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构 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白城
发布时间:2012-10-15 00:00:00    来源:
收藏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白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白政发〔2012〕14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

  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

  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2012年5月31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

  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

  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征收的非税收入以及所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中央、省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市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政府及行政事业单位以非税收入或通过贷款、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企业以政府信用或政府资产担保取得贷款或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规划、住建、国土、财政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报建信息初审,填写《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以下简称《缴款通知单》),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等事项。

住建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报建信息和非税收入缴款内容进行复核,对基本建设项目非税收入减免提出初步意见,发放施工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等事项。

国土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金、用地管理费等项非税收入进行征收管理,对基本建设项目非税收入减免提出初步意见,提供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证照等相关资料。

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建设单位送交的《缴款通知单》和《减免申请》、《减免审批表》等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办理减免手续。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内容进行审核,按规定办理项目变更审批,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等。

  第二章 项目缴费和办理程序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非税收入统一在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大厅缴纳,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征地管理费、用地管理费、土地(变更)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政府性基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非税收入缴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基本建设项目报建时,建设单位到市规划局领取并如实填写《基本建设项目基础信息表》,经市规划局、住建局对相关内容、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市规划局填写《缴款通知单》,送交各执收单位复核;

(二)建设单位持复核后的《缴款通知单》,到市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窗口办理缴款手续,一次性缴清各项非税收入;

(三)建设单位持银行缴款凭证和《缴款通知单》,到市财政部门非税征收窗口开具非税收入票据并在《缴款通知单》上加盖公章;

(四)建设单位持《缴款通知单》和非税收入票据等相关资料到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许可手续。

第七条 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住建局提供的实际测绘面积和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结算,由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局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把关。未足额缴纳的非税收入,按实际面积补缴。

  第三章 减免审批和办理程序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报建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非税收入减免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填写《减免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二)执收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

(三)市财政局审核后,符合政策减免条件的,办理减免手续。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及省政府文件规定外,基本建设项目应缴纳的非税收入原则上不予减免,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先征后退“办法,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执收单位提出减免申请,内容包括减免理由、依据、范围、期限、面积、金额等;

(二)填写《减免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三)执收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认为确需减免的,提出减免意见,报分管财税工作的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经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批准减免的各项非税收入,由市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条 对已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须补缴已减免的非税收入,否则,工程不予验收,不予发放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照。

  第四章 投资评审和变更审批

第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的概、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必须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论证、工程概、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价款计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结)算等。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报定额站备案,再由招标办招标。

第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变更审批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建设项目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请;项目投资变更的,要及时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总投资500万元以内、变更部分超过总投资额20%的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变更部分超过总投资额10%的项目应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由市长办公会研究审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拨款程序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资金必须存入财政基建专户(除维修、装潢外)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建设单位也要设立基建专户,对从财政基建专户拨入的项目资金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用于维修和装潢的财政性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按下列程序拨付:财政部门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未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工程建设期间,累计拨付的资金不得超过工程造价或投资计划的80%,工程决算后应按工程决算金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作为保修期内的维修费。

第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在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逾期不报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建设项目余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基本建设项目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随意减免。各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发证过程中,要严格把关,未按规定缴费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减免审批的,不得办理许可证照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单位法人对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对项目资金在使用和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如发现问题将依法、依纪追究法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财政部门委派财务总监&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规范项目支出行为,确保项目资金规范、安全使用。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非税收入征收、减免审批事项及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以前执行的非税收入征收及财政性资金管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19日

 

 

主办:白城市人民政府
承办:白城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联系我们
网站标识码:2208000056

吉ICP备17005202号
吉公网安备 22080202000169号

访问量:
建议您使用IE8以上版本或使用360极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