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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25 11:16:00

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开征求 《白城市门前责任区管理条例(草案)》 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巩固城市建设成果,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秩序,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我局起草了《白城市门前责任区管理条例(草案)》,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2月23日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到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张爽
  联系电话:0436-3588809 
  电子邮箱:1637395962@qq.com
  通信地址:白城市洮北区胜利东路9-3-1号楼
  邮政编码:137000

白城市门前责任区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门前责任区管理坚持“顶层设计、上下联动、重心下移、属地管理、量化评价、奖惩激励、全民动员、公众参与”的原则,旨在建立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相关机制, 深化城市共建共治共享。
  第三条  门前责任区管理是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确定责任区范围内,对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城市容貌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为。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白城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公布。
  各县(市)门前责任区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负责本辖区门前责任区管理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管理、检查指导、考核奖惩。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属地政府(管委会)要求做好辖区门前责任区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门前责任区管理的具体落实工作,积极倡导村(居)民委员会参与门前责任区管理工作。可以依照委托执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门前责任区范围横向为临街建(构)筑物、居民房沿路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居民房(包括围墙)的墙基至道路的路沿石(包括人行道、停车泊位、绿化带等)。施工现场(含拆迁工地)自临街一侧施工围挡至道路的路沿石(包括人行道、停车泊位、绿化带等)。责任区范围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联合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勘察后,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共同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七条  门前责任区管理责任主体包括:临街(包括广场、商业区、车站等)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社区、居民小区服务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等。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市门前责任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协调、指导、考核全市落实门前责任区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要求,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临街各类设施所有权单位、管理单位和经营单位负责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第九条  门前责任区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两侧的门前责任区管理责任由建筑物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二)经营门店的门前责任区管理责任由经营者负责。
  (三)集贸市场的门前责任区管理责任由从业者负责。
  (四)建筑工地和拆迁工地的门前责任区管理由施工单位和拆迁人负责。
  (五)住宅小区的门前责任区管理责任由物业管理企业或权属单位负责。
  (六)火车站、公共汽车站(台)、影剧院、博物馆、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的门前责任区管理责任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
  (七)各种摊点、售货亭等临时占用场地的门前责任区管理责任由经营者负责。
  (八)其他门前责任区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会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确定。
  第十条  门前责任区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保持环境卫生:自觉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做到门前地面、墙体、花坛、绿化带、树木周围清洁,无露天烧烤,无焚烧现象,无积水、油污、痰迹、烟头、果皮、纸屑、废弃物等;门窗、橱窗整洁;垃圾按规定方式收集,并在指定地点投放,不得将责任区内垃圾直接扫至区域外;冬季以雪为令,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积雪、积冰,不得堆放在绿地、树坑。
  (二)保持市容秩序:自觉维护责任区内市容秩序良好,不得在门前有乱停乱占、乱堆乱放、乱摆乱挂、乱泼乱倒等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和行为;不擅自设置占道标牌、灯箱及户外广告;不得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及棚、亭、伞、架、围挡;无店外经营、店外加工、店外修理及使用高分贝设备招揽顾客;临时占道施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满足施工和行车安全要求;
  (三)保持设施完好:不得擅自破坏责任区内门前步道板、路边石、井盖板、下水箅子、路灯等市政设施;不得毁坏或擅自改动、迁移市政公用设施;不得破坏和擅自更换硬化地面及人行道路面铺装;不得擅自挖掘或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下放侧石和设置坡道;不得擅自设置路障等妨碍通行的设施;不得擅自破坏和施划责任区内的停车泊位。
  (四)保持绿化完好:保持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完好;禁止攀折和损坏花草、树木、花坛,以及刻划树干等行为。无依树搭棚、晾晒衣物、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不得向绿地、树坑泼灌污水杂物;
  (五)保持立面整洁:责任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定期对责任区内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按标准安装设置门牌号、牌匾、卷帘门、空调室外机和排风扇等;设置和使用管理的店招牌匾、广告牌、夜景灯光等符合市容市貌标准。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制作《门前责任区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责任书》应载明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将《责任书》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白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白城市市政设施保护条例》《白城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未按时清除责任区内冰雪或未达到清除冰雪标准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仍未清除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责任区内设置车挡、地桩、地锁、路锥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占用、排除妨害,并可视其情节处1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门前责任区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告和制止,有权要求有关管理部门处理并反馈。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不履行“门前责任区”的责任人以及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管理部门进行监督、举报、投诉。
  鼓励新闻媒体对严重违反门前责任区管理要求的行为进行曝光。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推行城区管理区域网格化、实名化管理,建立街(路)长制度,形成由街(路)长发现问题、联络员建档转办、管理员整改反馈和考核员全程督办的闭环管理体系。同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时核查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事项。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门前区域责任制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积极宣传报道门前区域责任制,播放和刊登门前区域责任制公益广告,营造全社会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氛围,增强全社会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保护意识。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对履行“门前责任区”管理制度成绩突出和参与“门前责任区”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督促改进,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曝光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二十一条  对侮辱、谩骂、阻挠门前责任区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门前责任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秉公办事。对利用职务便利以权谋私、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的,按规定追究政务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关于 《白城市门前责任区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的说明.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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