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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6-04 06:35: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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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赋予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特殊优惠政策

  税收方面优惠政策

  ●对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进项税金,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当年没有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对东北地区的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摊销。

  吉林省吸收外商投资优惠政策(摘要)

  ●吸引外商投资国家重点发展的现代农业、装备制造业、化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行业,加快发展配套产业,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现代工业基地。

  ●对重大关键技术和设备引进给予政策性信贷支持,重大项目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外商投资已获国家批准的国债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和补助,按规定批准后,可转增中方国有企业股权。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和股权,并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

  ●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参股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重组。鼓励在农业保险等方面有优势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吉林省。对外商在吉林省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机构给予优先许可。

  ●加大对吉林省港口和边境口岸、公路、铁路、桥梁及边境城市、边境农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促进对俄罗斯路、港、口岸和对朝鲜路、港、区一体化建设,推动境外合作项目的实施。在对外援助方面,优先安排连接边境口岸的交通、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外国投资者按规定与中国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机构合作建立培养各类职业技能人才、国际商务人才的高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享受国内其他职业教育机构同等待遇,对其进口科研和教育用品享受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税弥补,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超过5年。

  ●外国投资者将从外企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企,经­营期不少于5年,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

  ●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对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给予豁免。

  ●鼓励跨国公司以独资或与当地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资的形式设立研究开发中心。经­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中心,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可按现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鼓励外商投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放宽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项目的股比限制,并允许外方控股。

  ●鼓励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方式注资设立担保机构,有针对性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和法律支援等服务。

  ●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运输业。对铁路客货运、跨境和境内公路运输及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和国际集装箱多种方式联运业务等,放宽外资股比限制。

  ●外商在吉林省投资国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吉林省鼓励域外资本、民营资本并购国有企业的有关政策

  鼓励并购国企主要方式

  ★整体转让。改制企业原则上应进行公开转让,通过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实施招投标、拍卖、挂牌。也可以按有关程序将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或国有资产进行协议转让。在企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的前提下,允许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整体购买、部分购买、先租后买或租一块买一块等多种形式受让国有产权或国有资产。

  ★股权转让。对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本结构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股份减持转让、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通过股份变现、资产转换、股权置换,调整股份公司股本结构,提高再融资能力。

  ★引资重组。对资产质量好、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可以向外商资本、民营资本、自然人资本转让产权,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分立重组。对于停产、半停产或生产经营陷入困境难以整体搞活的企业,整体出让又有困难,可通过与主要债权人协商,分离有效资产带相应债务,向职工或民营资本转让国有产权,原母体企业依法破产清算。

  ★兼并重组。以多种方式促进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兼并改制企业。承债式兼并,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吸收股份式兼并,即将改制企业净资产折成股份投入到兼并方,成为兼并方的一个股东;控股式兼并,即一个企业购买改制企业股份,实现控股。

  鼓励并购国企产权转让方面的政策

  ★合理确定国有资产(产权、股权)转让价格。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参考市场供求状况、企业的盈利能力以及职工安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等情况来综合地对国有企业进行估价。对域外资本或民营资本购并改制企业后有新上技改项目或启动在建项目的、整体购买国有产权或资产一次性付款的、接收改制企业能够支付安置职工费用的,其国有产权或资产转让价格经同级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优惠。

  ★域外资本或民营资本购买改制企业,接收全部职工或接收职工数量超过改制前上岗职工数量的,改制企业资产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且职工安置费由新企业补足的,从新企业生产之日起,在一定年度内可通过新增税收同级财政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以及减免行政性收费予以抵顶。

  ★受让方承担被兼并国有企业历年欠缴的地方税金,补缴确有困难的,可做出补缴计划,允许分期、分年度补交。

  ★改制企业在债权银行、金融资产经营公司参与下,进行债权重组,通过打包、打折回购、合理缩水、适当减让等措施,共同妥善解决债务问题。企业分立重组的,本着有利于吸引投资者、有利于分立后新企业发展的原则,新、老企业要合理分担债务。

  ★域外资本或民营资本整体收购重组国有企业,原企业所办全日制中小学、公安机构按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接收。所办的医院、后勤服务部门及其它社会职能机构,要分离改制经营,走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域外资本、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重点的,其新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技术创新项目给予拨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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