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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16 18:09:00

关于对《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全力补短板、防风险、强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全链条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本级项目建设实际,白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起草了《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5月16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到白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 系 人:曹德淳
  联系电话:0436-3223021
  电子邮箱:bcfgtzcj@126.com
  联系地址:白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白城市文化东路1号)
  邮政编码:137000
 
  附件:《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白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16日
  
 
  白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全力补短板、防风险、强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实现政府投资项目全链条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本级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投资决策
  1.提报项目计划。行业主管部门围绕本领域发展需要、民生需求提出年度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围绕土地、规划、资金等进一步深度研究,达到可研程度,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发改委。
  2.部门会商提出审核意见。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会商项目的可行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项目事前绩效评估,审核项目是否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一律不允许申报。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建设资金来源、项目预算财政评审,并结合市本级财政预算进行综合评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和行业规定,分别出具规划、用地、环评、水保、用林用草等专项审核意见。
  3.形成拟实施项目清单。市发改委综合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专项审核意见,根据拟实施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度、实施的重要程度,形成项目清单,报市政府决策。
  4.专题会议确定实施项目。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组织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初选项目进行集中讨论,形成年度计划实施项目清单;市发改委据此项目清单,编制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未列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实施。年度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新增、取消或调整项目的,于每季度初申请调整年度重大投资计划,按原申报程序报市政府批准。特别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
  二、审批和手续办理
  5.严格审批。发改、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等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各自行业项目审批程序和要求,严格审核前置要件,规范开展项目审批。
  6.办理相关手续。启动联审联批机制,审批部门协同配合,加快推进前期手续办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改部门负责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图审查监管、施工许可证核发,以及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手续备案;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评审批。水利、气象、人防、财政、政数、文广旅、应急、政法等相关审批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做好前期要件审批或备案。如遇重大项目重大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动。
  三、招标投标
  7.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开展招标投标活动。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8.招标人责任。严格执行《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在招标文件编制、委派招标人代表、异议答复、确定中标人等关键环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公告发布前,原则应在吉林省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计划,对评标办法、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等内容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公示;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原则上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组织开标仪式,主持开标、唱标;组织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公示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工程类项目需财政部门先对工程预算评审后,才能招标;政府采购项目限额以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在“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平台上开展招投标。
  9.投标人责任。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在获取招标信息、招标文件后,按照招标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中标后,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10.行管部门监管。严格执行《吉林省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压实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依据法定职责负责对本领域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以及“双盲”评审和远程异地评标等招标投标方式开展全过程监督,受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政数部门要充分发挥好平台作用,做好服务指导。财政部门根据《吉林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四、建设实施
  11.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实名制管理、开设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包代发、存储工资保证金等制度;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落实以上制度,及时上传至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并向市人社局报送备案;市人社局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监管。
  12.项目建设实施。项目法人集体研究安排专人负责项目建设和管理,合理安排工程进度,严格监管工程安全和质量,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指定专人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工程监理依据法规、标准、合同对施工质量、造价、进度、安全等实施专业化监督管理;行管部门要指定专人对标初设内容适时开展实地督导检查,做好设计和建设内容的衔接,对发现的问题约谈施工方、监理方承担相应责任并督促项目单位立即整改解决,以此推动项目加快建设;施工单位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3.工程资金支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按照省行业主管部门按进度拨款机制,及时申请政策性资金;财政部门在资金下达后,按照工程进度以及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行业主管部门要按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进度。如遇重大问题,市政府分管领导要及时组织研究解决。
  14.把安全生产贯穿项目建设始终。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督促项目单位全力抓好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把政府投资项目打造成“安全项目”,对工作不认真、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15.严格变更调整。拟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或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项目主管部门把关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办理,行业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16.及时入库纳统。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入库纳统,市发改委和市统计局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五、竣工验收
  17.开展工程验收。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结合项目建设情况,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自然资源、消防、生态环境、人防、档案等部门专项验收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工程综合竣工验收。
  18.实行审计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进行审计,重点审计重大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资金管理使用、建设运营及绩效目标达成情况,出具审计报告。
  19.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后,行业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决算评审申请,并及时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同时,按照规定及时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六、交付使用
  20.做好资产移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法人移交相应运行管理单位,并办理资产移交。
  21.做好转固工作。项目单位在验收通过后,及时建立资产台账,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运行管理单位凭项目竣工验收证书、竣工财务审计报告等合规材料,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申请办理固定资产增账手续;应当同步完成项目建设全过程档案的整理、存档、移交工作。
  22.做好后续管理。运行管理单位是项目后续管理的主体,制定管护制度,定期评估资产状况;财政部门对资产使用、管护及收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强化督导检查。将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督查重要内容,通过“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本制度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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