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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白质监罚字﹝2017﹞6号

处罚名称

大安市市政莲花水泥制品厂生产不合格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生产不合格产品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四十五条“《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裁量标准:(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大安市市政莲花水泥制品厂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20882600219695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栗福

处罚结果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处罚款伍万叁仟元整(¥53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02

处罚机关

当前状态

0

地方编码

220800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17/12/1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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