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部门保留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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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事项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中介服务事项 实施机构
类别 主项名称 子项或办理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1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选址论证报告、现状地形图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2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选址意见书:(一)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拟建项目情况说明、现状地形图、选址论证报告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需要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签署审查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签署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申请单位委托有资质编制单位
2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日照分析,交通影响分析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9条 在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43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六)竖向规划设计。(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申请单位委托有资质编制单位
3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定位验线核准   放线测绘报告;验线测绘报告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9条 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实地放线、出具真实测量报告以及附图。定位、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定位、放线测量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现场核验放线情况。 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
4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竣工测绘报告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40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竣工测绘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出具认可文件,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登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利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未经规划许可、验收擅自改建、扩建的,不得办理房屋登记。 申请单位委托有资质编制单
5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规划调整修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 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 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 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申请人可按要 求自行编制, 也可委托有关 机构编制,审 批部门不得以 任何形式要求 申请人必须委 托特定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6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节地评价报告 1.《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 16号)二、 简化改进审查内容,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七)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对 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 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同时需要开展踏勘论证和建设项目节地 评价的建设项目,可将两项工作合并开展,出具踏勘论证和节地评价报告。2.《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 于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规发[2017] 7号)三、规范程序,认真做好踏勘论 证和节地评价工作。(二)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 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申请人可按要 求自行编制, 也可委托有关 机构编制,审 批部门不得以 任何形式要求 申请人必须委 托特定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7 行政许可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土地复垦方案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第592号)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 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 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 申请人可按要 求自行编制, 也可委托有关 机构编制,审 批部门不得以 任何形式要求 申请人必须委 托特定中介机 构提供服务。
8 行政许可 土地整治项目审批   土地整治项 目可研报 告、规划设 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 第 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 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 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以用作折 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 共同承担。 《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吉土整发〔2012〕1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土地整 治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 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在吉林省境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实施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申请人可按要 求委托符合相 关资质的机构 编制,审批部 门不得以任何 形式要求申请 人必须委托特 定中介机构提 供服务。
9 行政许可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及注销登记审批   矿业权价款评估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第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采用随机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并与评估机构签订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合同书(范本见附件1),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评估费用。” 矿业权评估机构
1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 《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第二条“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是一项业务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加强此项工作,审查工作可委托给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机构或有设计资格的单位代为组织,由其聘请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专家承担具体的审查论证工作。” 具有资质的机构或专家
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第三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应按采矿权发证权限,报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费用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收取费用。” 具有资质的机构或专家
12 行政许可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及注销登记审批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法文〔2015〕2号)第三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认定的评审机构组织实施。” 具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资格的机构
13 矿山储量年报的评审 《吉林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矿山储量年报实行会审制度。市、县两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组织评审专家对矿山储量年报进行评审。” 具有资质的机构或专家
14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土地估价报告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应当实行有偿使用:(一)现用于或者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行业用地;(二)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需依法处置的土地;(三)因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划拨土地;(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使用以外的土地。第四十八条: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成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
15 行政许可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土地估价报告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应当实行有偿使用:(一)现用于或者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行业用地;(二)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需依法处置的土地;(三)因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划拨土地;(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使用以外的土地。第四十八条: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成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
16 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审批   土地估价报告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6〕114号文)第7﹒1地价评估,市、县国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 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
17 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批 土地估价报告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第5﹒4﹒1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
18 行政许可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审查   土地估价报告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应当实行有偿使用:(一)现用于或者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行业用地;(二)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需依法处置的土地;(三)因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划拨土地;(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使用以外的土地。第四十八条: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成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
19 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审批   土地估价报告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应当实行有偿使用:(一)现用于或者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行业用地;(二)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需依法处置的土地;(三)因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划拨土地;(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使用以外的土地。第四十八条: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成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
20 行政许可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   土地估价报告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下列国有建设用地应当实行有偿使用:(一)现用于或者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行业用地;(二)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需依法处置的土地;(三)因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的划拨土地;(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划拨使用以外的土地。第四十八条: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公布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由依法成立的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