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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白质监罚字﹝2017﹞8号

处罚名称

白城市万事利纸塑彩印有限公司无证生产大米包装袋

处罚类别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类别2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罚款

处罚事由

无证生产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裁量标准:(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

行政相对人名称

白城市万事利纸塑彩印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8025988384058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蔡景焕

处罚结果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两百条大米编织袋; 3.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整(¥240.00); 4.处罚金壹万元整(¥1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11

处罚机关

当前状态

0

地方编码

220800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17/12/1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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