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构 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数据分析 走进白城 专题专栏
来源:

举报信 举报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局明仁派出所所长于明辉

【网民】提问时间:2016-04-27 11:27:06    

举报人:杨士文,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户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滨河9号,现住址:白城市大众剧场东20米处,盛世新村1号楼一单元1号门。身份证号:130203196801112130.手机联系:13039375888  被举报人: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局明仁派出所所长于明辉  举报请求  被举报人丧失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涉嫌故意将犯罪人以无罪放纵,逍遥法外,应当依法查处。  举报事实  本案基本情形:2015年2月11日23时25分许,来白城市大众剧场二人转演员酒后到剧场前广场鸣放烟花爆竹,严重影响附近居民正常休息,举报人(杨士文)开窗制止,反招其谩骂、羞辱、挑衅,遂前去劝阻未果发生争执。(我认为这些演员纯属酒后寻衅滋事。)被任紹喜、王旭、李洋洋、石智慧、张国彬、森峰、王美玲等人(现任紹喜、王旭涉嫌故意伤害罪羁押在白城市看守所)殴打。经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举报人损伤程度:《重伤二级》、《轻伤二级》、《轻微伤》。妻子王孝飞损伤程度:《轻微伤》。案发当时举报人向110报案后,将此案移交被举报人派出所承办。  被举报人放纵犯罪事实:  其一,案发时间:2015年2月11日晚12时25分许,举报人被伤害程度举目共睹。被举报人作为辖区派出所所长,对其犯罪人没有采取《治安拘留》《刑事拘留》法定措施,犯罪人仍然若无其事在该剧场正常演出。事后,举报人找其被举报人,答复是:“主犯一天不落网,此案就一天没有侦查结果,可能达十年或者十几年、不能因其一案成立专案组”。被举报人渎职行为令举报人忍无可忍。2015年6月19日,向洮北区公安局张森局长详明此案后、引发高度重视、批示本案转办到该局刑警二中队承办,本案在被举报人处积压6个月,未果。致使犯罪人逍遥法外。本案由该局刑警二中队承办,2015年8月将其任紹喜抓捕归案,2015年10月将王旭上网通缉抓捕归案。  其二:李洋洋、石智慧、张国彬、森峰、王美玲、均是对举报人(杨士文)人身损害直接参与人、并且有大众剧场监控录像显示证明。举报人请求被举报人对其五人采取强制措施。被举报人违背录像证据事实说:“这些人没有参与”致使其五人逍遥法外至今。录像证明事实是:  1、 在监控录像八2015-2-11、23:26:24时可以看到犯罪人李洋洋殴打举报人,2、 左臂锁住举报人的喉咙,3、 扭举报人颈部,4、 右手殴打举报人的头部行为。  5、 在监控录像七2015-2-11、23:26:36及23:28:57时可以看到犯罪人张国彬下车用脚踢并用拳打举报人的头部的行为。  6、 在监控录像七2015-2-11、23:26:33—39秒时可以看到犯罪人森峰殴打举报人的行为,7、 主要是用拳头、脚踢。  8、 在监控录像七2015-2-11、23:26:19时可以看到犯罪人石智慧在殴打举报人前先是到中间的汽车的后备9、 箱取镐把儿,10、 后被其爱人制止,11、 又将镐把儿放回后备12、 箱里。23:26:34便匆匆跑回打仗的现场先是用脚踢举报人,13、 接着抢棒子,14、 并用棒子搥举报人前胸的行为。  15、 在所有的监控录像里均可以看到犯罪人王美玲对举报人实施殴打的行为。特别是在通道七的监控里犯罪人王美玲23:29:19时用脚踢举报人的头面部;23:27:21时王美玲又殴打举报人头面部的行为。并且在监控里可以看到犯罪人王美玲始终有谩骂的行为一直没有停止,16、 其在本次冲突中起着主要作用。  其四:被举报人欺骗行为事实  其一:由于被举报人故意不作为包庇犯罪人,对本案共同刑事犯罪人在第一时间内未能作出法定笔录、治安拘留及刑事拘留,造成共同犯罪人恶意串通均为任紹喜一人所为,其他参与人全是拉架的,无有法律关系追究犯罪嫌疑人,使其变成证人。被举报人违背监控录像案发现场行为事实,心知肚明采信不真实言辞,将有罪人以证人无罪认定,具有刑事枉法故意欺骗性。  其二:举报人对被举报人渎职行为提出有法有据的异议后,被举报人以欺骗的手段答复:“已将本案所有参与人予以取保候审”。现得知根本没有对在逃犯罪人王旭、李洋洋、石智慧、张国彬、森峰、王美玲办理取保候审法定手续要件。如取保为何又对王旭上网追逃抓捕归案?因此举报人质问被举报人时,说:“在逃人员抓捕后另案处理”。同案刑事犯罪人不去抓捕,目的是让其充当证人,排除法律追责之外,而却从未对现场证人进行调查取证,目的减轻任邵喜、王旭犯罪量刑程度。可见被举报人将有罪人变成证人的用心不言而喻,有罪人视为无罪证人,构成刑事枉法,一目了然。  其三:最可气的是他们连女人都不放过,在王美玲的指挥带领下,这些人多次把举报人妻子王孝飞打倒,造成身体皮下多处出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打她的这些人至今未做出任何处理及合理解释。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

【回复】回复时间:2016-04-28 10:02:35    

您好!留言收悉,请仔细阅读留言提示,由于反映问题涉法涉纪,建议通过合理渠道,向相关责任部门反映。

回复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