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治理城区道路交通和营运秩序的通告
白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白政发[2011]26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
依法治理城区道路交通和营运秩序的通告
为了规范和管理城区道路交通和营运秩序,进一步优化和营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城市道路交通和营运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依法治理城区道路交通和营运秩序,特通告如下:
一、依法治理下列道路交通和营运的违法行为:
(一)机动三轮车无牌无证、非法改装、违法载客的违法行为;
(二)电动三轮摩托车无牌、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三)无营运手续的出租车;
(四)机动车不按交通指示通行、违法停车、超高、超长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五)机动车辆超载进入市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六)公交车超速、争道抢客、随意停车捡客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七)非警务车辆违法安装警报器、高音喇叭、汽喇叭的违法行为;
(八)人力三轮车无证营运载客和加装动力装置的违法行为;
(九)商贩、摊床非法占道经营行为;
(十)无营运手续接送学生、幼儿的大、中、小型车辆违法运营行为;
(十一)进入二环路以内的畜力车;
(十二)其它需要依法治理的违法行为。
二、凡是违法违规的车辆,在本城区道路上行驶和营运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必须停止上路行驶和营运;逾期不停止的,依法从严处理。
三、在依法治理过程中,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支持依法治理道路交通和营运秩序,主动配合执法工作。凡是举报或者提供违法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予以表彰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