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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白质监罚字﹝2017﹞2号

处罚名称

白城龙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

行政相对人名称

白城龙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8006826494714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袁博峰

处罚结果

1.责令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2.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20

处罚机关

当前状态

0

地方编码

220800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17/12/1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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