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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白)食药监食行罚(2017)E057号

处罚名称

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监督检查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

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监督检查

处罚依据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项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分行食堂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80082590010X7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大男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14

处罚机关

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前状态

0

地方编码

220801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17/12/19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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