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
白质监罚字﹝2017﹞6号 |
处罚名称 |
大安市市政莲花水泥制品厂生产不合格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生产不合格产品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四十五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裁量标准:(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大安市市政莲花水泥制品厂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20882600219695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栗福 |
处罚结果 |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处罚款伍万叁仟元整(¥53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02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220800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7/12/15 |
备注 |
主办:白城市人民政府 | 承办:白城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 技术电话(传真):0436-3206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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