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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5-25 0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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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白城市市直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白城市市直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2014年我省《继续执行2013年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吉政办函[2013]23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市直2014年的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力争2014年的政府采购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现将《白城市市直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包括以下提及的定点和协议供货项目,下同),单项或批量采购门槛价达到7万元以上(含7万元),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中,车辆维修、车辆保险、煤炭采购实行定点采购,办公自动化设备及其耗材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定点和协议供货采购的政府采购门槛价仍为5000元,具体管理办法详见白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告栏”《关于进一步加强白城市市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白城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013-2014年度车辆保险采购定点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白城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013-2014年度车辆维修采购定点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白城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013-2014年度煤炭采购定点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白城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014年办公自动化设备及其耗材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的通知》。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7万元以下的采购,由采购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不得为规避政府采购而将同一采购项目或同类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进行采购。

三、没有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亦应按集中采购方式办理。

四、对于采购人具有“倾向性”的采购行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有权要求其更换成价格较低的其他品牌的产品。

五、采购人采购《目录》内及其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工程类项目采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采购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等相关法规政策,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全面规范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和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的采购政策。

七、采购人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无预算不安排支出”的原则。市直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对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具体品类,根据确保国家机关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财力的可能同步编制和报批部门采购预算,否则,政府采购部门不予采购。鉴于我市财力状况有限的实际,对于年初预算不能安排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需要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实事求是地填报采购计划(见附件),项目支出列入预算编审中心的项目库管理,待采购人财力允许时,按采购计划的先后顺序采购。预算执行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采购项目的,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预算审核部门批准后实施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追加预算或中央、省、市下达专款,用于部门政府采购的项目,部门在申报项目时要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八、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将作为财政监督、审计检查和行政监察的重要内容。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 2014年白城市市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白城市财政局

2014年2月13日

2014年白城市市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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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白城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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