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
白质监罚字﹝2017﹞5号 |
处罚名称 |
白城市洮北区鑫丰米业加工厂生产的“壹品稻花香米”实际净含量小于标注量 |
处罚类别1 |
罚款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实际净含量少于标注量 |
处罚依据 |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和《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裁量标准:(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短缺量超过标准规定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的规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白城市洮北区鑫丰米业加工厂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20802600103331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黎亮 |
处罚结果 |
1.责令改正; 2.处罚伍仟元整(¥50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27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0 |
地方编码 |
220800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2017/12/15 |
备注 |
主办:白城市人民政府 | 承办:白城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 技术电话(传真):0436-3206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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