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
来信标题:
消费维权
来信时间:
2023-05-10 09:40
来 信 人:
魏子然
来信内容:
尊敬的贵局领导,您好!本人因生活所需,于2023年5月5日。在快手该店铺,购买“五谷杂粮养生粉”花费130元,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居然没有配料表,以及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号,违反食品安全法第67条,并且产品外包装还宣称很多美白祛斑,祛风湿等功效,于此提出投诉。
回复部门: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回复时间:
2023-05-11 09:26:00
回复内容: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回复:经核查,发现该店存在超出许可项目制售散装食品“五谷杂粮养生粉”的事实。该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法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据此,依法针对该店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执法人员经双方同意组织进行调解,调解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