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督边改

白城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及边督边改情况一览表(第五批2021年9月9日)

  • 时间:2021-09-09 1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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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办结情况 问责情况
1 D2JL202108300062 举报人反映:乡政府砍伐靠山村村民个人的树木,且贩卖村内山上的土壤,破坏生态环境。 白城市市辖区 生态
  经查,该举报案件部分属实。
  2021年8月31日,经大安市自然资源局核实,2019年,大安市大岗子镇易地扶贫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二期)经大安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原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予以实施。按照《大安市大岗子镇靠山村等5个村易地扶贫搬迁生态型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与土地复垦项目》设计要求,确定在靠山屯取土41.98万立方米,对盐碱地整治项目区进行15cm的客沙压碱。经测绘该取土地块位于靠山屯建设用地设计取土范围内,土方用于大岗子镇马场屯、东张家窑、前欧力屯盐碱地客沙压碱工程,不存在乡政府贩卖土地行为,但取土的行为存在。
  经大安市林草局调查核实,靠山村等5个易地搬迁村原址,按照项目设计要求,需实施土地复垦项目工程,原农民房前屋后的树木由农户自行处理,非政府采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2020年8月份,靠山村村集体出资一次性买下靠山屯5户的零星林木(刘某胜2000元、鲁某胜8000元、李某珍5000元、刘某英2000元、刘某柱3000元,计2万元),由农户自行砍伐,占地用于开发水田,收益归村集体所有。不存在乡政府砍伐靠山村村民个人的树木行为,但存在砍伐树木行为。
  因此举报人反映的乡政府砍伐靠山村村民个人的树木,且贩卖村内山上的土壤,破坏生态环境情况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无需整改 办结
2 D2JL202108300055 举报人反映:一是大哈拉村公路南垫子草原有人私自取土卖土,草原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二是大哈拉本招村公路南南垫子有一处黑制砖场,早上5点至晚上7点左右生产时噪声扰民。 白城市镇赉县 生态 噪声
    调查情况: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问题1:大哈拉村公路南垫子草原有人私自取土卖土,草原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
    2021年8月31日,经黑鱼泡镇政府现场核查,该举报地实际位于黑鱼泡镇三家子村,2021年5月28日,将该地块以设施农业用地的形式发包给王某,用于建造养殖小区,地块土地性质为盐碱未利用地。王某对场地进行平整,无取土卖土行为。因此,该举报情况不属实。
    问题2:大哈拉本招村公路南南垫子有一处黑制砖场,早上5点至晚上7点左右生产时噪声扰民。
    2021年8月31日,经镇赉县核查,镇赉镇源通水泥制品厂位于镇赉县镇赉镇大哈拉村东南约1公里处。2021年7月建设,8月投产,主要生产彩砖,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经监测噪声排放超标。因此,该举报情况属实。
部分属实
    1.无需整改。
    2.针对其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镇赉县生态环境分局已立案调查(白环责改字〔2021〕ZL005号),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
阶段性办结
3 D2JL202108300041 环保大厦2号楼一楼的金昌海鲜烧烤店的排烟系统油烟味道重,且该店风机产生的噪声污染较大,影响周边居民休息。 白城市镇赉县 油烟 噪声
    2021年8月31日,县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现场核查。
    金昌海鲜烧烤店(正确名称为金满昌海鲜烧烤店)位于镇赉县南湖街东育才路南,主要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未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存在油烟和噪声污染问题,影响周边居民休息,举报情况属实。
属实
    1、2021年9月1日,县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核查组要求金满昌海鲜烧烤店对油烟净化器进行维护维修,消除油烟味道,店主主动提出立即更换新的油烟净化设备,并对烟道进行了改造,对引风设备进行了隔音降噪处理。9月2日经镇赉县环境保护分局监测,噪声为53.4分贝,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69-2002)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2、住建局和城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及时监督该店对油烟净化设备进行清洗、对隔音设施进行维护维修,确保油烟净化设备及隔音设施正常使用,避免扰民问题再次发生。
办结
4 D2JL202108300019 一是洮南市二龙乡二龙苇场非法开垦生态草地,2004年国家向二龙苇场投资近两百万打造生态草建设,但二龙苇场用来开垦稻田和旱田。二是二龙乡内还有很多林地被二龙苇场非法占用,至今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当地土地部门及林业部门不作为。 白城市洮南市 生态
    经调查核实,举报问题情况部分属实。目前为阶段性办结。
    问题一:经查,举报问题情况基本属实。
    自1998年以来,因洮南市连年干旱,降雨量逐渐减少,苇场内地表水资源枯竭,土地碱化情况严重等,导致苇场内芦苇资源逐渐减少,苇田退化现象严重,依据2010年国家土地第二次调查数据图显示,洮南市二龙苇场内现无苇地地类,主要地类为草地、未利用地(盐碱地)、林地、湿地;
    由于自身无能力经营此地块(苇场),2006年至今,先后将苇场所属地块承包给王某等个人和金垦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目前,王某和金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将所承包的部分地块开垦为耕地和稻田,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显示,已开垦的地块地类性质均为未利用地(盐碱地),并且均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要求;
    按照省林业厅要求,于2002年启动《关于造林、生态草(芦苇)建设工程项目》,利用两年时间完成工程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宜林地造林、生态草(芦苇)工程围栏、管护房、机电井、深松植苇等。于2003年10月22日完成上述工程建设并通过原白城市芦苇局验收,共计投资188.2万元(非200万元)。
    因此,洮南市二龙苇场非法开垦生态草地情况不属实;2003年投资打造生态草(芦苇)建设工程项目情况属实;二龙苇场利用此项目资金开垦稻田和旱田情况不属实;合法开垦稻田和旱田种植情况属实。
    问题二:经查,举报问题情况基本属实。
    经调阅相关资料和现场勘查,二龙乡苇场现无经营地块。但原二龙苇场场长王某存在两次违法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涉案时间为2017年11月,共计327.99亩,涉案地点位于二龙苇场原场部南1公里和2公里处两处林地。于2020年9月21日,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涉案人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3万元。
    因此,洮南市二苇场非法占用林地,至今无法进入司法程序问题情况不属实;当地土地部门及林业部门不作为问题情况不属实。
    除上述二龙苇场原场长王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地块外,涉案人王某还存在擅自改变林地(其他所承包的地块)用途行为,因涉案地块较多,面积较大,预计2021年9月23日调查核实完毕。
部分属实
    问题一:无需整改。
    问题二:
    一、处理情况:2021年9月2日,洮南市林草局对二龙苇场原场长王某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予以立案。
    二、整改措施:1.由洮南市林草局于2021年9月23日前完成调查,并且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2.如需还林补植,由洮南市林草局制定还林方案。3.洮南市林草局督促涉案人王某于2022年5月1日前完成前两次涉案地块还林,同时监督该涉案人加强对涉案地块林地的抚育管理,确保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造林合格标准。
阶段性办结
5 D2JL202108300018 一是2005年开始镇赉县大屯镇大屯村 村书记毕某军和毕某阳将大屯村英台采油厂东侧4公顷的草原私自开垦种成水田;二是2005年开始大屯村部分林地被毕某军私自占用开垦后盖房子、养殖牲畜和种水田;三是大屯村内多处环保点位被毕某军的亲属私自耕种;以上问题举报人均向地方相关部门反映,至今未解决。 白城市镇赉县 生态 
    举报情况部分属实,目前为办结。
   问题一:经自然资源局现场勘验,该地块地类为水田,面积3.4公顷,是在1994年《自然保护区条例》出台前(80年代初期)形成,为大屯镇国有土地。2010年,本村村民徐某开始承包,2013年毕某军从徐某处转包,耕种至今,不存在开垦草原问题。因此,举报问题不属实。
   问题二: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林地位于大屯镇大屯村采油厂东。林地承包人为毕某军。2019年毕某军为了便于林地管理,将自建的流动板房放置在树空间,侵占林地面积为68.75平方米,同时用铁栅栏圈栏养牛9头、养猪4头。因此,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问题三:经调查,大屯镇大屯村环保督察禁耕地块共46块,总面积85.82公顷。经县环保督察第一行动队工作人员实地逐一核对,4块地被水淹没,其余地块均未耕种,不存在私自耕种问题。因此,举报情况不属实。
   问题四:经调查,2021年8月6日,有人在大屯镇政务服务平台上投诉,反映村委会的湿地和林地被村书记毕某有的哥哥毕某军和侄子毕某阳占用,湿地大约3公顷和林地大约3公顷。大屯镇政府2021年8月16日在政务服务平台上进行了答复:毕某军所耕种的3公顷耕地不在禁耕范围内,可以耕种,林地内搭建的都是临时性设施,不存在侵占湿地”。而后镇政府派人对毕某军进行劝导,让其自行清理走所有临时设施,在此过程中举报人又向此次环保督察热线反映了该问题。因此,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针对毕某军涉嫌违法使用林地问题,镇赉县林政稽查大队做出了行政处罚(镇林稽罚决字〔2021〕第24号):拆除林地内所有搭建设施,罚款人民币1031.3元,并责令限期恢复林地植被。 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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