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构 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白城
发布时间:2012-10-15 00:00:00    来源:
收藏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白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白政发〔2012〕18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强化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金融机构,相关企业及监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推动我市“三农”快速、高效发展为主题,着力深化金融改革、推进金融创新、改善金融服务,进一步强化金融对“三农”发展的支撑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金融改革,健全“三农”金融服务体系

(一)提升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能力和层次。按照“股份制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进一步深化县级法人社改革试点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贴近“三农”和网络健全的优势,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大范围推广新业务品种,更好地发挥服务“三农”主力军作用。

(二)拓宽政策性银行服务“三农”的领域和广度。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拓展业务范围,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及农业科技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加大对粮食收储和加工转化的信贷支持,适应粮食市场新特点、新变化,建立粮食收储的资金保障机制&满足粮食收储资金需求。

(三)拓展商业银行服务“三农”的范围和深度。商业银行要发挥专业化程度高、资金实力雄厚、金融产品齐全的特点,进一步建立健全“三农”业务部门,完善业务流程,健全考核制度,确保涉农信贷投放逐年增长。农业银行要充分发挥“三农”金融事业部作用,努力提升涉农信贷服务质量和业务规模。邮政储蓄银行要充分发挥遍布农村的网络优势,努力扩大信贷业务。

(四)发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补充作用。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力争五个县(市、区)都设有至少1家村镇银行,支持村镇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扩大资金来源,更好地服务农户、商户、小微企业。

(五)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的便捷作用。鼓励县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要求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支持当地重点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依托产业链和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开展对农户、商户、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支持银行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增强服务能力。

(六)推动“三农”金融服务便利化。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银行、证券、保险设立县域分支机构,积极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农村的普及应用,合理布局ATM、POS机等银行卡受理工具,积极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满足农村消费需求。

二、推动金融创新,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

(一)着力强化对农业现代化的金融服务。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综合运用基金、信贷、租赁、债券等多种工具支持农田水利建设,发展节水农业,推广膜下滴灌、喷灌滴灌等新型节水技术,积极发展旱作农业。支持农村设施农业,以棚膜蔬菜经济为核心,建设设施农业产业集中区,切实增强反季节蔬菜的生产能力。支持畜牧业加快发展,改进生产组织方式,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机制。支持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着力强化对县域特色城镇化的金融服务。整合利用供暖、供气、水务等公共资源以及产权明晰的国有建设用地、商业用地等资产,壮大县域融资平台的资产规模,建立健全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资本变资金的有效机制。鼓励银行类机构为符合国家政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提供信贷支持。推动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县域基础设施建设。引进基金公司以市场化方式募集资金,参与城镇土地一级开发和城镇功能区建设。积极探索债券融资等方式支持县域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着力强化对农村新型工业化的金融服务。围绕县域资源开发及支柱、优势和特色产业,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招商,吸引域外优势企业和优势项目落地。通过供应链融资,企业互助联保等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入。

(四)着力强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龙头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充实资本实力。按照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借还方式,加大固定资产贷款的支持,改善农产品贮藏、加工、运输和配送等设施,增加流动资金贷款,推进营销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产品收储业务。加大对龙头企业的出口信贷支持,鼓励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提供风险保障,开拓国际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五)着力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化种植、养殖的特点,积极探索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批发型”贷款,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征信系统,组织开展信用评级,逐步增加信贷投放。金融机构要围绕“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组织体系,通过公司信贷担保等方式发放订单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六)积极创新“三农”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农民小额信贷投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等多样化小额信贷产品。不断拓宽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完善配套管理办法。积极探索“信贷+保险”合作模式,完善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根据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生产销售周期特点,科学掌握涉农信贷投放节奏,满足农业生产经营有效资金需求。

(七)扩大财政直补资金担保贷款规模。发挥财政直补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更多商业银行参与直补担保业务,扩大直补担保贷款规模。引导金融机构与财政部门完善运作机制,改进业务流程,不断丰富产品类型,提高单笔贷款授信额度。

(八)健全服务“三农”的融资担保体系。加快建立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融资担保体系。探索设立畜牧业、林业等特色产业担保公司,开展专业化担保服务。

(九)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三农”发展的引领作用。鼓励县域龙头企业上市融资,推动更多县域企业走进资本市场。支持县域重点企业依托工业集中区、特色产业园基地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引导涉农企业、农业大户进入期货市场进行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规避市场风险。

(十)积极引导创新“三农”保险产品。逐步扩大保费补贴农业保险试点品种和范围,适当增加地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规模,适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对种植业的保障水平。以现有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为基础,推进开展特色农业保险试点,探索开展农业巨灾保险试点。鼓励开办农产品安全责任保险,推进农产品安全保障体系。探索推进农村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等各类商业性农业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十一)完善抵(质)押机制,为扩大信贷投放创造条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贷款抵(质)押物确权、登记、处置制度,探索市、县政府按事权设立物权抵押托管交易登记服务中心,实现信息发布、产权登记、中介服务等一站式服务,集中办理物权抵(质)押手续,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强化政策扶持 优化“三农”金融服务环境

(一)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加强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有效衔接,落实和完善涉农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增量奖励政策,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地方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资源,包括财政性存款资源,支持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金融监管部门要适当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实现弹性存贷比政策,进一步落实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政策。

(二)加大对“三农”金融服务的奖励力度。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和创新服务的奖励力度,调动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积极性。

(三)落实农村金融差别化监管政策。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村支付环境建设的规划指导,适当加大支农再贷款的投放规模,提高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投放能力。银监部门要积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设立营业网点和设立村镇银行,建立科学的监管考核与评价体系,确保涉农信贷增长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保险业协会要积极协调省保监部门,支持保险公司设立县域分支机构,开展面向“三农”保险服务。

(四)加强农村金融环境建设。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积极开展农户信用评价工作,逐步完善信用激励与奖惩机制,加大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力度。依法维护金融债权,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打击金融违法犯罪,维护农村金融稳定。

(五)加强农村金融人才培养。组织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骨干到县(市)政府挂职,组织县(市)政府及经济部门干部到金融机构挂职,促进政府与金融机构交流合作。组织开展涉农金融人才培训,培养具有涉农金融业务开拓能力、熟悉农村金融市场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六)加强对“三农”金融服务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金融主管部门要会同涉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三农”金融服务的信息沟通,积极搭建各种形式的银政企对接平台,组织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下基层活动,完善“三农”金融服务考核办法,确保金融服务“三农”各项支持措施落到实处。

                                                          

  白城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7日

 

 

  

主办:白城市人民政府
承办:白城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联系我们
网站标识码:2208000056

吉ICP备17005202号
吉公网安备 22080202000169号

访问量:
建议您使用IE8以上版本或使用360极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