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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白国土资罚决字(2017)45号

处罚名称

王春非法占地案

处罚类别1

罚款

处罚类别2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处罚事由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洮北区东风乡大青山村四村委会路北占地7739.70平方米,规划为一般农田建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五十九条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春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222301196602102710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15

处罚机关

白城市国土资源局

当前状态

0

地方编码

220800

数据更新时间戳

2018-05-0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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