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开展社会噪声扰民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提高城市品位,打造宜居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市区内广场舞、商业促销、流动摊贩沿街叫卖等噪声扰民现象进行专项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促销、广告宣传等商业经营活中音响音量不得超过60分贝,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居民生活。
二、凡在市区街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健身、娱乐活动的,音响音量不得超过60分贝,晚上时间不得超过20:30分,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生活。
三、各类摊贩一律进入市场规范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流动经营、沿街叫卖。
四、禁止午休时间在居民区内进行收购废旧物品、沿街叫卖等干扰居民生活的行为。
五、违反本通告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或交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法制止,并给予200至500元罚款。
六、对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白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