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 ||||||||
(第4批 20 22年9月18日) | ||||||||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BCD2022091101 | 信访人2004年在洮南市二龙乡仁义村,西合夹信子屯四社东南方向承包300晌草原,于2014年被雏鹰集团占用并利用部分草原用于盖猪圈,村民阻拦后被当地公安机关带走。2021年至今二龙乡乡镇府开发办张万金和村民王国成在被占用草原上种黄豆,以上占用草原行为村民行政诉讼后拒不返还草原。 | 洮南市 | 生态破坏 |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2022年9月12日,洮南市二龙乡人民政府、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现场核实。
问题1:群众反映“信访人2004年在洮南市二龙乡仁义村,西合夹信子屯四社东南方向承包300晌草原,于2014年被雏鹰集团占用并利用部分草原用于盖猪圈,村民阻拦后被当地公安机关带走”问题。涉事点位位于二龙乡仁义村,地块面积为181.8公顷(非300晌),信访人曾在2004年承包过该涉案地块,2008年11月14日,该地块由王某成经营(非信访人),以洮南市草原工作站发包合同为凭,2010年10月14日,王某成将此地块转让给刘某义经营,同时签订了草原转让合同。2013年10月28日,洮南市畜牧业管理局和吉林雏鹰农牧有限公司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征占草原面积为15万亩-20万亩,主要分布在黑水镇、向阳乡、二龙乡、大通乡等乡镇境内,并且采取分养殖场区逐步征占草原,2014年开始征占该涉案草原地块,2015年2月16日,洮南市草原工作站与承包者刘某义解除该涉案地块草原承包经营权。2014年9月5日,洮南市畜牧业管理局对吉林雏鹰农牧有限公司分别下发了《关于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批复》,2014年12月16日,洮南市自然资源局对吉林雏鹰农牧有限公司分别下发了设施农用地备案的通知,面积分别为55.61万平方米和51.94万平方米草原。
经了解,雏鹰公司占用草原盖猪圈时,村民阻拦过,被公安人员拦在警戒线外,并未处理任何村民。
因此,雏鹰集团属合理征占并利用部分草原,占用信访人草原情况不属实,用于盖猪圈情况属实。
问题2:群众反映“2021年至今二龙乡乡镇府开发办张某金和村民王某成在被占用草原上种黄豆,以上占用草原行为村民行政诉讼后拒不返还草原”问题。该涉案草原地块面积为33.4公顷(非雏鹰公司承包草原地块范围内),2007年5月4日,该涉案地块由王某成经营,以洮南市草原工作站发包合同为凭,2022年1月7日,王某成将涉案草原地块转包给王某,同年1月28日,王某又将此草原地块转包给许某(涉案人张某军妻子,涉案人名字更正为张某军)等二人经营,涉案人许某等二人在该涉案草原地块内种植约3公顷黄豆,对比国家三调数据显示该种植地块地类为其他草地。依据国家二调数据显示,该草原地块(33.4公顷)地类为其他林地、旱地和盐碱地。因此,群众反映涉案人许某等二人(非张某军、王某成)破坏草原情况不属实,种植情况属实。
|
部分属实 |
问题1:无需整改。
问题2:洮南市二龙乡人民政府和林草局负责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现经营者许光等二人有效使用和保护好该地块,确保不改变地类用途,不破坏生态环境。
|
|
2 | BCD2022091102 | 2016年洮南市向阳乡金光村三社村民承包的天然草原280公顷被占用,当年改变用途,开荒,2018年改为盐碱地种水稻,并套取国家补贴。 | 洮南市 | 生态破坏 |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2022年9月12日,洮南市自然资源局、向阳街道办事处、林草局工作人员现场核实:
涉事点位位于洮南市向阳乡金光村三社,面积为179.84公顷(非280公顷),现经营者为石某(2012年4月4日,称某将该涉案地块转让给石某经营,至今由石某经营,未转包他人),现耕种状态为水田;依据洮南市国土二调图像显示,该地块地类性质为盐碱地(非草原),第三次国家土地调查数据库显示,该涉案地块主要地类及面积分别为:水田159.68公顷、沟渠5.45公顷、农村道路8.85公顷。2018年9月19日,经洮南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立项,将洮南市向阳街道办事处青松村、金光村、蛟流河乡光荣村的未利用地块(盐碱地)纳入省级占补平衡项目,其中包含该地块,该项目符合《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和《洮南市土地平整规划》以及土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以开发利用为农用地。并且2018年至今均享受种植粮食作物补贴,未套取国家补贴。因此,群众反映种植水稻情况属实,破坏草原情况不属实,套取国家补贴情况不属实。
|
部分属实 | 洮南市自然资源局和向阳街道办事处负责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现经营者石某有效使用和保护好该地块,确保不改变地类用途,不破坏生态环境。 | |
3 | BCD2022091103 | 洮北区新华东大路 34 铁鹤小区3号楼楼下饭店自助39一位烤串店油烟大,造成空气污染,对信访人生活造成了影响。 | 洮北区 | 油烟 |
经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
2022年9月13日,经洮北城管执法大队现场核实:自助39一位烤串店商户已安装油烟净化及隔音降噪设施,由于清洗不及时,经营期间加工食材时会有气味产生。因此,油烟异味扰民问题情况属实。
|
是 |
1.城管洮北大队已责令商家立即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并现场监督,要求业户完善油烟净化设施清洗计划,根据烟气排放量增大而增加清洗频次。落实登记清洁保养维护记录,保证周边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
2.城管洮北大队辖区城管中队将加大监管频次和力度,定期进行检查,并督促业主按时或提前清洗,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油烟净化设施及隔音降噪设施的商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罚。
|
|
4 | BCD2022091104 | 信访人在洮南市二龙乡民治村刘家店南5公里处承包224.9公顷草原,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草原性质天然牧草地,2004年村集体将信访人承包范围内42公顷草原确权为口粮田,二调后草原变为盐碱地旱地,国有土地变为集体所有,一块地形成两种证,信访人投诉无门。 | 洮南市 | 生态破坏 |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2022年9月12日,洮南市二龙乡人民政府、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现场核实。
涉事点位位于洮南市二龙乡民治村,2011年7月20日,信访人与洮南市草原工作站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面积为224.9公顷,其中包含信访人所反映问题中的42公顷耕地。1996年,农村个人承包土地第一次确权,该地块以集体土地(非国有土地)形式发包,并向二龙乡民治村村民马某刚等人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时纳入口粮田,面积约42公顷。依据2004年12月21日地籍调查表显示,该地块(约42公顷)土地权属性质仍为集体所有(非国有土地)。因此,群众反映将该地块(42公顷)纳入口粮田情况属实,国有土地变为集体土地情况不属实,一块地形成两种证情况不属实。
由于举报人承包草原地块范围内的部分地块与二龙乡民治村村民马某刚等人所承包地块重叠,存在地类及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无法认定。
|
部分属实 | 由洮南市二龙乡人民政府、林草部门共同完成对该争议地块权属确认工作,根据确认结果,涉及违法行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涉及民事纠纷的,由洮南市司法局介入调解双方争议问题。如调解不成,建议双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涉案地块权属纠纷问题。 | |
5 | BCD2022091105 | 洮南市宏声西路1197号路尽头的垃圾箱,周边住户垃圾不分类、乱倒垃圾,造成污水四流,气味恶臭,影响环境 | 洮南市 | 垃圾 |
经调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2022年9月12日,洮南市城管局工作人员现场核实:
涉事点位位于洮南市宏声西路1197号西侧30米,现场确有一垃圾箱,周边居民倾倒垃圾时,将混入生活污水的生活垃圾装袋投放进垃圾箱内,垃圾袋破损后污水渗出,导致异味产生,影响周边环境。
因此,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
是 |
由洮南市城管局负责落实。
一是立即对该垃圾箱周围的污水、淤泥及裸露外侧的生活垃圾进行了清理,今后按时按点回收和清理垃圾。
二是对周边居民进行入户宣传,讲解定时定点倾倒垃圾等相关知识与要求;发放宣传单,设立警示牌,提醒居民自觉规范倾倒垃圾,提升文明意识。
三是已对垃圾周边安装了电子监控设备,下一步,通过监控设备取证,对乱到垃圾、垃圾未分类并投放进垃圾箱内等行为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
|
6 | BCD2022091106 | 洮北区东胜乡新和村5社村民反映,村上环卫将垃圾倒在信访人树地,用铲车破坏树地。 | 洮北区 | 垃圾 |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2022年9月13日,经洮北区东胜乡人民政府和洮北区林草局现场核实:
东胜乡新和村5社树地非林地(系四旁地),现场发现该树地周围有少许建筑垃圾,经了解,该村村民偶尔会向该处倾倒建筑垃圾,不是环卫工人倾倒。2022年5月,新和村曾经在使用铲车清理建筑垃圾时,把1棵树的树皮蹭破一块,但未导致树木枯死。
因此,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
是 | 2022年9月13日,东胜乡政府已将垃圾清理运完毕。下一步,东胜乡政府将建立长效机制,加大巡查力度,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 |
7 | BCD2022091107 | 通榆县向海乡污水处理厂向通榆县向海乡外环公路北侧的草地排放污水,污水流入信访人的鱼塘,造成信访人的鱼死亡 | 通榆县 | 水 |
经查,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2022年9月12日、13日,向海蒙古族乡人民政府、通榆县发展和改革局、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现场核实:
群众反映的向海乡污水处理厂位于向海乡南外环公路路北,2019年10月31日投入运行,设计处理污水600吨/日,设计排放水质执行一级A标准,目前每天平均处理污水约210吨。2022年1月7日,受通榆县政府委托,通榆县鑫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与第三方运维公司签订了运维合同(对出水每周自检1次、每月第三方公司检测1次),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总排放口位于厂区西北角,处理后的污水流经西侧护栏、自净塘,自然净化后流入北侧空地,依靠天然蒸发。2022年9月12日,经通榆县生态环境检测站对污水处理厂的水质进行采样监测,排放口和自净塘处的水质总磷指标略高于标准值,其他指标能够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因此,排放污水情况属实。
经现场查看,群众反映的鱼塘位于向海乡污水处理厂东侧,鱼塘内确有少量死亡鱼类,但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能流入该鱼塘,少量死亡鱼类与污水处理厂出水无关。因此,污水处理厂出水造成鱼死亡不属实。
因此,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
是 |
一是由运维单位对向海污水处理站调节池、生化池进行改造,以解决总磷指标超标问题,确保于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任务。
二是强化污水处理设备正常维护工作,要形成长效机制,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三是通榆县发展和改革局加强对向海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保证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
|
8 | BCD2022091108 | 第一:通榆县兴隆山镇长发村山东屯举报人在山宝村承包的耕地,因2018年修通榆奔通发高速公路取用耕地中的土,导致耕地被破坏至今未恢复。第二:罗保国取山东屯西南窝棚,南山附近向海保护区内的土,垫保护区内的草原种地,破坏草原生态至今未恢复。举报人曾经把举报材料分别邮寄到通榆县环保局和中央第二次督查,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要求重新调查,重新处理。第三:2017年举报人向中央环保举报政府以组织种草为由破坏山东屯附近向海保护区范围内95.5公顷土地,至今发包和转卖。村民前去阻止,把村民车扣下,每户勒索2000元,至今无结果。 | 通榆县 | 生态破坏 |
问题一:经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不属实,目前已办结。
涉事地块为吉林省松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修建松原至通榆高速公路临时取土点,面积39078.69平方米,其中:二调地类为旱地36717.33平方米、其他林地773.66平方米、其他草地227.5平方米、农村道路1360.2平方米。该地块于2019年3月27日办理了临时使用土地批准书(TYQTYD第2019007号),并于2020年11月4日通过了复垦验收(通国土资字〔2020〕414号),目前现状已恢复种植条件。
问题二:经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不属实,目前已办结。
1.关于“罗某国取山东屯西南窝棚,南山附近向海保护区内的土,垫保护区内的草原”问题,经调查,涉事地块位于兴隆山镇长发村山东屯,实际取土人为开通镇居民任某,不是罗某国。取土面积1181.61平方米,二调地类为旱地167.88平方米、其他林地1013.73平方米。通榆县自然资源局已经于2021年8月31日,对任某未经批准擅自取土行为和破坏耕地行为进行了查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自然资罚[2021]016号)。目前,该地块已经恢复耕种条件。
2.关于“罗某国破坏草原生态至今未恢复”问题,经调查,该案件反映内容与本轮省督受理编号BCD2022090902案件中反映“罗某国私自开垦草地,破坏环境”为同一问题(罗保国被举报地块中有1.44公顷在基本草原管理范围内,2021年6月8日通榆自然资源局对涉案人罗某国、王某昌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处罚款0.18万元,涉案地块于2021年已弃耕还草,2022年9月12日办案人员现场查看,涉案地块已自然恢复草原植被),群众反映的情况不属实,目前已办结。
问题三:
经调查,群众反映的情况不属实,目前已办结。
1.关于“2017年举报人向中央环保举报政府以组织种草为由破坏山东屯附近向海保护区范围内95.5公顷土地,至今发包和转卖,至今无结果”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目前已办结。该问题调查处置结果[2021年9月16日,兴隆山镇、通榆县自然资源局、通榆县林草局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举报人所反映的地块面积不是95.5公顷,实际共计为85.43公顷,其中:草原面积40.94公顷,其它地类44.49公顷。该地块紫花苜蓿种植项目是兴隆山镇政府于2006年实施,不存在非法转卖开垦向海保护区湿地的问题,85.43公顷举报地块现状均为原始状态且大量积水,无开垦耕种现象。2006年,兴隆山镇为了治理本辖区向海保护区范围内开荒地,经与向海保护区管理局协商,在沿霍林河河道地块种植紫花苜蓿以恢复生态。出苗后兴隆山镇长发村山东屯地段种植的紫花苜蓿被本屯群众集体损毁,此案件由公安部门侦办,涉案地块3块共95.5公顷(地块由县公安局认定)、法院对参与农民以集体损毁财物案件进行了判刑和处罚,后期有部分地块恢复了生态,有部分地块复耕,2017年秋季,按照中央环保督查整改方案要求,对已耕种的36垧耕地进行翻耙,并通知当事人永久退耕,同时责成村里进行日常管护(管理权限在向海保护区)。2018年央督“回头看”期间,涉案地块已自然恢复植被,没有发现耕种迹象]已于2018年10月至11月(第一轮央督“回头看”期间多批次重复访)分别在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进行过公示。
2.关于“把村民车扣下,每户勒索2000元”问题,经公安部门证实,此情况不属实。2006年6月16日,通榆县兴隆山镇长发村山东屯农民赵某林伙同本屯村民20余人开着农用四轮车,将张某柱承包的95垧紫花苜蓿(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毁掉,该案已由通榆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按照法律规定须将赵某林等多人作案工具四轮车扣押,但赵某林等人将四轮车转移或藏匿,拒不交出四轮车,导致办案人员无法扣押作案工具,考虑正值春耕生产,为不影响他们生产,让他们每家交2000元钱作为作案工具四轮车的暂扣款,后通榆县公安局通知他们将钱领回,但时至今日,他们也一直未领取。
|
否 | 无。 | |
9 | BCD2022091109 | 通榆县八面乡新建村周边39720亩草原被破坏,新建村的书记习俊红将其卖给百姓种植农作物。去年已反映过,习俊红为了应付督察,让百姓把玉米收掉,假称捐赠,把地整理出来。现在又卖给农民和开发商种植玉米。 | 通榆县 | 生态破坏 |
经调查,新建村周边39720亩草原被破坏,情况不属实;称假捐赠不属实;2022年新建村书记习某虹将册外地卖给群众种地属实,卖给开发商种地不属实。
经村干部指界,测绘公司实地测量,新建村周边测得面积为42360亩,经县林草局与草原资源库进行比对,不在基本草原范围内,因此破坏草原情况不属实;其中部分册外地的发包给群众种地情况属实。
信访人所述去年反映过,实为去年反映“顾某、郑某、孙某私自破坏草原开荒种地事情”,2021年已进行整改。后期再次核实时发现当时有1块地0.137公顷确权地被错误列入整改,故将村里收回的作物予以返还补偿,假称捐赠不属实。2022年按照通榆县“三资”清理工作要求及《通榆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涉案人顾某已按要求缴纳承包费,2022年新建村书记习某虹未发包土地给开发商种地,故信访人反映的2002年村书记习某虹卖给农民种地情况属实,卖给开发商种地不属实。
|
部分属实 | 无。 | |
10 | BCD2022091110 | 洮北区工业园区长江路偏南,从下水井往上返污水,污水有异味,污染地下水 | 工业园区 | 其他 |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2022年9月11日,经工业园区建设局、工业园区督查中心现场核实:
污水来源为白城市生态新区居民生活污水,通过工业园区一期东海路进入长江街排入白城市污水处理厂。由于白城市主城区汛期污水量大,白城市污水处理厂因满负荷运行而控制进厂污水流量,导致长江街污水过水能力降低,进而造成长江街污水管线水位过高,部分污水井污水溢出致路面积水。
因此,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
是 |
一是2022年12月31日前,对长江街污水管线进行全线清掏,保证管线畅通,预防淤堵。
二是已责令泽园公司定时巡视管线,发现管线破损或堵塞及时进行维护、维修。
三是及时协调白城市污水处理厂,了解污水处理厂处理情况,调解污水流量。
|
|
11 | BCD2022091111 | 1.白城市西高速口附近,有异味、灰尘。2.白城市味精厂异味重,排出的污水反到路面,路面被损毁。 | 生态新区 | 水、大气、扬尘 |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问题一:
9月17日,经洮北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及白城市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现场核实:
白城市西高速口附近(洮北区三合乡大房村)现有一沥青混凝土拌站,隶属于吉林省吉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取得环评批复。该公司现建设完成11个沥青储罐,储量均为30T/个,2个轻油储罐,储存能力分别为10T和20T,为燃烧器供油。目前该拌站停产,正在施工建设罐体围堰及搅拌塔封闭、上料口封闭。该公司有1套布袋除尘设备和活性炭吸附除味设备,但由于该公司2022年9月4日开始储备沥青及轻油,导致了周边有异味、灰尘产生。因此,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问题二:
9月14日,白城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分局及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核实:
群众反映问题中的“白城市味精厂”为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一、二期、三期工程各项污染物、环保设施建成及处理效率均满足环评批复标准要求。该公司以玉米为原材料,采用玉米浸泡→破碎→分离→淀粉乳→葡萄糖→生物发酵→提取除杂→烘干精制的生产工艺。从生产原料和生产工艺分析判定,产生气味并不会对身体造成影响。经核实,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主要来源于产品烘干尾气、发酵尾气。由第三方提供的检测报告中显示,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过处理后,均低于国家要求的标准值,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但其行业特点是均会产生一定的异味,受气压低、扩散条件不佳等偶发因素影响时,会导致附近居民受到异味影响。因此,群众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园区珠江路、云海街由于前段时间路面过水和货车碾压造成部分路面破损。经核实,工业园区珠江路、云海街前段时间由于白城市主城区汛期污水量增大,致使白城市污水处理厂满负荷运转,导致梅花味精厂部分时段生产污水不能全部排入污水处理厂,污水浸泡路面使路面局部破损。“排出的污水反到路面,路面被损毁”基本属实。群众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因此,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
部分属实 |
问题一:
1.吉林省吉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增设出料口活性炭吸附除味设备及出料口布袋除尘设备。设备已在订购中,预计2022年10月30日前安装完成。
2.洮北区分局将加大监管巡查力度,确保该拌站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问题二:
1.对珠江路、云海街进行全面排查、检查,统计破损路面数量。增派机械、人员对路面进行维修。
2.派专人实时监控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污水排放量,沟通、监督污水处理厂,了解污水处理情况,调节污水流量。
3.责令泽园公司定时巡查路面、管线等基础设施,发现破损立即维修、维护。
4.严格要求企业落实整改措施推进整改进度。加强运行管理监管。巡检频次调整为2小时/次,加强对运行管理的监管,保证巡检质量。增加废气检测次数。增加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废气指标定期进行检测,同时增加检测频次。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已增加谷氨酸车间负压在线报警系统,并新增了带式分离机及带式真空泵负压收集系统。加强内部管理机制。该公司对环境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完善,并要求环境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环境管理制度对车间人员操作和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严格管控。
|
|
12 | BCD2022091112 | 镇赉县阳光花园D区,楼下烧烤商铺油烟大,前期电话举报后当地部门下午4点左右去检测油烟,上访人员认为当地部门人员检测时间过早,建议应在晚8点左右去检测。 | 镇赉县 | 油烟 |
此案件与本次督察案件BCD2022091003、BCD2022091005重复,已在上次案件处理完毕。
问题一: 镇赉县阳光花园D区,楼下烧烤商铺油烟大的问题。
阳光花园D区楼下有烧烤店铺13户,均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所产生的油烟均是通过净化后排放的。9月11日至13日期间,住建局(城管大队)委托白城市瑞泽环境限公司对在住宅楼下集中排放油烟正在营业的13家饭店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检测结果全部符合《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
问题二:前期电话举报后当地部门下午4点左右去检测油烟,上访人员认为当地部门人员检测时间过早,建议应在晚8点左右去检测问题。
在2022年9月11日接到省督察组交办上访人前期电话举报案件(编号:BCD2022091112号)后,及时召开会议对案情进行分析研判。根据案情,责成县住建局(城管大队)、市监局、生态环境局镇赉县分局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为确保按时完成任务,调查组从9月11日下午15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共对17家业户油烟治理设施安装使用及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到晚上19时35分才核查完。并由城管大队委托第三方对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束时间为22时20分。因此4点左右去检测油烟问题属实,但上访人员认为当地部门人员检测时间过早应予以否定。 对于上访人提出建议应在晚8点左右去检测,此建议可以采纳,这也是对我们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
部分属实 |
问题一:无需整改。
问题二:无需整改。
问题三:无需整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