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督边改

白城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 时间:2022-10-09 17: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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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20    20 22109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BCD2022092701 瑞光南街22-1号楼楼下,在居民楼里
开的饭店牛肉锅贴,油烟极大,严重
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信访人向
督察组举报后,也没能解决问题。(
与本次督察BCD2022091517、BCD2022
091521号案件重复)
洮北区 油烟         经查,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与本次督察BCD2022091517BCD2022091521号案件重复)

 

          2022914日,经洮北城管执法大队现场核实,涉事商户已安装油烟净化及隔音降噪设施,由于清洗不及时,经营期间加工食材时会有气味产生,油烟异味扰民问题情况属实。 

        城管洮北大队已责令商家立即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完善油烟净化设施清洗计划,根据烟气排放量增大而增加清洗频次。落实登记清洁保养维护记录,保证周边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     

 

           城管辖区中队将定期进行检查,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及隔音降噪设施的商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罚。  

 
2 BCD2022092702 通榆县八面乡新建村王刚、黄国林、郑
二双、顾江风、顾晓东在后坐坦家北草
原上开荒种地,没有审批手续,新建村
村书记习俊红和八面乡党委书记王玉峰,
对群众反映问题不理睬,王玉峰来到信
访人家中以信访人孩子的工作为威胁,
如果信访人继续举报就不让信访人孩子
在乡政府上班(二轮央督重复受理编号
D2JL202109130056、D2JL202109150039、
D2JL202109160083、D2JL202109170008、
D2JL202109240065、D2JL202109260015,
与本次督查BCD2022091109、BCD2022091
310、BCX2022091402、BCX2022091403、
BCD2022091515、BCD2022091614、BCD20
22091709、BCD2022091803、BCD2022091
908、BCD2022092108、BCD2022092204、
BCD2022092408、BCD2022092410、BCD20
22092503、BCD2022092504、BCD2022092
509、BCD2022092613案件重复)。
通榆县 生态破坏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目前已办结。

 

          顾某东、顾某风、王某、黄某林、郑某良等人种植地块共涉及15个地块,测得面积共5.6公顷,其中三资收费管理2.29公顷、易盟公司依法承包地0.32公顷(由郑某良耕种)、确权发证面积2.99公顷。经林草局数据比对,均不在草原范围内。反映种地情况属实,但不是草原。

          党委书记王某峰未到村民家中说过在上访,就不让举报人闺女在乡政府上班等威胁性的话。到信访人家中威胁群众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         加强日常监管,加强生态环保政策宣传。  
3 BCD2022092703 大安市行洪区月亮泡扩建,占用用大安
市红岗乡新和村大坝附近农户基本农田
18亩,1998年涨大水淹红岗子八百公顷
农田,2000年红岗子乡政府把八百公顷
卖了,未归还。红岗子乡南李围子草原
被乡政府卖了。2016年村民对月亮泡水
中间的红岗子小河山草原取土贩卖,红
岗子姜家店草原被卖出,开荒,破坏草
原;新合村大架山是炒谷子地方,已经
被取土贩卖,现在沟壑纵横。
大安市 生态破坏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

 

          2022928日,经大安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文旅局、红岗子乡政府现场核实

          因吉林省月亮泡蓄滞洪区建设工程需要,白城市水利局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月亮泡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及安全建设项目建设批复》(自然资函【2018108号),征占永和村旱田35205.5933平方米(包括群众反映的18亩土地),将农村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占地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征占地资金也已发放到位。反映非法占用情况不属实。

          红岗子乡人民政府于1988年开始将涉事地块公开发包。2012年大安市土地局土地资源权属确定工作中,将大泡底地权属确权为红岗子乡农民集体所有,由红岗子乡人民政府代为管理。从2016年起,按照《大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管理办法》(大政办函【201646号)相关规定要求,大泡底地的承包收益已上缴国库。红岗子乡人民政府将大泡底地对外发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和《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第六条法律规定。红岗子乡政府把八百公顷卖了情况不属实。

          红岗子乡南李围子位于大安市红岗子乡马营子村境内,调阅大安市基本草原数据库,显示马营子村境内没有基本草原。红岗子乡南李围子草原被乡政府卖了情况不属实。

          红岗子小河山位于月亮泡水库库区内,经GPS数据比对,小河山周边200余公顷范围内没有基本草原,群众反映的小合山地块由村里在2005年承包给了朱某庆,2006年朱某庆又流转给姜某庆。该地块由于经常受高水位冲刷影响,水土流失严重,2016-2017年姜某庆为了避免水土继续流失对耕地造成损失,利用机械把冲刷掉的土重新堆放在耕地周边。2018年,大安市水利局对姜某庆非法堆土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姜某庆当年在规定时间内将土堆推平恢复原状,该问题2018年已经完成整改销号。2019年后,该地块一直处于被水淹没状态。反映红岗子小河山草原取土贩卖情况不属实。

           姜家甸草原位于大安市新平安镇和大岗子镇交界处,姜家甸核心草场面积约14万亩,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县政府为解决饲草问题,按照50公顷为一个面积单位把姜家甸草原分成若干按照人口比例分给全县各乡镇农户打羊草。农户对饲草的依赖程度降低后,大安市政府将草原使用权收归国有,由大安市草原管理站直接管理。目前姜家甸草原年产优质羊草8000余吨,不存在开荒的情况,反映红岗子姜家店草原被卖出、开荒、破坏草原情况不属实。

          新合村大架子山是后套木嘎遗址,位于大安市红岗子乡永合村西北1.5公里、新荒泡东岸的沙土漫岗上,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现实地类为裸地,其南部有群众原始取土场,20175月村民滕某山在此取土,被文物部门发现,经勘察确认系深挖取土并未外扩,未涉及后套木嘎遗址范围内的文化层,未造成不良后果,因其情节显著轻微,故未立案,未形成卷宗,仅对取土人进行了口头批评和警示,反映新合村大架山是炒谷子地方,已经被取土贩卖,现在沟壑纵横情况不属实。

          因此,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无。  
4 BCD2022092704 2022年3月份通榆县政府在信访人没同意
的情况下,将其在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
向海乡富国村后四家子屯的西边约2里地
的口粮地征用,并将此地块上的土运走,
土被挖走了半晌多,至今也未有补偿.(
重复案件,与本次督查BCD202209209、B
CD2022092502、BCD2022092506、BCD202
2092508重复)
通榆县 生态破坏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目前为办结。

 

          2022928日,向海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组成调查组到现地进行调查核实。

          反映将其在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向海乡富国村后四家子屯的西边约2里地的口粮地征用,实际是以通榆县人民政府为主体实施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通榆县人民政府立项审批,通过省厅审核录入国家农村土地监测监管系统备案,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向海蒙古族乡富国村共3个项目,涉事地块在通榆县2021年向海蒙古族乡富国村生态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片区三)(通政函〔202165号)之内,面积100000.00平方米,其中:三调地类为盐碱地12849.60平方米、其他草地50543.88平方米、旱地34219.26平方米、坑塘水面251.36平方米、农村道路2135.90平方米,地类符合项目新增耕地来源,征地相关补偿适宜,由施工企业和农户协商解决。因此反映口粮地被征用属实,在信访人没同意的情况下征用不属实。

          经核查,取土行为实际为经通榆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设计建设内容之一的土地平整工程,即通过对项目区内地势较高的地块平整后,将平整剩余土方填补项目区内低洼地块,达到土方自平衡。因此反映将此地块上的土运走,土被挖走了半晌多属项目建设内容。

部分属实         由村民委员会对土地加强监管,确保土地不受到破坏,并进一步与居民群众沟通,说明实际情况,让群众安心。  
5 BCD2022092705

 

  

受理编号BCD2022092705:“通榆县新华
镇牧原三场,离百姓居住的地方不足1.5
公里。乱排污,猪粪水乱排,异味重,老
百姓不敢开窗,多次反映,没有结果。将
污水排到百姓家树地里,造成树木枯死。
要求还老百姓一片新鲜的空气。老百姓担
心污染地下水。(重复案件,省内编号16
35,受理编号X2JL202109090032,与本次
督查BCD2022090903、BCD2022091001、BC
D2022091407案件重复)”。)
通榆县 大气、水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2022928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林草局、农业农村局现场核实:

          吉林通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通榆第三生猪养殖场距离新华镇政府所在地大约2公里左右,符合畜禽养殖防护距离。该场采用黑膜池沼气发酵工艺,养殖区固粪处理区自流至中转池,中转池泵送至黑膜沼气池,黑膜沼气池自流至沼液储存池,沼液储存池发酵后泵抽至支农管网,支农管网泵送沼液还田。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发酵后沼液经过支农管网进行还田,有还田方案,牧原三场与村民签订还田协议,在还田作业时有时臭味影响居民生活,存在异味情况属实。

          赵某秋负责养殖场的沼液排放及选址等工作,20023月,其在大有村胜利屯西南5公里处林地内进行沼液排放,按照排放标准不能造成幼树死亡,但由于今年通榆县的降雨量较大,林地内的雨水过多,间接性导致幼树死亡4626棵,涉及林地面积3公顷,聘请第三方公司鉴定幼树价值为33907元;现场还有带蓄积量树木90棵,立木蓄积7.6907立方米,立木材积4.9614立方米,经济价值1985元。因造成林木死亡数量较大,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反映情况属实。

         通榆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牧原三场场区内黑膜池南侧20米检测井取样进行监测,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该水井中所采水样19项指标中除了氟化物超标外,其余各项均低于该标准中对应的标准限值,并未污染地下水。

          因此,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通榆县生态环境分局、通榆县林业和草原局,责令吉林通榆牧原有限公司通榆县第三生猪养殖场按以下要求整改: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除臭装置正常运行,并喷洒除臭剂以消除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是在进行沼液还田时提前2天报备,通榆县生态环境分局将进行现场监测,并持续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

 
6 BCD2022092706

 

  

受理编号BCD2022092706:“通榆县新华
镇附件有一个牧原养猪场,每天排放大量
污水,严重影响居民饮用水,自来水管放
出来的水臭,夏天不敢开窗,空气中都是
臭味。有时候把污水直接排到庄稼地里,
导致庄稼死亡。还把污水排到镇南的一个
树林,导致树木死亡。猪场派挖掘机到新
华镇南边3里多地挖沟,用于排水。(重
复案件,省内编号1635,受理编号X2JL20
2109090032,与本次督查BCD2022090903、
BCD2022091001、BCD2022091407、BCD202
2092705案件重复)”。)
通榆县 大气、水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2022928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林草局、农业农村局现场核实:

      吉林通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通榆第三生猪养殖场距离新华镇政府所在地大约2公里左右,符合畜禽养殖防护距离。该场采用黑膜池沼气发酵工艺,养殖区固粪处理区自流至中转池,中转池泵送至黑膜沼气池,黑膜沼气池自流至沼液储存池,沼液储存池发酵后泵抽至支农管网,支农管网泵送沼液还田。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发酵后沼液经过支农管网进行还田,有还田方案,牧原三场与村民签订还田协议,在还田作业时有时臭味影响居民生活,存在异味情况属实。

      赵某秋负责养殖场的沼液排放及选址等工作,20023月,其在大有村胜利屯西南5公里处林地内进行沼液排放,按照排放标准不能造成幼树死亡,但由于今年通榆县的降雨量较大,林地内的雨水过多,间接性导致幼树死亡4626棵,涉及林地面积3公顷,聘请第三方公司鉴定幼树价值为33907元;现场还有带蓄积量树木90棵,立木蓄积7.6907立方米,立木材积4.9614立方米,经济价值1985元。因造成林木死亡数量较大,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赵某秋在大有村胜利屯西南5公里左右林地内挖坑排放沼液废水,总面积4241平方米,其中,在林地西侧挖掘40个土坑,总面积500平方米,排放沼液废水750立方米;在坑南侧沟渠排放沼液废水200立方米左右。排放污水情况属实。

     因此,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部分属实         通榆县生态环境分局、通榆县林业和草原局,责令吉林通榆牧原有限公司通榆县第三生猪养殖场按以下要求整改: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除臭装置正常运行,并喷洒除臭剂以消除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是在进行沼液还田时提前2天报备,通榆县生态环境分局将进行现场监测,并持续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

          该场已对三片林地内存在的沼液混合物以及40个土坑内沼液混合物用泵通过支农主管道抽回场区黑膜池内,现坑内没有沼液,已组织回填。

          林业部门对赵吉秋拟作出81875元的行政处罚,正在履行相关程序。

 
7 BCD2022092707

 

  

受理编号BCD20220927007:“1、通榆县新
华镇南七八里地,牧原猪场把污水排到新华
镇南树地,导致树木大量死亡。在新华镇南
侧用钩机和铲车抠坑排污水,排完污水后再
用土埋上。村民到乡里、县里都反应过,县
里到现场看过,让村民等结果,但在这期间,
牧原猪场一直在排污水,污水气味大,老百
姓不敢开窗户。这个现象持续好几年了。2、
新化镇李军在居民区买三所民房养1300只左
右育肥羊,气味特别大。上访人向12345热
线打过举报电话,也向环保举报过,环保说
养殖不够规模。乡里和环保来回推,同时乡
里告诉上访人不要打12345热线了。(重复案
件,二轮国督省内编号:1635受理编号:X2J
L202109090032,与本次督察BCD2022090903、
BCD2022091001、BCD2022091407、BCD202209
2705、BCD2022092706案件重复)”。
通榆县 大气、水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2022928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林草局、农业农村局现场核实:

          问题一:经调查核实,吉林通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通榆第三生猪养殖场距离新华镇政府所在地大约2公里左右,符合畜禽养殖防护距离。该场采用黑膜池沼气发酵工艺,养殖区固粪处理区自流至中转池,中转池泵送至黑膜沼气池,黑膜沼气池自流至沼液储存池,沼液储存池发酵后泵抽至支农管网,支农管网泵送沼液还田。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发酵后沼液经过支农管网进行还田,有还田方案,牧原三场与村民签订还田协议,在还田作业时有时臭味影响居民生活,存在异味情况属实。

          赵某秋负责养殖场的沼液排放及选址等工作,20023月,其在大有村胜利屯西南5公里处林地内进行沼液排放,按照排放标准不能造成幼树死亡,但由于今年通榆县的降雨量较大,林地内的雨水过多,间接性导致幼树死亡4626棵,涉及林地面积3公顷,聘请第三方公司鉴定幼树价值为33907元;现场还有带蓄积量树木90棵,立木蓄积7.6907立方米,立木材积4.9614立方米,经济价值1985元。因造成林木死亡数量较大,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赵某秋在大有村胜利屯西南5公里左右林地内挖坑排放沼液废水,总面积4241平方米,其中,在林地西侧挖掘40个土坑,总面积500平方米,排放沼液废水750立方米;在坑南侧沟渠排放沼液废水200立方米左右。排放污水情况属实。

          问题二:经调查核实,新华镇政府南1000米左右有一家散养户,户主李某,其在横道南侧居民房内养殖羊羔450只、在北侧居民房后养殖育肥羊550只,未在野外放牧,产生的羊粪收集用作自家田地肥料。经通榆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不超标。故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         问题一:

 

          通榆县生态环境分局、通榆县林业和草原局,责令吉林通榆牧原有限公司通榆县第三生猪养殖场按以下要求整改: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除臭装置正常运行,并喷洒除臭剂以消除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是在进行沼液还田时提前2天报备,通榆县生态环境分局将进行现场监测,并持续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

          该场已对三片林地内存在的沼液混合物以及40个土坑内沼液混合物用泵通过支农主管道抽回场区黑膜池内,现坑内没有沼液,已组织回填。

           林业部门对赵吉秋拟作出81875元的行政处罚,正在履行相关程序。

           问题二:

           通榆县生态环境分局已督促李某对养殖粪便做到日产日清。

 
8 BCD2022092708 受理编号BCD2022092708:“通榆县新华镇南
牧原养猪场,每天向新华镇南排放大量污水,
用铲车在新华镇南离树林比较近的地方挖坑
排污水,导致大量树木死亡,同时污水气味
特别大,居民不敢开窗户,离猪场近的居民
家饮用水受到影响。(重复案件,二轮国督
省内编号:1635受理编号:X2JL2021090900
32,与本次督察BCD2022090903、BCD202209
1001、BCD2022091407、BCD2022092705、BC
D2022092706、BCD2022092707案件重复)”。
通榆县 大气、水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2022928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林草局、农业农村局现场核实:

          吉林通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通榆第三生猪养殖场距离新华镇政府所在地大约2公里左右,符合畜禽养殖防护距离。该场采用黑膜池沼气发酵工艺,养殖区固粪处理区自流至中转池,中转池泵送至黑膜沼气池,黑膜沼气池自流至沼液储存池,沼液储存池发酵后泵抽至支农管网,支农管网泵送沼液还田。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发酵后沼液经过支农管网进行还田,有还田方案,牧原三场与村民签订还田协议,在还田作业时有时臭味影响居民生活,存在异味情况属实。

          赵某秋负责养殖场的沼液排放及选址等工作,20023月,其在大有村胜利屯西南5公里处林地内进行沼液排放,按照排放标准不能造成幼树死亡,但由于今年通榆县的降雨量较大,林地内的雨水过多,间接性导致幼树死亡4626棵,涉及林地面积3公顷,聘请第三方公司鉴定幼树价值为33907元;现场还有带蓄积量树木90棵,立木蓄积7.6907立方米,立木材积4.9614立方米,经济价值1985元。因造成林木死亡数量较大,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赵某秋在大有村胜利屯西南5公里左右林地内挖坑排放沼液废水,总面积4241平方米,其中,在林地西侧挖掘40个土坑,总面积500平方米,排放沼液废水750立方米;在坑南侧沟渠排放沼液废水200立方米左右。排放污水情况属实。

         通榆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牧原三场场区内黑膜池南侧20米检测井取样进行监测,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该水井中所采水样19项指标中除了氟化物超标外,其余各项均低于该标准中对应的标准限值。调阅通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离牧原三场最近的新华镇镇直和两家子村、新立屯3份《通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书》,结果合格,地下水被污染不属实。

部分属实         通榆县生态环境分局、通榆县林业和草原局,责令吉林通榆牧原有限公司通榆县第三生猪养殖场按以下要求整改: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除臭装置正常运行,并喷洒除臭剂以消除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是在进行沼液还田时提前2天报备,通榆县生态环境分局将进行现场监测,并持续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

           该场已对三片林地内存在的沼液混合物以及40个土坑内沼液混合物用泵通过支农主管道抽回场区黑膜池内,现坑内没有沼液,已组织回填。

           林业部门对赵吉秋拟作出81875元的行政处罚,正在履行相关程序。

 
9 BCD20220927011

 

  

受理编号BCD20220927011:“通榆县新华镇
牧原猪场排污水,异味特别重。多次反映,
未解决。(重复案件,省内编号1635,受理
编号X2JL202109090032,与本次督查BCD202
2090903、BCD2022091001、BCD2022091407、
BCD2022092705、BCD2022092706、BCD20220
92707、BCD2022092708案件重复)”。
通榆县 大气、水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2022928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林草局、农业农村局接现场核实:

          吉林通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通榆第三生猪养殖场距离新华镇政府所在地大约2公里左右。新华镇正南3公里有一片林地大约40亩,牧原第三场从20223月份到现在间断性向林地排放沼液废水,约3万立方米左右,其中,在林地西侧挖掘40个土坑,总面积500平方米,排放沼液废水750立方米;在坑南侧沟渠排放沼液废水200立方米左右。排放污水情况属实。

         该场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发酵后沼液经过支农管网进行还田,有还田方案,并与村民签订了还田协议。在还田作业时有时臭味产生,情况属实。

         因此,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通榆县生态环境分局、通榆县林业和草原局,责令吉林通榆牧原有限公司通榆县第三生猪养殖场按以下要求整改: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除臭装置正常运行,并喷洒除臭剂以消除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是在进行沼液还田时提前2天报备,通榆县生态环境分局将进行现场监测,并持续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

           该场已对三片林地内存在的沼液混合物以及40个土坑内沼液混合物用泵通过支农主管道抽回场区黑膜池内,现坑内没有沼液,已组织回填。

           林业部门对赵吉秋涉事人员拟作出81875元的行政处罚,正在履行相关程序。

 
10 BCD2022092712 通榆县八面乡新建村草原问题,处理结果上
访人不满意,都是避重就轻。明知道是违法
的,就始终不办理,上访人希望反应的问题
异地办理,还百姓青山绿色。(二轮央督重
复受理编号D2JL202109130056、D2JL202109
150039、D2JL202109160083、D2JL20210917
0008、D2JL202109240065、D2JL2021092600
15,与本次督查BCD2022091109、BCD202209
1310、BCX2022091402、BCX2022091403、BC
D2022091515、BCD2022091614、BCD2022091
709、BCD2022091803、BCD2022091908、BCD
2022092108、BCD2022092204、BCD20220924
08、BCD2022092410、BCD2022092503、BCD2
022092504、BCD2022092509、BCD202209261
3、BCD2022092614、BCD2022092702案件重复)。
通榆县 生态破坏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目前已办结。

 

          信访人持续反映破坏草原种地情况,经林草局数据核实,涉事地块不在基本草原范围内,反映破坏草原问题不属实。

          经核实,代某路、孙某波承租地块出现耕种情况,经自然资源局核实地类为旱地和未利用地,县乡两级执法部门按程序下达停止耕种通知书,因未利用地未经审批进行耕种无相应罚则,故未进行处罚。情况属实。

部分属实         加强日常监管,加强生态环保政策宣传。  
11 BCD20220927013

 

  

受理编号BCD20220927013:“通榆县新华镇
边牧原养猪场,牧原养猪场往新华镇南边排
污水,导致树木死亡。地下水受到污染,村
民向乡里反应,乡里没有答复。(重复案件,
二轮国督省内编号:1635受理编号:X2JL20
2109090032,与本次督察BCD2022090903、B
CD2022091001、BCD2022091407、BCD202209
2705、BCD2022092706、BCD2022092707、BC
D2022092708、BCD2022092711案件重复)”。
通榆县 大气、水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2022928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林草局、农业农村局现场核实:

          吉林通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通榆第三生猪养殖场距离新华镇政府所在地大约2公里左右,赵某秋负责养殖场的沼液排放及选址等工作,20023月,其在大有村胜利屯西南5公里处林地内进行沼液排放,按照排放标准不能造成幼树死亡,但由于今年通榆县的降雨量较大,林地内的雨水过多,间接性导致幼树死亡4626棵,涉及林地面积3公顷,聘请第三方公司鉴定幼树价值为33907元;现场还有带蓄积量树木90棵,立木蓄积7.6907立方米,立木材积4.9614立方米,经济价值1985元。因造成林木死亡数量较大,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赵某秋在大有村胜利屯西南5公里左右林地内挖坑排放沼液废水,总面积4241平方米,其中,在林地西侧挖掘40个土坑,总面积500平方米,排放沼液废水750立方米;在坑南侧沟渠排放沼液废水200立方米左右。排放污水情况属实。

         通榆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牧原三场场区内黑膜池南侧20米检测井取样进行监测,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该水井中所采水样19项指标中除了氟化物超标外,其余各项均低于该标准中对应的标准限值。调阅通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离牧原三场最近的新华镇镇直和两家子村、新立屯3份《通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书》,结果合格,地下水被污染不属实。

         通榆县生态环境分局、通榆县林业和草原局,责令吉林通榆牧原有限公司通榆县第三生猪养殖场按以下要求整改: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确保除臭装置正常运行,并喷洒除臭剂以消除异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是在进行沼液还田时提前2天报备,通榆县生态环境分局将进行现场监测,并持续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查处。

           该场已对三片林地内存在的沼液混合物以及40个土坑内沼液混合物用泵通过支农主管道抽回场区黑膜池内,现坑内没有沼液,已组织回填。

           林业部门对赵吉秋涉事人员赵某秋拟作出81875元的行政处罚,正在履行相关程序。

 
12 BCD2022092715 在后坐坦家北,刘建波承包的草原,由王刚、
顾江风、顾江伟、黄国林、郑二双、郑海俊、
朱二华、孙玉良在2020年中央八旬和2021年中
央环保督察整改地块种植玉米、绿豆40余晌,
这块地在2020年中央八旬和2021年中央环保督
察期间已经让其退耕,恢复自然草原。新建屯
家东,代成路、孙俭波在2020年中央八旬和20
21年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地块上种植黄豆、玉米、
高粱、黄豆共180余晌,这块地在2020年中央
八旬和2021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已经让其退耕,
恢复自然草原。村、乡、县三级政府不作为,
欺上瞒下。种地者逍遥法外。村民代表和党员
都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二轮央督重复受理编
号D2JL202109130056、D2JL202109150039、D2
JL202109160083、D2JL202109170008、D2JL20
2109240065、D2JL202109260015,与本次督查
BCD2022091109、BCD2022091310、BCX2022091
402、BCX2022091403、BCD2022091515、BCD20
22091614、BCD2022091709、BCD2022091803、
BCD2022091908、BCD2022092108、BCD2022092
204、BCD2022092408、BCD2022092410、BCD20
22092503、BCD2022092504、BCD2022092509、
BCD2022092613、BCD2022092702、BCD2022092
712案件重复)。
通榆县 生态破坏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部分属实,已办结。

 

          王某等人耕种问题属实,经测量种植面积23.08公顷,经林草局数据核实,不在基本草原范围内,反映草原种地情况不属实。

          2022年孙某波地块出现耕种现象,耕种面积170.87公顷;代某路地块耕种19.14公顷;经林草局数据比对,均不在基本草原范围内,县乡两级部门多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耕种通知书,因涉案地块在国土二调中地类为旱地和未利用地,无相应罚则,未作出处罚。

部分属实         加强日常监管,加强生态环保政策宣传。  
13 BCD2022092716 洮南市区环内,通达派出所西隔三家有一个鹌
鹑养殖,数量大约4000-5000只,现在还在孵化
扩大规模。气味大,噪音大,影响居民生活。
(与本次督查BCD2022091522、BCD2022091907、
BCD2022092109案件重复)
洮南市 其他         经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2022928日,洮南市城管局、通达街道办事处现场核实:

          洮南市通达派出所西侧约200米处临街平房有一个养殖户,经营者为蒋某申,养殖种类为鹌鹑,数量约为1500只(非4000-5000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在收集、贮存、清运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气味,导致产生轻微气味,情况属实。

          依据2022919日洮南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噪声监测报告显示,昼间平均值为43.3分贝,夜间平均值为42.4分贝,噪声值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噪音大情况不属实。

          因此,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洮南市通达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整改工作:

 

          一是委派工作人员加强监管并督促该养殖户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及时收集、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二是要求该养殖户对养殖场所内外进行每日一次消杀工作,并做好记录,以便减轻气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4 BCD2022092717 通榆县八面乡新建村后坐坦家北,在2020年中央
八旬和2021年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地块,是让其退
耕,恢复自然草原的。2022由村领导顾江风、王
刚、王国林、郑海俊、朱二华、郑二双、孙玉良
种植玉米40余晌,迟迟不给解决。新建屯家东,
代成路种植黄豆19晌,迟迟不给解决。张木师屯
家北,刘建波种植玉米、黄豆、高粱180余晌,
迟迟不给解决。在25日上午,在新建村召开党员、
村民代表大会,党员、村民代表对答复意见不满
意。政府不给解决,需要老百姓异地解决。老百
姓要知道之前案件是谁出具的结果,要追究其法
律责任。(二轮央督重复受理编号D2JL20210913
0056、D2JL202109150039、D2JL202109160083、
D2JL202109170008、D2JL202109240065、D2JL20
2109260015,与本次督查BCD2022091109、BCD20
22091310、BCX2022091402、BCX2022091403、BC
D2022091515、BCD2022091614、BCD2022091709、
BCD2022091803、BCD2022091908、BCD202209210
8、BCD2022092204、BCD2022092408、BCD202209
2410、BCD2022092503、BCD2022092504、BCD202
2092509、BCD2022092613、BCD2022092702、BCD
2022092712、BCD2022092715案件重复)
通榆县 生态破坏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已办结。

 

          涉事地块经林草局数据比对,均不在基本草原范围内,反映破坏草原问题不属实。

          顾某峰等人种植地块均为新建村经营管理地块,测得面积23.08公顷,经村委会核实其中确权发证10.7公顷,按三资清理收费12.17公顷,发包给群众种地情况属实。

          2022年代某路耕种19.14公顷、孙某波耕种170.87公顷,县乡两级执法部门多次下达违法停止耕种通知书,因涉事地块二调地类为旱地和未利用,在法律法规中无相应罚则,未作出处罚。

部分属实         加强日常监管,加强生态环保政策宣传。  
15 BCX2022092701 白城市洮北区百琦花园(幸福北大街7号楼)楼
下车库内饲养两条大黄狗,狗叫声扰民。重复案
件:2021年 央督受理编号X2JL202109250005

 

  本轮督察受理编号BCX2022092602

洮北区 其他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经瑞光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大队、洮北公安分局现场核实:

          白城市洮北区百琦花园3单元402住户赵某臣,在楼下车库内饲养两条大黄狗,夜晚叫声影响居民休息,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经瑞光街道办事处瑞庆社区与涉事居民协调沟通,同意将狗放到岭下镇四家子村饲养,社区将跟踪监督,避免问题反复。  
16 BCX2022092702 一、白城市经开区幸福北大街18-4北侧
·中餐小厨烤鸭时烧木头废气未经处理直
接排放,气味严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二、君贤德火锅店排放火锅废气污染

周边环境。

  重复案件:2017年央督受理编号5533

  2018年省督受理编号604

  2021年央督受理编号X2JL202109250014

X2JL202109270024

  本轮督察受理编号BCX2022092603

经开区 大气         经查,群众反映的情况不属实。

 

          928日,经城管执法人员现场勘察,现场不存在油烟及废气问题。经调取2017年央督、2018年省督、2021年第二次央督案件相关资料,当时在处理过程中,城管经开大队工作人员已要求商家将5楼风机做降噪处理,找专业公司设计整改方案,并严格按照具体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后商家自行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统一标准。执法人员要求小区周边餐饮商家定期清洗油烟净化设施,并将清洗记录进行登记,保证周边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城管经开大队加大巡查力度定期检查。

        无。  
17 BCX2022092703 2018年中国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建松通高
速公路时非法占用通榆县蒙古族乡金星村64万平方
米林地、耕地,导致林地、耕地面积缩小10万多平
方米。(因地形改变,导致面积缩小)一、2018年
5月26日在金星村太平山屯南1公路处,建设大型临
时搅拌站,未批先建。非法占用集体土地10万多平
方米,包括耕地(有基本农田),至今未恢复原貌。
二、在金星村长发屯西北1.5公里处占用耕地(基本
农田),毁坏耕地面积7万多平方米,挖土最深处达
5米多,未恢复原貌,取土后面积缩小1万多平方米。
无审批手续。三、2018年11月在长发屯家西南1公里
处占用并破坏林地、耕地12万多平方米,取土后林
地面积缩小2万多平方米。无审批手续。四、2019年
3月26日在永兴屯东山100米处破坏
林地面积6.7万平方米,挖土深度8米多,取土后林
地面积缩小2万多平方米,未恢复原貌,未恢复植
被。还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破坏面积3000多平
方米,取土后耕地面积缩小500多平方米,至今未
恢复原貌。无审批手续。五、2019年在金星村胜利
屯屯北一公路处,胜利屯屯西北一公里处,临时占
用两块林地,破坏林地面积8万多平方米,取土深
度5米多,取土后林地面积缩小2万多平方米,取土
场恢复10多公分,其他地方未进行恢复。无审批手
续。六、2019年在金星村胜利屯屯南500米处,临时
占用的林地被破坏9万多平方米,挖土深度8米多,
取土后林地面积缩小2万多平方米,未恢复原貌,未
恢复植被。无审批手续。七、在金星村太平川屯屯
东2公里处,临时占用并破坏林地9万多平方米,挖
土深度4米多,取土后林地面积缩小2万多平方米,
至今未恢复原貌,未恢复植被。无审批手续。八、
2019年在金星村太平川屯屯西1公里处,破坏林地2万
多平方米,至今未恢复原貌,未恢复植被。无审批手
续。

 

  2018年修建松通高速公路共破坏林地、耕地500

多公顷,取土场共54个,取土后林地、耕地面积缩小

50多公顷,至今未恢复原貌。重复案件: 2018央督

回头看受理编号:1023、1874;二轮央督受理编号:

X2JL202108310070、X2JL202109110043、X2JL20210

9230106、X2JL202109240067;

  本轮省督受理编号:BCD2022090911、BCD20220

91603、BCD2022092006、BCX2022092001、BCD20220

92105。

通榆县 生态破坏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目前已办结。

 

          2022928日,向海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局组成调查组到现地进行调查核实。

          问题一:涉事地块位于向海蒙古族乡金星村太平山屯南1公里处,土地面积99739.53平方米,其中:耕地28948.65平方米、其他草地57197.42平方米、农村道路1453.89平方米、盐碱地12139.85平方米,使用权人为徐某友、宋某文等村民。松通五工区项目部修建高速公路过程中,于20187月末在此地建设临时搅拌站,通榆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地块涉及未批先建,责令立即办理用地手续,并于20188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国土资罚[2018]34号),该公司于20181123日补办了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第2018001号)。松通五工区项目部占地建设临时搅拌站属实,未批先建属实,占地面积基本属实。2020年临时搅拌站已经拆除,同年1213日,通榆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出具了《铁力至科右中旗高速公路松原至通榆段(通榆段)项目向海乡金星村拌合站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的批复》(通自然资字〔2020262号),准予通过土地复垦验收。因此,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无需整改。

          问题二:涉事地块位于向海蒙古族乡金星村长发屯西北约3公里处,土地性质为一般耕地,不是基本农田,使用权人为杨某军、田某喜等村民,面积64653平方米,该地块为通榆县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修建松通高速公路的临时取土点。反映占用耕地属实,是基本农田不属实。通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322日,对该取土点进行了批复,并办理了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TYQTYD2019004号),2020712日通榆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并于2020114日出具了《铁力至科右中旗高速公路松原至通榆段(通榆段)项目取土场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通自然资字〔2020414号),准予通过土地复垦验收。反映无审批手续不属实。因此反映情况部分属实,无需整改。

          问题三:涉事地块位于向海蒙古族乡金星村长发屯西南约1公里处,为吉林双洮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19年修建双洮高速公路临时取土点,面积121237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22111平方米、林地面积99126平方米(审批面积136736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22399平方米,林地114337平方米)。通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531日对该取土点进行了批复,并办理了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TYQTYD2019055号)。反映占用属实,破坏不属实,无审批手续不属实。目前该地块已还耕、还林。因此反映情况部分属实,无需整改。  

          问题四:涉事地块位于向海蒙古族乡金星村永兴屯南,为通榆县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修建松通高速公路的临时取土点,2019128日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批许准〔201935号),同意临时占用林地,2019322日通榆国土资源局对该取土点进行了批复,并办理了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TYQTYD2019003号)。面积77937平方米,其中耕地11566平方米(无基本农田)、林地66371平方米。2020712日通榆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并于2020114日出具了《铁力至科右中旗高速公路松原至通榆段(通榆段)项目取土场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通自然资字〔2020414号),准予通过土地复垦验收。反映林地取土、占用耕地属实。无审批手续不属实。20221月林地达到恢复期限后,经向海乡林业站、向海乡金星村村民委员会与周某军本人进行沟通,其本人认为应由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星村村民委员会完成还林,并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疫情防控要求推迟开庭。20224月,因即将过造林季节,经金星村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先由村委会完成造林任务。待法院判决后,根据判决书,向相应还林义务人收取还林费用。202254日,由金星村村民委员会完成造林。2022910日通榆县林业和草原局对该地进行了还林验收,该地块现有两处因积水太深无法还林,其他面积已完成还林,成活率在70%左右。反映称未恢复原貌、未恢复植被不属实。因此反映情况部分属实,但无需整改。

          问题五:涉事林地分别位于向海蒙古族乡金星村胜利屯屯北1公里处、胜利屯屯西北1公里处,使用权人均为刘某军,面积分别为43297平方米、31482平方米,均为通榆县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修建松通高速公路的临时取土点。2019128日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批许准〔201935号),同意临时占用林地,2019322日通榆国土资源局对该取土点进行了批复并办理了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2020712日通榆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并于2020114日出具了《铁力至科右中旗高速公路松原至通榆段(通榆段)项目取土场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通自然资字〔2020414号),准予通过土地复垦验收。金星村胜利屯屯西北1公里处林地,审批面积48037平方米,其中耕地399平方米、林地47368平方米,经现场勘察,现已完成还林;金星村胜利屯屯北1公里处地块,面积37144平方米,其中耕地6959平方米、林地30185平方米。经现场勘察,耕地部分已还耕,林地部分西侧、北侧有两处积水未完成还林,其他面积已完成还林。反映林地属实,无审批手续不属实。因此,举报情况部分属实,但无需整改。

          问题六:涉事林地位于向海蒙古族乡金星村胜利屯屯南约0.1公里处,使用权人为金星村村民委员会以及李某忠等农户,面积77995平方米,该地块为通榆县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修建松通高速公路的临时取土点。2019128日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批许准〔201935号),同意临时占用林地。2020712日,通榆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并于2020114日出具了《铁力至科右中旗高速公路松原至通榆段(通榆段)项目取土场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通自然资字〔2020414号),准予通过土地复垦验收。经现场测量林地总面积77995平方米,现已完成还林。反映林地属实,面积不属实,未恢复原貌、未恢复植被不属实,无审批手续不属实。因此,反映情况部分属实,但无需整改。

          问题七:涉事林地位于向海蒙古族乡金星村太平山屯东约2公里处,使用权人为杨某山、高某华等村民,面积84175平方米,该地块为通榆县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修建松通高速公路的临时取土点。2019128日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批许准〔201935号),同意临时占用林地。201956日通榆国土资源局对该取土点进行了批复并办理了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TYQTYD2019038号),面积93754平方米,其中耕地3499平方米、林地90255平方米。2020712日通榆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并于2020114日出具了《铁力至科右中旗高速公路松原至通榆段(通榆段)项目取土场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通自然资字〔2020414号),准予通过土地复垦验收。反映林地属实,无审批手续不属实。经现场勘察,耕地部分已还耕,林地部分已完成还林。反映至今未恢复原貌、未恢复植被不属实。因此,反映情况部分属实,但无需整改。

          问题八:一是位于向海蒙古族乡金星村太平山屯西约2公里处林地,使用权人为桑某山等村民,是修高速时存放铁件的存放点,现场有一些碎石块,面积大约300平方米(南北宽1.5米、东西长200米)。不存在破坏林地现象。反映林地属实,面积不属实,破坏林地不属实,无需办理审批手续。目前现场碎石块已经清理。二是反映修建松通高速公路共破坏林地、耕地500多公顷,实际是通榆县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修建松通高速公路的临时取土场,涉及向海乡共有9处取土场,面积707396平方米,均有审批手续,2019128日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批许准〔201935号)同意临时占用林地。2019322日至2019531日,通榆国土资源局对这9处取土点进行了批复,并办理了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2020712日通榆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对这9处临时用地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并于2020114日出具了《铁力至科右中旗高速公路松原至通榆段(通榆段)项目取土场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通自然资字〔2020414号),准予通过土地复垦验收,反映林地、耕地取土属实,取土场面积、数量不属实。

部分属实         由村民委员会对林地、耕地加强监管,确保林地、耕地不受到破坏。  
18 BCX2022092704 2022年1月,通榆强风电力有限公司在通榆县向海
蒙古族乡金星村长发社强占已确权的基本农田(老
三株)地块代码2208222022050300128、220822202
2050300124修建电力铁塔。

 

  举报人诉求:依法追究该公司法律责任并责令

拆除障碍物,恢复土地原貌。

  (与本次督察BCD2022091004、BCD2022091504、

BCD2022091704、BCD2022091705、BCD2022091801、

BCD2022091901案件重复).

通榆县 生态破坏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目前为办结。

 

          2022928日,向海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组成调查组到现地再次进行勘查。

          涉事电力铁塔实际为吉林省城原电力有限公司承担修建的220KV高压线路铁塔,是吉林白城开通A风电场220KV送出工程项目,该项目符合《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简化用地管理加快电网建设的通知》(吉自然资发〔20195号)要求,即通过土地流转、协议补偿等方式直接使用。20211112日,经金星村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同意在金星村境内实施吉林白城开通A风电场220KV送出工程项目,项目占地补偿标准按上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共涉及220KV高压线路铁塔4个,征占地块面积分别为56.85平方米、93.11平方米、143.77平方米、132.15平方米,总面积为425.88平方米,二调现在地类为耕地(旱地),是永久基本农田。     

          反映情况基本属实,但无需整改。

部分属实         由村民委员会对土地加强监管,确保土地不受到破坏,并进一步与居民群众沟通,说明实际情况,让群众安心。  
19 BCX2022092705 2018年中国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建松通高
速公路时非法占用通榆县蒙古族乡金星村64万平方
米林地、耕地,导致林地、耕地面积缩小10万多平
方米。(因地形改变,导致面积缩小)一、2018年
5月26日在金星村太平山屯南1公路处,建设大型临
时搅拌站,未批先建。非法占用集体土地10万多平
方米,包括耕地(有基本农田),至今未恢复原貌。
二、在金星村长发屯西北1.5公里处占用耕地(基本
农田),毁坏耕地面积7万多平方米,挖土最深处达
5米多,未恢复原貌,取土后面积缩小1万多平方米。
无审批手续。三、2018年11月在长发屯家西南1公里
处占用并破坏林地、耕地12万多平方米,取土后林
地面积缩小2万多平方米。无审批手续。四、2019年
3月26日在永兴屯东山100米处破坏林地面积6.7万平
方米,挖土深度8米多,取土后林地面积缩小2万多
平方米,未恢复原貌,未恢复植被。还占用耕地(
基本农田),破坏面积3000多平方米,取土后耕地
面积缩小500多平方米,至今未恢复原貌。无审批手
续。五、2019年在金星村胜利屯屯北一公路处,胜
利屯屯西北一公里处,临时占用两块林地,破坏林
地面积8万多平方米,取土深度5米多,取土后林地
面积缩小2万多平方米。取土场恢复10多公分,其他
地方未进行恢复。无审批手续。六、2019年在金星
村胜利屯屯南500米处,临时占用的林地被破坏9万
多平方米,挖土深度8米多,取土后林地面积缩小2
万多平方米,未恢复原貌,未恢复植被。无审批手
续。七、在金星村太平川屯屯东2公里处,临时占用
并破坏林地9万多平方米,挖土深度4米多,取土后
林地面积缩小2万多平方米,至今未恢复原貌,未恢
复植被。无审批手续。八、2019年在金星村太平川
屯屯西1公里处,破坏林地2万多平方米,至今未恢
复原貌,未恢复植被。无审批手续。2018年修建松
通高速公路共破坏林地、耕地500多公顷,取土场共
54个,取土后林地、耕地面积缩小50多公顷,至今
未恢复原貌。重复案件: 2018央督回头看受理编号:
1023、1874;二轮央督受理编号:X2JL20210831007
0、X2JL202109110043、X2JL202109230106、X2JL202
109240067;本轮省督受理编号:BCD2022090911、BC
D2022091603、BCD2022092006、BCX2022092001、BCD
2022092105、BCD2022092703。
通榆县 生态破坏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目前已办结。

 

          2022928日,向海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县林业和草原局、县自然资源局组成调查组到现地进行调查核实。

          问题一:涉事地块位于向海蒙古族乡金星村太平山屯南1公里处,土地面积99739.53平方米,其中:耕地28948.65平方米、其他草地57197.42平方米、农村道路1453.89平方米、盐碱地12139.85平方米,使用权人为徐某友、宋某文等村民。松通五工区项目部修建高速公路过程中,于20187月末在此地建设临时搅拌站,通榆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地块涉及未批先建,责令立即办理用地手续,并于201883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国土资罚[2018]34号),该公司于20181123日补办了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第2018001号)。松通五工区项目部占地建设临时搅拌站属实,未批先建属实,占地面积基本属实。2020年临时搅拌站已经拆除,同年1213日,通榆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出具了《铁力至科右中旗高速公路松原至通榆段(通榆段)项目向海乡金星村拌合站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的批复》(通自然资字〔2020262号),准予通过土地复垦验收。因此,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无需整改。

          问题二:涉事地块位于向海蒙古族乡金星村长发屯西北约3公里处,土地性质为一般耕地,不是基本农田,使用权人为杨某军、田某喜等村民,面积64653平方米,该地块为通榆县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修建松通高速公路的临时取土点。反映占用耕地属实,是基本农田不属实。通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322日,对该取土点进行了批复,并办理了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TYQTYD2019004号),2020712日通榆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并于2020114日出具了《铁力至科右中旗高速公路松原至通榆段(通榆段)项目取土场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通自然资字〔2020414号),准予通过土地复垦验收。反映无审批手续不属实。因此反映情况部分属实,无需整改。

          问题三:涉事地块位于向海蒙古族乡金星村长发屯西南约1公里处,为吉林双洮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019年修建双洮高速公路临时取土点,面积121237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22111平方米、林地面积99126平方米(审批面积136736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22399平方米,林地114337平方米)。通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9531日对该取土点进行了批复,并办理了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TYQTYD2019055号)。反映占用属实,破坏不属实,无审批手续不属实。目前该地块已还耕、还林。因此反映情况部分属实,无需整改。  

          问题四:涉事地块位于向海蒙古族乡金星村永兴屯南,为通榆县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修建松通高速公路的临时取土点,2019128日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批许准〔201935号),同意临时占用林地,2019322日通榆国土资源局对该取土点进行了批复,并办理了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TYQTYD2019003号)。面积77937平方米,其中耕地11566平方米(无基本农田)、林地66371平方米。2020712日通榆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并于2020114日出具了《铁力至科右中旗高速公路松原至通榆段(通榆段)项目取土场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通自然资字〔2020414号),准予通过土地复垦验收。反映林地取土、占用耕地属实。无审批手续不属实。20221月林地达到恢复期限后,经向海乡林业站、向海乡金星村村民委员会与周某军本人进行沟通,其本人认为应由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星村村民委员会完成还林,并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疫情防控要求推迟开庭。20224月,因即将过造林季节,经金星村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先由村委会完成造林任务。待法院判决后,根据判决书,向相应还林义务人收取还林费用。202254日,由金星村村民委员会完成造林。2022910日通榆县林业和草原局对该地进行了还林验收,该地块现有两处因积水太深无法还林,其他面积已完成还林,成活率在70%左右。反映称未恢复原貌、未恢复植被不属实。因此反映情况部分属实,但无需整改。

          问题五:涉事林地分别位于向海蒙古族乡金星村胜利屯屯北1公里处、胜利屯屯西北1公里处,使用权人均为刘某军,面积分别为43297平方米、31482平方米,均为通榆县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修建松通高速公路的临时取土点。2019128日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批许准〔201935号),同意临时占用林地,2019322日通榆国土资源局对该取土点进行了批复并办理了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2020712日通榆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并于2020114日出具了《铁力至科右中旗高速公路松原至通榆段(通榆段)项目取土场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通自然资字〔2020414号),准予通过土地复垦验收。金星村胜利屯屯西北1公里处林地,审批面积48037平方米,其中耕地399平方米、林地47368平方米,经现场勘察,现已完成还林;金星村胜利屯屯北1公里处地块,面积37144平方米,其中耕地6959平方米、林地30185平方米。经现场勘察,耕地部分已还耕,林地部分西侧、北侧有两处积水未完成还林,其他面积已完成还林。反映林地属实,无审批手续不属实。因此,举报情况部分属实,但无需整改。

          问题六:涉事林地位于向海蒙古族乡金星村胜利屯屯南约0.1公里处,使用权人为金星村村民委员会以及李某忠等农户,面积77995平方米,该地块为通榆县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修建松通高速公路的临时取土点。2019128日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批许准〔201935号),同意临时占用林地。2020712日,通榆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并于2020114日出具了《铁力至科右中旗高速公路松原至通榆段(通榆段)项目取土场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通自然资字〔2020414号),准予通过土地复垦验收。经现场测量林地总面积77995平方米,现已完成还林。反映林地属实,面积不属实,未恢复原貌、未恢复植被不属实,无审批手续不属实。因此,反映情况部分属实,但无需整改。

          问题七:涉事林地位于向海蒙古族乡金星村太平山屯东约2公里处,使用权人为杨某山、高某华等村民,面积84175平方米,该地块为通榆县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修建松通高速公路的临时取土点。2019128日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批许准〔201935号),同意临时占用林地。201956日通榆国土资源局对该取土点进行了批复并办理了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TYQTYD2019038号),面积93754平方米,其中耕地3499平方米、林地90255平方米。2020712日通榆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对临时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并于2020114日出具了《铁力至科右中旗高速公路松原至通榆段(通榆段)项目取土场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通自然资字〔2020414号),准予通过土地复垦验收。反映林地属实,无审批手续不属实。经现场勘察,耕地部分已还耕,林地部分已完成还林。反映至今未恢复原貌、未恢复植被不属实。因此,反映情况部分属实,但无需整改。

          问题八:一是位于向海蒙古族乡金星村太平山屯西约2公里处林地,使用权人为桑某山等村民,是修高速时存放铁件的存放点,现场有一些碎石块,面积大约300平方米(南北宽1.5米、东西长200米)。不存在破坏林地现象。反映林地属实,面积不属实,破坏林地不属实,无需办理审批手续。目前现场碎石块已经清理。二是反映修建松通高速公路共破坏林地、耕地500多公顷,实际是通榆县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修建松通高速公路的临时取土场,涉及向海乡共有9处取土场,面积707396平方米,均有审批手续,2019128日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林批许准〔201935号)同意临时占用林地。2019322日至2019531日,通榆国土资源局对这9处取土点进行了批复,并办理了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2020712日通榆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组对这9处临时用地进行土地复垦验收,并于2020114日出具了《铁力至科右中旗高速公路松原至通榆段(通榆段)项目取土场用地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通自然资字〔2020414号),准予通过土地复垦验收,反映林地、耕地取土属实,取土场面积、数量不属实。

部分属实         由村民委员会对林地、耕地加强监管,确保林地、耕地不受到破坏。  
20 BCD2022092614 顾晓东、顾江风、顾江伟、王刚、黄国林、郑海良
在后坐坦家北草原种地,每人种
10公顷玉米,没有
审批手续,多次找乡党委书记王玉峰,电话不接,
迟迟不解决问题。村书记习俊红也是迟迟不解决问
题,从中得利。孙俭波在张木师家北种
180公顷玉
米,原属于水田地类,在无审批手续情况下,改为
种植玉米,这是由乡党委书记王玉峰、村书记习俊
红卖的。新建屯家东代成路种植
48公顷黄豆,原属
于水田地块,在无审批手续情况下,改为种植黄豆。
这是由乡党委书记王玉峰、村书记习俊红卖的,从
中得利。王玉峰来到村民家,威胁老百姓,如果在
上访,就不让举报人闺女在乡镇府上班,还用派出
所施压举报人员。这些地块的问题在
2021年环保督
察期间已经整改完毕,现在又复耕。老百姓要求尽
快整改。村里迟迟不给整改(二轮央督重复受理编
D2JL202109130056D2JL202109150039D2JL20
2109160083
D2JL202109170008D2JL2021092400
65
D2JL202109260015,与本次督查BCD202209110
9
BCD2022091310BCX2022091402BCX20220914
03
BCD2022091515BCD2022091614BCD2022091
709
BCD2022091803BCD2022091908BCD202209
2108
BCD2022092204BCD2022092408BCD20220
92410
BCD2022092503BCD2022092504BCD2022
092509
BCD2022092613案件重复)。
通榆县 生态破坏         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现已办结。

 

          顾某东等人种植面积共23.08公顷,由村委会依据“三资”清理办法进行管理,经林草局核实不在基本草原范围内,反映“草原种地”问题不属实。

          2022年孙某波种植面积170.87公顷,代某路种植面积19.14公顷,经林草局核实均不在基本草原范围内。经自然资源局核实,涉事地块二调地类为旱地和盐碱地,县乡执法部门已多次下达停止耕种通知书,因未利用地无相应罚则,未作出处罚。

          党委书记王某峰未到村民家中说过在上访,就不让举报人闺女在乡政府上班等威胁性的话,更不存在用派出所施压举报人情况。

部分属实 加强生态环保宣传工作,加强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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