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专栏
首页>专题专栏>双公示专栏>行政处罚>白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白质监罚字﹝2017﹞5号

处罚名称

白城市洮北区鑫丰米业加工厂生产的“壹品稻花香米”实际净含量小于标注量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实际净含量少于标注量

处罚依据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的规定和《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裁量标准:(二)有以下情形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短缺量超过标准规定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白城市洮北区鑫丰米业加工厂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20802600103331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黎亮

处罚结果

1.责令改正; 2.处罚伍仟元整(¥5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27

处罚机关

当前状态

0

地方编码

220800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17/12/15

备注

主办:白城市人民政府  |  承办:白城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  技术电话(传真):0436-3206855
网站标识码:2208000056  |  吉ICP备17005202号  |  吉公网安备 22080202000169号
访问量:  |  建议您使用IE8以上版本或使用360极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