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部门保留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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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1 行政许可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设计机构
2 行政许可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3年第13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3.《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规定》(吉防办发〔2013〕135号)第三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实行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4.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吉防办发〔2013〕103号)第十四条: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防护设计审查和审批制度。结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在。 审图机构
3 行政许可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防需要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防需要的审批 兼顾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设计机构
4 行政许可 兼顾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3年第13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其中,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只进行人防专项审查。3.《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规定》(吉防办发〔2013〕135号)第三条:人防工程施工图实行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不得使用。4.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吉防办发〔2013〕103号)第十四条:结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防护设计审查和审批制度。结建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经过防护设计施工图审查。防护设计施工图审查包括技术性审查和政策性审查。技术性审查由省人防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政策性审查由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部门承担。技术性和政策性审查都合格的项目,城市人防主管部门签发施工图防护设计审查批准文件,不合格的项目退回重新设计报审。 审图机构
5 行政许可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1《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2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少于国家规定面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或者补建。4.吉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吉防办发〔2013〕103号) 第十八条 竣工防护质量认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结建人防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单位组织施工、防护设备安装、设计、监理单位自验合格,人防工程专业检测机构质量检测合格,并按规定设置了人防工程标志牌、指示牌,建设单位应向城市人防主管部门申请防护质量专项验收,并需提交下列资料:1.结建人防工程防护质量专项验收申请表;2.人防工程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报告;3.结建人防工程竣工图;4.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方案;5.结建人防工程设计变更;6.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结建人防工程竣工面积测绘报告。 测绘机构
6 行政许可 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1.《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按本规定取得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定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格。3.《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九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人民防空防护(防化、信息系统)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检测(验)。检测(验)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为竣工验收依据。” 检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