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健全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推动被征地农民稳定参保、长期受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通知》及国家、省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部署,结合我市征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 补贴对象条件及审核程序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对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实施后,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
(二)征地时享有本村土地承包权;
(三)年满16周岁(含)以上的本村户籍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本《办法》保障范围:
(一)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的;
(二)被征地农民享受一次性缴费补贴后,再次被征地的。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审核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集体审议。须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对申请对象进行讨论,形成审议意见并公示3个工作日;
(三)乡镇(街道)审核公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及集体审议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辖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自然资源部门,如有异议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请;
(四)部门材料报送。自然资源部门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征地补偿安置意见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核查表》等相关材料。市经开区(园区)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报送;
(五)部门联审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征地补偿安置意见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核查表》编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备案。市经开区(园区)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备案;
(六)省级审核批复。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将上述所有资料及征地相关材料,一并上报省级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审核。省级相关部门依据审核情况,出具《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一次性补贴15年,合计每人15000元。补贴标准可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情况及基金承受能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资金筹集原则及渠道
第六条 坚持“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市经开区(园区)由管委会负责筹集,缴费补贴资金计入征地成本,不包含在征收农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内。在征地报批前,需将缴费补贴资金足额存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
第五章 参保办理及补贴拨付发放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在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全额计入其个人账户,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资金划入其个人账户,重新核定待遇标准,从资金到账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可用于帮助本人参保缴费。按规定确需将缴费补贴发至个人的,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缴费补贴审批发放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经开区(园区)由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暂时无法参保的群体,征收部门应暂存其保障费用,待参保后及时落实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第六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严格按照国发〔2006〕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查工作。对没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一律不予批准征地。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经开区(园区)由管委会统一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推进。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征收土地的合法性、被征地农民人数及征地面积,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土地成本核算;统筹协调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完成资金缴纳、信息核准、材料报批等衔接工作。
第十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协助完善参保对象资格认定资料。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推进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具体牵头政策拟订、参保组织、资金监管及政策落实督导,确保缴费补贴政策规范实施、资金安全可控,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属地原则拨付缴费补贴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将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负责核收、管理、使用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依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核查表》办理参保手续、出具参保凭证等具体业务。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查处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资金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变相使用。对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我市原有政策中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内容,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若国家、省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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