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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12 15:57:00

白城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白城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十三届一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促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的原则。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鼓励实行公司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客运服务。网约车的车辆标准应明显高于巡游车。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四)实行运营许可无偿有期限使用。新增巡游车运营许可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发放,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且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现有的巡游车运营许可到期后,实行无偿使用。对符合许可条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经营者,重新发放许可,许可期限为8年。

(五)鼓励出租汽车企业构建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模式,合理划分驾驶员与企业利益分成,替代收取固定承包费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工会和人社部门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可以借助第三方符合资质的专业机构对企业成本进行测算,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标准、化解行业矛盾、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对巡游车运价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要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成本监测机制,为完善行业利益分配、动态调整运价提供依据。网约车运价在高于现有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基础上实行市场调节价,需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七)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四、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八)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制定《白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对在我市注册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自有车辆,在运力配置、办理相关许可证件时给予政策支持。

(九)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乘客、驾驶员合法权益。

五、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按照《白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一)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加气站、充(换)电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在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大型交通枢纽、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十二)建立行业退出机制。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依据的运营许可配置和管理制度,对运营许可期限内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不符合许可条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依法取消其对应的运营许可。

完善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信用记录,纳入征信平台。强化信用评价信息收集应用,设立不良信用黑名单。对纳入黑名单的经营者及驾驶员,5年内不得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十三)强化市场监管。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逐步实行许可网上办理。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许可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对巡游车、网约车运营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妨碍出租汽车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十四)加强法制建设。加快推进《白城市巡游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白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和修订工作,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七、加强组织保障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起草《白城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白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定网约车许可条件及程序,制定网约车车辆安全运营技术标准及其他改革配套相关政策,做好出租汽车行业市场监管工作。

市工信局:协调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用户有关信息,以及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国家网络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市公安局:负责预防和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享出租汽车行业有关信息,维护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属地公安机关负责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有无前科劣迹、违法犯罪、暴力犯罪等记录进行核查。交警部门负责出租汽车车辆和驾驶员资质、交通违法犯罪记录的核查工作。协调省公安厅,确定负责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备案手续的受理机关。制定网约车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市商务局:做好网约车经营领域外资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优良营商环境。

市工商局:制定网约车经营过程中无照经营行为的认定标准及处罚依据,对网约车经营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

市质监局:规范网约车计程计时方式,加强对网约车计程计时的计量检定和平台的培训,落实网约车平台公司和车辆所有人计程计时的法律主体责任,确保网约车计程计时准确可靠。加大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车辆所有人计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市网信办:及时了解掌握网络舆情动态,收集、分析、研判相关舆情。组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开展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营造新政出台的良好舆论环境。配合公安等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危害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进行认定,依法加强网约车平台公司发布信息监管,及时处置有害信息。

市人社局: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遵守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管。

市总工会: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出租汽车企业集体协商,维护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市发改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网约车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办法,适时理顺巡游车运价体系,认真执行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

市财政局: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经费保障工作。

市法制办: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立法工作,对拟出台的相关政策按规定进行审查。

市国税局: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出现的具体涉税问题,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予以解释处理。

市信访局:畅通信访渠道,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对信访人做好新政的宣传解释工作。

市维稳办: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全市出租汽车行业不稳定因素进行摸排,加大情报和信息收集力度,化解不稳定因素。指导相关部门修订完善专项应急工作预案,明确各部门维稳工作重点,加强信息互通,形成工作合力。遇突发事件做好协调工作,妥善处置。

 

 

白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2017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 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76号)、《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依法取得本市网约车经营许可,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承担出租汽车管理职能的机构,即市和区运管处、所(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运管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市区内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运管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与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本市企业还应当提供在本市市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办公场所的,应同时提供租赁合同;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2.驾驶员管理制度;3.网约车调度规则;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5.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6.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7.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8.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9.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运管处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外地注册,申请在白城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第八条 市运管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实地勘验。

第九条 市运管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市运管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经营期限为4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届满前30日向市运管处提出申请许可延续。市运管处应当根据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运管处书面申请,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妥善处理已接入的运营车辆,经市运管处批准后,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

第十三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市区内登记注册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车辆价税合计13万元以上(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准)。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起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不得超过3年。纯电动车辆轴距2600毫米以上、续航里程250公里以上;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辆轴距2600毫米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50公里以上;

(四)车辆技术条件、车辆维护、检测、诊断、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内饰材料、车容车貌应符合相关标准;

(五)车辆应投保营业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低于50万元的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

(六)驾驶员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个人只能申请一台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且车辆所有人名下应无巡游车运营许可。

每台网约车只允许接入一个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运营服务。

第十四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向市运管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车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车辆左前方及右后方45度彩色照片各一张;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七)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聘用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协议(平台自有车辆除外)。

第十五条 市运管处按规定对申请材料及车容车貌进行初审,并对审核通过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第十六条 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后,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等相关设备,并接入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持相关材料到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运管处对车辆相关设备勘验合格后,依法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约车变更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持与原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协议证明和变更后的入网协议,到市运管处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

第十八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车辆退出网约车经营的,市运管处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变更程序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网约车车辆终止运营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到市运管处办理退出网约车经营手续,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二十条 市运管处应当对从事网约车经营的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对车辆进行年度审验。

审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合格和超过90日未参加年度审验的,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四章 网约车驾驶员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按照培训教材内容进行自学或参加培训,并向市运管处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市运管处应按照申请人的报名顺序安排考试时间,考试结束后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C1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五)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六)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运管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户口或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身体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公安机关提供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运管处对符合条件并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五条 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企业应当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网约车驾驶员应当为企业聘用人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网约车驾驶员应当与车辆所有人为同一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为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购买保险额度不低于人身损害赔款相关标准的承运人责任险,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并建立车辆定期检查、车辆维修、车辆保养、车辆保险档案。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运管处报备。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并建立相关档案。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运管处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符合质监部门规定的计程计时方式,公布符合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和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本市依法纳税,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发票样式应符合国税部门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实行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制定网络安全应急预案,保证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行安全,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驾驶员运营过程中应根据网络服务平台规划线路或乘客意愿选择合理路线,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驾驶员遇交通事故、车辆故障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向网约车平台公司说明原因,经证实并向乘客说明后,可不视为拒载或甩客。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设立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并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接到乘客投诉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24小时内调查核实情况,5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三十七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三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不得巡游揽客,只可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网约车车辆不得设置用于巡游经营的标志标识。

第三十九条 网约车驾驶员提供服务应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相关规范。

第六章  私人小客车合乘

第四十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经营、盈利为目的,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四十一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等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服务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十三条 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合乘服务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以合乘服务提供者发布出行信息为前提,出行信息包括出行时间、出行起讫点、出行线路、出行人数等信息,合乘起点应为本市市区内。

(二)合乘服务提供者每车每天合乘接单不得超过4次。

服务时间仅限于工作日早高峰(7:00-9:00)、中午高峰(11:00-14:00)、晚高峰(16:00-19:00)期间。每日服务次数分别为早高峰1次、中午高峰2次、晚高峰1次。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分摊的出行成本仅限于当次合乘出行车辆所消耗的燃料成本和所发生的道路通行费用,除此之外合乘服务提供者不得收取时间计费及其他任何费用。燃料成本应按照合乘车辆车型标定的燃油消耗量、合乘里程及实时油价进行计算。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第四十四条 合乘平台应通过技术手段做好合乘出行管理,将提供合乘出行的车辆相关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合乘服务信息。车辆信息应包括车辆号牌、行驶轨迹、提供服务时间和服务次数等。

第四十五条 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并主动如实提供合乘信息,禁止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网信、通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合乘平台及驾驶员进行依法查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市运管处、区运管所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建设和完善行业监管平台,网约车平台数据必须接入监管平台。

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接受对违反本细则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做好投诉受理记录,投诉者应当提供有关证据。受理投诉后,应及时核实情况并调查处理。

交通、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七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八条 发改、公安、人社、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网信、工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五十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管处或区运管所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第五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管处或区运管所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运管处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运管处及区运管所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运管处或区运管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五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运管处或区运管所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三)违规收费的;

(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运管处或区运管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第五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低价倾销或恶意抬价等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认定并依法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7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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