增加用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206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207 |
对生产、销售、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208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209 |
对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者自建供水设施的供水稀释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级 |
210 |
调整用水计划的核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211 |
日用水量30立方米用水户进行水平衡测试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212 |
城市供热经营许可证 |
行政许可 |
市级 |
213 |
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内,建设工程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行政许可。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214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行政许可 |
市级 |
215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
行政许可 |
市级 |
216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级 |
217 |
建筑工程竣工备案 |
行政许可 |
市级 |
218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市级 |
219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 |
220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
行政确认 |
市级 |
221 |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222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 |
223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级 |
224 |
新、改、扩建燃气项目及燃气经营网点布局批准 |
行政许可 |
市级 |
225 |
供热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级 |
226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级 |
227 |
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
228 |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