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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城医疗保障问题

【网民】提问时间:2015-08-04 10:45:28    

1. 白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白政发﹝20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其中四项,(二)款,第5点见下 5.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待遇支付标准。  (1)保障范围。门诊大病暂定为: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白内障手术、体外冲击波碎石、动静脉人工内瘘形成术、痔疮手术等7种手术类治疗病种。  门诊慢性病诊治病种暂定为:高血压、糖尿病、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心包炎、慢性胃炎、慢性肠炎、慢性胆囊炎、肺纤维化、心内膜炎、胃溃疡、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胰腺炎、慢性鼻咽炎、高脂血症、中耳炎、帕金森氏病、强直性脊柱炎、痛风、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腹泻、慢性鼻窦炎、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药物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子宫内膜移位、癫痫、脊椎退行性病变、银屑病、重症肌无力、肺气肿、股骨头坏死、血友病、肾病综合症、慢性肾炎等40种。专科定点医院居民慢性病门诊诊治病种暂定为:精神分裂症、肺结核、慢性肝病(病毒性肝炎、乙肝、丙肝抗病毒治疗)等3种。  (2)支付标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门诊大病医疗仅限于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具体支付标准、起付标准与相应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一致,门诊大病一个年度内只设一次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门诊慢性病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这项惠民政策作为百姓深表感谢,使我们这些身受疾病和家庭生活经济来源双重压力的慢性病患者有所解脱。然而 从政府文件下发(2014.6.30)至今已经一年多了,从医保,社保了解到在职工一直没有实行。而且吉林省其他市区都已实行了。 我认为作为白城一级权力机构下发并上报省的政府级文件,应该查一查为什么下级机关为什么没有执行或实施如此拖延。否则会给人一种不好的感觉。

【回复】回复时间:2015-08-13 16:52:46    

您好!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及时转办到白城市人社局办理,人社部门已就此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说明,再此不另作答复,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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