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治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创造良好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巩固老城区改造成果,保证市政设施完好和市民人身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公安局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燃放烟花爆竹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市区内改造后的广场、公园、步行街、人行道、游园、绿化带和小区燃放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三、下列安全防火重点部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 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 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 树木、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四、违反本通告第一项的,由城管部门依照《吉林省市政 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违反本通告第 二项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依照《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以200至1000元罚款;违反本通告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以 100 至 500元罚款。行为人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阻碍、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人,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白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白城市公安局
2017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