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管理的通告
白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白政发〔2012〕3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对销售和燃放孔明灯管理的通告
孔明灯等空中明火飞行物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给全市安全防火带来较大隐患。为消除因燃放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加强对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在纸质、丝绸等可燃材质制成的灯笼内,通过加热固体酒精等燃料产生浮力升空后,在空中飘移的灯笼。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四、市公安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行为的查处。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违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对妨碍、阻挠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违规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
市公安消防支队:96119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2315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3666533
八、本通告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