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省内编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办结情况 | 问责情况 |
| 1 | 1560 | X2JL202109090091 | 一是白城市大安市乐胜镇同立村五队刁某波弟弟刁某平反映邻居私建牲畜棚养殖牲畜,异味严重,粪污遍地;二是反映村内绿化带被养殖户侵占盖牲畜棚,破坏生态环境。 | 白城市大安市 | 生态 |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
2021年9月10日,乐胜乡政府现场调查核实:
问题一:举报中所述“刁某某邻居”为乐胜乡同立村老隋屯村民隋某露,隋某露在没有向村委会和乡政府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在购买的房基地内私自建设东西长25米、南北宽20米、脊高5.8米的大棚一座,用于养殖育肥牛,现存栏8头,产生的粪便尿液直接堆肥,存在异味。反映问题属实。
问题二:核实绿化带内有2户村民从事养殖,一户是乐胜乡同立村老隋屯村民常某利于2018年5月在屯内主路路南绿化带内,利用空闲地私自建设6米宽、30米长、2米高大棚一栋,用于饲养育肥牛,现存栏4头,产生的粪便尿液直接排放。另一户是乐胜乡同立村老隋屯村民林某庆,于2018年8月在屯内主路路南绿化带内利用空闲地建设6米宽、40米长、2米高大棚一栋,同时圈占林地50平方米,用于饲养育肥羊,现存栏40余只,产生的粪便尿液直接堆肥。反映问题属实。
因此,举报问题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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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实 |
此案件由乐胜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一是2021年9月11日,隋某露已经将粪便清理完毕,育肥牛移出至家中另一处牛舍。
二是2021年9月12日,常某利将养牛大棚拆除完毕,将40余只育肥羊移到自家院内羊舍;同日,林某庆将养羊大棚拆除完毕,将4头育肥牛移到自家院内牛舍内饲养。
三是乐胜乡政府和同立村委员会责令三户养殖户,对自家圈舍做到每天消毒,定时清理粪便进行还田,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做到粪便“日产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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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无 |
| 2 | 1569 | X2JL202109090080 | 白城市砂石利用有限公司洮南分公司在洮南市蛟流河乡光荣村,大通乡德信村、四海村的草原和耕地违规采砂,占地面积20余公顷,破坏生态环境、污染地下水,包括邹某采砂场、张某友采砂场、李某良砂场、张某砂场、华通公司砂场、张某砂场、肖某根砂场、郑某砂场等8家砂场。 | 白城市洮南市 | 生态 |
此案件与省内编号1235重复。
经调查,群众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21年9月7日,洮南市自然资源局、蛟流河乡人民政府、大通乡人民政府、林草局、生态环境局分别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现场核实:举报中反映的砂场均处于停采状态,采砂情况属实。
问题一:“非法开采砂石,破坏草原和耕地”问题,白城市砂石利用有限公司洮南市分公司2020年获得批准4个建筑用采矿许可证,共9个采区(举报问题中涉及的八家砂场隶属于白城市砂石利用有限公司洮南分公司),具体为:蛟流河乡3个采矿权证6个采区,大通乡1个采矿权证3个采区,依据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显示,上述砂石开采地点地类均为未利用地(非草地和耕地)不存在破坏草原和耕地情况,举报中所述“非法开采砂石,破坏草原和耕地”不属实。
2021年8月18日,洮南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吉林省第三地质调查所对上述采区开展了开采现状勘测,2021年8月20日出具勘测报告,结果显示均在采矿允许范围内,不存在超采情况。
问题二:“污染地下水”问题。2021年9月7日,洮南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9个采区沙坑内地表水水质进行采样化验(采砂场生产工艺不涉及排水问题,但是较深的沙坑内地下水上返会形成地表水坑,因此检测沙坑内地表水,就可以判定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公司9个采区内地表水质各项指标均在标准限值内,举报中所述“污染地下水”不属实。
因此,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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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属实 | 洮南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该公司9个采区加大监管力度,不定期巡查,督促其严格落实采矿许可证内容要求,避免出现破坏生态、污染地下水、超采现象。 | 办结 | 无 |
| 3 | 1572 | X2JL202109090076 | 2020年,通榆县自然资源局张某武占用举报人位于通榆县东郊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内200余平方米耕地,建设房屋,破坏生态环境。 | 白城市通榆县 | 生态 |
举报情况基本属实,目前已办结。
经核查,举报反映的地块是开通镇东郊村七社农民张某武合法承包的耕地,2020年10月张某武自己建设了31.31平方米管护房,该管护房和大棚属于一体联建,用于大棚管护,无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未占用举报人的土地。在管护过程中,张某武将部分地面进行硬化。目前蔬菜大棚面积共2976.34平方米(包括:暖棚面积1764.02平方米;冷棚面积1212.32平方米),符合《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吉自然资规〔2020〕1号)文件的规定,用于种植蔬菜。大棚是开通镇东郊村农民张某武按政策文件规定在自己承包的合法耕地上自建的,未占用东郊村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耕地,未破坏生态环境,且张某武不是通榆县自然资源局的张某武,所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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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属实 | 现在已经将硬化地面和部分墙体进行拆除,恢复其暖棚功能,达到耕种条件。于9月18日补办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 办结 | 无 |
| 4 | 1586 | D2JL202109090059 | 举报人反映:一是2015年秋,洮府乡永胜村村书记宋某把铁合金皮革厂重金属污染土壤倾倒至举报人的耕地内并用其填井,导致该处地下水受到污染,举报人现要求赔偿并恢复耕地,移除该处重金属污染土壤;二是村书记妹妹宋某华,在自家林地内盖别墅,改变土地用途;举报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未得到解决。 | 白城市洮南市 | 生态 |
经调查, 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2021年9月10日,洮府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局、林草局分别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现场核实:
问题1: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群众反映问题地点为原永胜砖厂取土坑(面积约2.5公顷),非耕地(无自用地),归永胜村集体所有(非举报人耕地),现作为原洮南市铁合金厂和洮安皮革厂原址场地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的异位防渗阻隔填埋场并已封场。
2015年10月,洮南市永晟公司负责两户企业原址场地的土壤治理修复项目事宜,将此处作为修复后土壤(符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标准)的填埋场,同时洮南市永晟公司与洮南市永胜村村委会签订了补偿协议。2016年12月6日和2017年3月20日,原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下发了《白城市洮南老工业区原铁合金厂原址场地土壤修复现状环境调查评估环保意见的函》和《关于对洮南市洮安皮革厂原址场地土壤治理修复环保意见的函》,并且要求此处填埋场封场后不允许再开发利用为农用地等项目。此处作为修复后土壤的填埋场情况属实;据调查,未发现原坑内有水井 群众反映问题所述填井问题不属实。
2021年9月13日,吉林省昱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已抽取此填埋场两处监测水井水样,化验周期为10天。
问题2: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涉案人宋某某在西岗子林地内建住房、库房、羊舍等建筑物,面积共1150平方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况属实。针对宋某某违法行为,洮南市林草局已于2021年7月27日做出行政处罚,罚款3.28万元,并要求该涉案人于2021年10月1日前将此处恢复到能造林的程度。
因此,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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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属实 |
问题1:由洮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落实,处理和整改情况为:
1.委派工作人员对填埋场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督促该公司切实做好此处填埋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2.洮南市永晟公司定期对其周边地下水质进行抽样检测,以便及时掌握该区域内的地下水水质是否受到污染。
3.待2021年9月24日,吉林省昱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后,依据检测结果判定该处地块地下水质是否受到污染,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针对性处理。
问题2:此问题由洮南市林草局负责落实,处理和整改情况为:
若涉案人宋某某逾期拒不执行2021年7月27日下达的《林草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且未在60日内不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未向法院起诉,洮南市林草局将依据法律程序申请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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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结 | 无 |
| 5 | 1597 | X2JL202109090061 | 洮南市建设花园小区20号楼居民反映洮南市热电厂问题:一是煤灰扬尘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二是运煤火车、龙门吊车在装卸时噪声扰民,影响居民休息。 | 白城市洮南市 | 粉尘、噪声 |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2021年9月10日,洮南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分别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现场核实:
问题一:经调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举报中所述“热电厂”实为洮南市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储煤场,现有两处煤堆,其中最近一处煤堆距北侧洮南市建设花园小区20号楼50米。为更有效的抑制粉尘污染周边环境,2012年,该公司在此储煤场西侧、北侧均建设了高12米、长300米的抑尘网。当装卸、搬运煤炭作业时会产生粉尘,情况属实。
2021年9月11日,洮南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委托白城市瑞泽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在储煤场装卸、搬运煤炭作业时进行了周边空气质量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显示,总悬浮颗粒物浓度为178.57微克/立方米,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佐证材料里有检测报告)
问题二:当运煤火车和龙门吊车(桥式抓煤机)在装卸煤炭时会产生噪声,情况属实。
2021年9月11日,洮南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其正常作业时周边厂界环境进行噪声昼(夜)监测,报告结果显示,昼间55分贝,夜间53.4分贝,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三类标准(佐证材料里有检测报告)。
因此,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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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属实 |
此案件由洮南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落实,处理整改情况:
问题一:1.洮南市生态环境分局委派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抑尘设施的维护与管理。2.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做好防尘网维护,加大巡检力度,定期洒水,生产作业时增加洒水频次,降低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问题二:1.洮南市生态环境分局已要求该公司立即与铁路部门沟通协调,除特殊急需情况外,减少夜间作业,降低火车进出噪声产生频次。2.洮南市生态环境分局要求其改变卸煤方式,昼间采用机械设备作业时,现场专人监督,防止碰撞产生噪声;使用煤斗放煤时,必须将煤斗放至最低再卸煤,防止大量扬尘;午间、夜间采用人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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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无 |
| 6 | 1609 | X2JL202109090052 | 从2020年起,赵某文在通榆县什花道岭上村小老沿沟屯正西2公里处窝棚内用机器生产加工未知物品过程中产生的气味呛人,该县相关部门实地调查后,至今未处理,不确定是否为规避中央环保督察组检查,该处目前已停产。举报人担心该窝棚生产加工产品会影响该地饮用水安全。 | 白城市通榆县 | 大气、水 |
经查,该案件与省受理编号1170案件部分相同,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前期案件调查办理中未发现赵某文此人,应为李某文。李某文因新建牛舍(在松通高速规划范围以外),将原牛舍(在举报中所述点位)出租给杨某波。杨某波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环境评价手续情况下,2020年10月开始,利用该牛舍作为生产车间生产危险化学品灭多威肟,主要生产原料为甲硫、乙醛肟、氢氧化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至生产车间东侧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内(疑似举报人所称的“危险废物倾倒点”),生产废水有酸臭气味。经委托第三方吉林省澳蓝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监测结果显示,未达到危险废物浓度限值(佐证材料里检测报告)。2021年9月10-11日,通榆县环境监测站对通榆县什花道岭上村距离杨立波生产厂东南3.5公里、东3公里、西南6公里三个点位饮用水井进行监测,20项指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对于用土坑排水污染土壤问题,委托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做土壤污染生态损害鉴定。
针对该案件,通榆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已按照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目前,已依法关停,车间厂房已经拆除,举报中所述“至今未处理”问题不属实。
针对该案件,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先后召开三次专题调度督办会议,无论中央环保督察组是否进驻,通榆县都高度重视生态环保信访案件,积极主动推动案件查处,无规避问题。因此,举报中所述“规避中央环保督察组检查”问题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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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属实 |
通榆县生态环境分局处理情况:该案件已涉嫌私设暗管利用渗坑排放超标水污染物。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于2021年8月19日,对该环境违法行为立案,2021年9月1日,通过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审核,文书分别为《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白环责停字〔2021〕TY016号)、《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听)字〔2021〕TY016号)拟处罚100万元,于2021年9月7日,将执法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同时根据规定程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工作。
通榆县应急局处理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厂非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甲硫35桶、乙醛肟103桶、氢氧化钠83桶)进行查封扣押,责令依法取缔该企业,计划于9月30日前完成生产设备拆除工作。2021年9月6日,将非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转交至通榆县财政局进行罚没变卖。
其他违法问题,生态环境、公安、应急部门正在等待鉴定结果,针对结果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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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结 | 无 |
| 7 | 1620 | X2JL202109090044 | 洮南市向阳乡,向阳乡中学南1000米路东侧约50公顷草原上违规建设了5-6栋驴舍和养猪场,对周边土地、水源和空气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 | 白城市洮南市 | 水 |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2021年9月10日,洮南市林草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向阳街道办事处现场调查核实:
该问题涉及地点位于洮南市向阳乡中学南1000米处,依据国家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显示,地类均为未利用地(非草地和耕地)。此处存在两户养殖场,周边无居民。其中一户饲养种类为驴,建设驴舍1栋,数量为20头,属散养户,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未及时清理会产生气味。另一户为洮南市天润牧业有限公司,饲养种类为生猪,数量为1500头,属规模化养殖场,已于2016年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并通过验收,日常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尿液均堆存于封闭固定场所内。产生气味情况属实,污染土地、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不属实。
2021年9月12日,洮南市疾控中心完成对洮南市天润牧业有限公司自备水井水样抽取,化验周期为14天。
因此,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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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属实 |
此案件由洮南市向阳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处理整改情况如下:
一是待2021年9月26日洮南市疾控中心出具检测报告后,根据检测结果判定是否对水源污染,再做针对性处理。
二是委派工作人员不定期对其监督管理,督促养殖场日常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做到及时清理且堆存固定场所内、定期消毒,减轻气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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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无 |
| 8 | 1623 | X2JL202109090041 | 一是通榆县向海乡龙井村原村书记刘某国在向海乡哈拉毛头村西哈屯西北处草原内开荒种地,约40公顷,反映多年未处理;二是刘某国在四井子镇屯西北国有林内建冷库、鸡舍等,反映多年未处理;三是刘某国以王某军名义在四井子砖厂西原生态四社,破坏草原、开垦稻田地共16.1926公顷,其中6.8934公顷为草原,举报人已反映到当地草原站至今未处理。 | 白城市通榆县 | 生态 |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目前已办结。
2021年9月11日、12日,向海蒙古族乡、县林业和草原局、吉林正维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吉林省晟利林业规划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核实:
问题一:举报中所述地块面积为37.91公顷,经与通榆县基本草原划定面积数据相比对,此处有0.12公顷为草原,其它面积不是草原,且此地块在向海保护区范围内,向海保护区于2016年曾对涉案人孙某某(非举报中所述刘某国)作出过行政处罚,责令其退耕并恢复原貌,并于2017年8月对开荒地块进行耙除,该地块现已全部自然恢复植被,因此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
问题二:举报中所述刘某国实为刘某富,2007年刘某富未经批准,私自在国有林地内建设住房、鸡舍、猪舍、冷库,建筑面积1571平方米,建设院落3062平方米,因此,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问题三:王某军种植水稻地块面积为4.59公顷,不是刘某国耕种的,经与通榆县基本草原划定面积数据相比对,此地块不是草原。且举报地块属于向海蒙古族乡龙井村于2015年实施的水田开发项目地,共43公顷(计划实施49.84公顷),发包给村民王某某、鞠某某、孙某某三人,地类均不是草原。种植水稻地块不是个人行为,是龙井村上报向海蒙古族乡政府后村里统一实施平整土地并且发包给村民的,且向海蒙古族乡草原站从未接到过此案件的举报,因此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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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属实 | 针对问题二,该案件已于2021年9月10日由通榆县林业和草原局立案调查。 | 办结 | 无 |
| 9 | 1626 | D2JL202109090043 | 赵某军在大岗子镇张家窑屯南侧的南河河道内大规模修建房屋开发旅游项目,堵塞河道,破坏植被,影响生态环境。 | 白城市大安市 | 生态 |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此案件与本轮环保督察第2批省内编号135号案件重复。
2021年9月9日,省案件督办组现场调查核实:
举报中所述点位为大安市吉红南河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养殖场。2021年9月9日,省案件督办组现场调查核实,提出该养殖场内有锅灶、桌椅,对养殖养场内有餐饮痕迹提出质疑。
针对此问题,大岗子镇政府会同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再次对举报人反映地块进行核实勘查,对养殖场内设施进行了定位拍照和测量。养殖场内建筑设施共有6处,总面积747.3㎡,未超批复面积(2019年12月3日设施农用地批复373㎡,2021年6月30日设施农用地批复395.24㎡,总计批复面积为768.24㎡)。大安市水利局现场进行了GPS定位。经过落图比对,反馈问题位置不在大安市已经批复的霍林河河道管理范围之内。大安市自然资源局现场核查,依据《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农业厅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吉自然资规发〔2020〕1号),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大安市吉红南河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建设房屋和圈舍用于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未用于非农业,其性质属于农地农用,未改变地类性质,不违反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针对承包人是否在养殖场搞旅游项目对外经营餐饮服务,对村干部和村民进行了调查问询。根据被调查人反映,养殖场房屋内锅灶、桌椅等全部为承包人自用,没有对外经营。
因此,举报问题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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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实 | 无。 | 办结 | 无 |
| 10 | 1629 | D2JL202109090041 | 嫩江流域,镇赉县境内沿江十一个乡镇,以治理河道为由毁坏所有原生态芦苇田,导致水土流失。 | 白城市镇赉县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目前为办结。
经镇赉县水利局现场核实:镇赉县沿江流域的河道治理工程主要是吉林省嫩江干流治理工程(镇赉县段),该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批复,总投资为10575.12万元,主要建设内容是在镇赉县嫩江堤防的原有土堤堤顶铺设混凝土路面,在原堤防迎水侧坡面采用雷洛护坡。没有占用苇田等其它用地,原材料主要是砂子、碎石、块石和水泥,均从外地采购,整个工程没有使用土方。该工程于2015年11月开工建设,2018年11月完工,治理长度46.514公里。工程已达标,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通过白城市白沙滩灌溉排涝区管理站、嘎什根乡、五棵树镇、大屯镇、沿江镇、镇赉县芦苇湿地管理总站、地方国营镇赉县渔场和镇赉灌区管理中心对所辖区域内原生态芦苇田现状的调查,以上乡镇和单位均不存在毁坏原生态芦苇田,导致水土流失的问题。同时经镇赉县芦苇湿地总站核实,沿江流域内的41.5万亩苇田未遭到过破坏。
因此,举报问题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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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实 | 无。 | 办结 | 无 |
| 11 | 1630 | X2JL202109090033 | 镇赉县广通社区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镇赉东道口至西道口间居民紧邻铁路,铁路交通噪声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二是原玻璃厂院内有一贮煤场,供热期间,运煤车辆未做好苫盖措施,存在扬尘污染;三是原玻璃厂路南有一水泥中转库,装卸水泥时,扬尘污染严重。 | 白城市镇赉县 | 噪声、扬尘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目前为办结。
问题1:经镇赉县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实,举报人反映的镇赉东道口至西道口是位于镇赉县城北广通路北,铁路西侧主要有车站、货场及5处居民居住区。居民居住区与铁路之间均设有声屏障(北侧3处以砖墙作为声屏障),距声屏障最近的住户5米。2021年9月12日-13日,委托第三方吉林省中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铁路沿线居住区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噪声符合《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1990)标准(佐证材料有监测报告)。但存在货车进站出站鸣笛时产生噪声对居民造成影响的情况,因此,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问题2:经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查,原玻璃厂现已由镇赉县城镇开发有限公司管理,厂区内有一条铁路专用线,承包给吉林鑫军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目前厂区内无贮藏和运输煤炭的行为。在供暖期有车辆运输煤炭行为,但均进行了苫盖。因无法确定以往供暖期是否有扬尘情况,因此,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问题3:经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核查,举报人反映的水泥中转库位于城区铁路北侧,距原玻璃厂大门南侧100米,共4间,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砖混结构,其中1间库房有少许水泥现已板结,无法使用。1间库房空闲,另外2间库房因门滑道损坏已无法打开,且门外杂草丛生,据房主说是空库房,自2019年起已停止使用,不再装卸水泥。因此,该问题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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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属实 |
问题1:无需整改;
问题2:住建局城管执法人员加强巡查检查监管力度,尤其是在供热期间,加大巡查检查频次,若发现该公司在运输煤炭过程中,有运输车辆未苫盖问题,将依据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整治;
问题3:镇赉县住建局城管大队要求装卸水泥期间做好相应防止扬尘措施,减少扬尘产生。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该中转库的巡查检查频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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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无 |
| 12 | 1633 | D2JL202109090037 | 镇南种羊厂将5000公顷的湿地开垦为水田高价向外承包,该处多家化工厂曾向湿地内排放污水导致湿地重金属含量超标,影响周边环境。 | 白城市洮南市 | 生态、重金属 |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
2021年9月12日,经镇南种羊场吉林镇南林牧有限公司、洮北区林业和草原局、自然资源洮北分局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核实:依据全国土地二次详查现状数据核查确认,镇南种羊场辖区内无湿地类型,因此举报中所述“将湿地开垦为水田”问题不属实。
2021年9月11日,经镇南种羊场吉林镇南林牧有限公司和生态环境洮北区分局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核实:镇南种羊场未曾有过化工厂。因此举报中所述“化工厂向湿地内排放污水”问题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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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实 | 无。 | 办结 | 无 |
| 13 | 1635 | X2JL202109090032 | 通榆县新华镇东南方向距离居民区约2公里处有一养猪场,生猪数量约千头,占地万余平方米,周边空气质量和地下水受到严重威胁。 | 白城市通榆县 | 水 |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
2021年9月10日,经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核实:举报反映的位置是吉林通榆牧原有限公司通榆三场,场区东南方向距离居民区约2公里,该公司现有存栏6万余头。现场实际勘测面积 310777.84平方米,企业生产手续齐全。
厂区内按环评要求安装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设施正常运行,产生的粪便经脱水烘干后,作为有机肥,尿液进入黑膜池发酵后还田,但在还田过程中存在臭味问题,反映问题属实。
9月10日,通榆县环境分局委托吉林省鹤维迪飞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标准(锰和氟化物本底值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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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属实 |
此案件由通榆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落实:
要求牧原有限公司在粪污还田时,喷洒除臭剂以消除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提前2天通知通榆县生态环境分局以便安排进行现场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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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无 |
| 14 | 1636 | D2JL202109090035 | 向阳乡化工厂向文化村张家泡子内排放工业废水,导致水泡内水质重金属含量超标,影响周边水体环境及村民种植农作物。 | 白城市洮南市 | 生态 |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
2021年9月10日,洮南市向阳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现场调查核实:
经对洮南市向阳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及文化村张家店泡子实施勘查,又经对该泡子周边村屯调查走访,未发现有此类行业及其他污染类型企业,同时通过对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档,该区域也没有化工及其他污染类型企业。该泡塘内现状为耕地,农作物为玉米,长势良好。
因此,举报问题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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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实 | 无。 | 办结 | 无 |
| 15 | 1643 | D2JL202109090032 | 向阳街金光村3舍村民程某的草原被建业村石某破坏,用于种植水稻,破坏生态环境,从2018年开始向相关部门反映,至今未解决。 | 白城市洮南市 | 生态 |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2021年9月10日,洮南市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向阳街道办事处分别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现场核实:
举报中涉及的地块位于洮南市向阳乡金光村三社,面积为179.84公顷,现经营者为石某(由程某于2012年某4月4日转租给程某),现为水田;依据洮南市国土二调图像显示,该地块地类性质为盐碱地(非草原)。2018年9月19日,经洮南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立项,将洮南市向阳街道办事处青松村、金光村、蛟流河乡光荣村的未利用地块(盐碱地)纳入省级占补平衡项目,其中包含该地块,该项目符合《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和《洮南市土地平整规划》以及土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开发利用为农用地。此案之前,曾接到过类似案件,洮南市自然资源局在2020年9月25日向国家林草局做出了说明,此地块为盐碱地,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种植水稻情况属实,不存在破坏草原或程某所承包的草原情况。
因此,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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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属实 | 洮南市自然资源局和向阳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现经营者石某有效使用和保护好该地块,确保不改变地类用途,不破坏生态环境。 | 办结 | 无 |
| 16 | 1653 | D2JL202109090036 | 洮南市企业将工业废水排入黑水镇丰满村水泡内,导致水泡内水质重金属严重超标,影响周边水体环境及村民种植农作物。 | 白城市洮南市 | 水 |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2021年9月10日,洮南市黑水镇人民政府、经开区、洮南市生态环境分局现场调查核实:
洮南经济开发区距离丰满泡直线距离约7公里,其内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经园区泵站排至洮南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经对洮南市黑水镇丰满泡子实地勘查,该地点内现状为耕地,农作物为玉米等,长势甚好,又经询问附近农户,未发现工业污水排入丰满泡内现象,举报问题不属实。
2021年9月14日,洮南市环境监测站采集了黑水镇丰满村水泡内农田灌溉水井水样,待出具检测报告后,再判定是否对周围水体产生影响。
因此,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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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属实 |
此案件由洮南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落实,处理和整改情况:
一是待2021年9月28日,洮南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检测报告后,依据检测结果判定水质中污染物浓度是否超标,再进行针对性处置。
二是委派监察人员不定期对洮南市经济开发区内涉水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污水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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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办结 | 无 |
| 17 | 1655 | D2JL202109090028 | 有人将大安市新荒泡水库开垦成耕地低价承包给王某进行耕种。 | 白城市大安市 | 生态 |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9月10日,大安市水利局、大安市新荒渔场现场调查核实:
举报人反映的大安市新荒泡水库实为新荒渔场。新荒渔场成立于1971年,用于发展渔业生产养殖,属洮儿河蓄滞洪区,泡沼内没有发现耕地存在。
经走访老职工和周边村民,了解到没有将耕地承包给王某耕种的情况。又查阅自1971年建场以来的财务账目,没有承包给王某的土地发包合同以及土地发包费收据。反映问题不属实。
经调查,在2018年至2019年新荒泡干涸期间,水域面积缩小,有边缘泡底裸露,周边个别村民违法将自有耕地向裸露泡底开垦延伸。新荒渔场方面及时联系市水资源和公安等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了制止并要求其恢复了原貌。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因此,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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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属实 | 大安市水利局责成新荒渔场委派专人对新荒泡范围进行监督巡查,禁止开垦耕地的现象发生。 | 办结 | 无 |
| 18 | 1656 | D2JL202109090027 | 洮南市二龙乡苇场内的一万公顷草原和湿地被当地国土局和市政府非法承包给金肯集团进行耕种。 | 白城市洮南市 | 生态 |
经调查,群众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21年9月10日,洮南市自然资源局、林草局、二龙乡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现场核实:
2014年4月25日,洮南市人民政府与金垦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就举报中所述地块(面积为8231.54公顷,非一万公顷)依法依规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举报中所述非法承包问题不属实。
2017年9月5日、2018年9月11日,洮南人民政府分别批准洮南市金垦灌区现代农业土地整治一期、二期项目,同意金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开垦为耕地和水田,截至目前,开垦面积共计1595.41公顷(水田786.36公顷、旱田809.05公顷),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显示,已开垦的地块地类性质均为未利用地(非湿地、草原),并且均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因此,举报中所述耕种情况属实,但并非草原和湿地。
因此,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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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属实 | 洮南市自然资源局和林草局负责加强日常监管,督促承包者有效使用和保护好承包地块内的草原等地类,确保不改变地类用途,不破坏生态环境。 | 办结 | 无 |
| 19 | 1674 | D2JL202109090019 | 洮府乡洮府水库湿地被乡政府侵占改为耕地,面积约四五百公顷,破坏生态环境,导致村内地下水水位下降,其他村民耕地浇水受到影响。 | 白城市洮南市 | 生态 |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2021年9月10日,洮南市林草局、自然资源局、洮府街道办事处分别组织工作人员现场核实:
举报中所述洮府水库湿地俗称西碱泡子,面积为200.15公顷(非400-500公顷),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显示,地类为耕地、草地、林地等,无湿地地类,其中耕地面积为196.69公顷。现状耕地面积为184.13公顷,耕种状态为水田,耕种情况属实。
根据《2020年度白城市水资源公报》统计数据显示,洮南市地下水不存在超采现象,举报中所述地下水水位下降、其他村民耕地浇水受到影响问题不属实。
因此,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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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属实 | 洮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强日常监管,督促承包者有效使用和保护好承包地块,确保不改变地类用途,不破坏生态环境。 | 办结 | 无 |
| 20 | 1676 | D2JL202109090018 | 洮南市市民吴某破坏二龙乡郭家甸水库湿地开垦水田、种植玉米近一千公顷,破坏生态环境。 | 白城市洮南市 | 生态 |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2021年9月10日,洮南市林草局、自然资源局、二龙乡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现场核实:
举报中所述二龙乡郭家甸水库俗称郭家甸泡子,面积为1767.6公顷,2005年1月1日由二龙乡人民政府承包给乌某(非吴某)经营。
该地块中湿地共325公顷,经现地核查并比对湿地矢量图,湿地保存完好,未发现被破坏现象,举报中所述开垦湿地、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不属实。
该地块中耕地共686.57公顷,乌某耕种水田400公顷,其余286.57耕地被水浸泡未耕种,耕种水田情况属实,种植玉米情况不属实。
因此,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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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属实 | 洮南市二龙乡人民政府负责加强日常监管,督促承包者有效使用和保护好承包地块内的耕地等地类,确保不改变地类用途,不破坏生态环境。 | 办结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