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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2018年12月21日 来源:    字号: 收藏

附件5                
白城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1-33批补报)
填报单位:(盖章)                                    第1-33批补报                              (2018年12月19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备注
1 1295     一是原大河村书记杜某某、村长郑某某在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胡家窝棚开垦湿地100多垧,目前仍在种植;非法砍伐杨树100多棵,在集体林地上建大院房 (占地5亩)。2017年中央环保督查期间,经群众举报后当地相关部门要求杜某某、郑某某整改,但至今未整改。举报人要求拆除违建房屋并恢复湿地和林地。二是原大河村村长郑某某在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杨家岗子开垦湿地70多垧,用于耕种并修建多间房屋,并利用国家井井通工程把电线全部拉进已开垦的湿地,继续破坏生态环境。2017年中央环保督查期间,经群众举报后当地相关部门要求郑某某进行整改,但至今未整改。举报人要求拆除非法建筑,恢复湿地。三是大河村村民王某在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开垦湿地130多垧,用钩机修坝3000多米、修建房屋多间,利用国家井井通工程把电线全部拉进已开垦的湿地内,继续破坏湿地长期耕种,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四是大河村村民郑某在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大河北岗子山南侧开垦湿地100多垧,开设渔塘、用钩机修坝2000多米;同时砍伐集体林地盖车库。 白城市镇赉县 生态     一是杜宝忠开地问题,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已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停耕告知书,并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强制执行,镇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目前,正等待法院强制执行中。大院房问题,2017年督查认定,杜宝忠房屋部分院落侵占林地,住房没有侵占林地,院落围墙和大门去年拆除,院内已植树,住房未整改。本次核查经国土部门确认,住房占地为林地,2017年整改中问题核查不准。非法砍伐杨树100多棵情况不属实,根据镇赉县林业局镇林罚字[2009]第100号卷宗确认,杜宝忠建房侵占林地时地上没有林木。二是郑国学开地问题,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已下达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停耕告知书,并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强制执行,镇赉县人民法院2018年5月28日作出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目前正等待法院强制执行中。郑国学所建房屋经黑鱼泡镇乡村建设管理站确认为合法建筑。井井通工程由白城市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办发[2016]9号通知进行规划,县里统一组织实施,非个人行为。工程项目不符合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保护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三是经核实,王志龙与其父违规开垦耕地100.9公顷,非法修筑堤坝400余米。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于2018年5月4日对王志龙下达停耕告知书。王志龙共有房屋建筑5处,其中违规建房1处91.57平方米,其余4处房屋经黑鱼泡镇乡村建设管理站确认为合法建筑。2018年8月18日,保护区管理局对王志龙违建房屋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井井通工程由白城市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办发[2016]9号通知进行规划,县里统一组织实施,非个人行为。工程项目不符合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保护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四是经核实,郑国学违规开垦耕地面积为43.95公顷,非法修筑堤坝6430余米,经营鱼塘面积5.53公顷,经镇赉县国土局确认,郑国学车库所占地类为集体盐碱地,违规修建车库面积1061平米,砍伐集体林地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     省林草局现场督办要求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会同镇赉县政府,明确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一是莫莫格自然保护区管理继续申请镇赉县人民法院执行行政裁定结果;二是对保护区核心区内违法开垦的耕地,明年停止耕种行为,开展整改恢复工作。三是对违规堤坝、建筑、机井通电工程等问题立即整改,确保明年5月底前完成。四是加强保护区巡护监管,落实责任人,坚决防止明年春天出现反弹复耕现象。     11月23日,省林草局召开党组会议,给予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保护站站长郑海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保护科科长翁俊刚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孙鹏党内警告处分。对莫莫格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常宇进行诫勉谈话。  
2 4850     来信:通榆县开通镇胡家店村村民张某某在其承包的耕地内违法建设板房、砂石料场、搅拌站,并取土售卖牟利;目前张某某还在继续扩建,已侵占耕地和草原面积达数万平方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白城市通榆县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2日,经通榆县开通镇和国土局到举报地点进行调查。
    经查,张某某居住在县城,不是本地村民,镇村两级不掌握相关信息。经吉林正维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测量,套核2016年地籍时点变更现状数据库,案件共涉及15个地块总面积48085.11平方米,地类为旱地13841.37平方米、盐碱地34243.74平方米。其中:6处地块存在临时板房,面积377.33平方米;4处地块现状为堆料场,面积5140.04平方米;1处地块为取土点,面积5737.08平方米;1处搅拌站,面积91.91平方米;1处看护房(据调查2014年建),面积44.57平方米;1处项目砖井房(农业设施),面积7.76平方米,1处坑塘,面积1127.78平方米。
    举报通榆县开通镇胡家店村村民张某某在其承包的耕地内违法建设板房、砂石料场、搅拌站情况属实。据国土局调查,张某某未经批准占开通镇胡家店村5737.08平方米土地取土。取土情况属实,举报售卖牟利不属实。
    2018年12月2日,开通镇政府和县草原总站到举报地点进行调查,检查过程中并未发现张某某有继续扩建的迹象,举报张某某还在继续扩建情况不属实。
    县草原总站对举报地块进行测量,面积4.498公顷,占草原面积3.905公顷。在草原主管部门没有办理临时占地相关手续,举报侵占耕地和草原面积达数万平方米,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情况属实。
基本属实     张某某违法建设板房、砂石料场、搅拌站,国土局已经于2018年8月和10月立案并两次对张某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张某某侵占耕地和草原面积3.905公顷,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且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合同承包及合同转包和地类属性认定等方面存在争议,2019年5月31日前,县草原监理中心配合开通镇政府对涉嫌破坏草原生态问题完成调查核实,牧业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 5223     镇赉县沿江镇西二龙村四家屯李某等4、5户村民非法侵占破坏开垦莫莫格自然保护区内的草原,并耕种多年。直到2018年,保护区管理局才将被破坏的草原进行了恢复,但当地相关部门未对涉事村民的非法破坏草原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白城市镇赉县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30日,经镇赉县林业局、保护区管理局、国土局等部门调查核实,该地块位于莫莫格保护区核心区内,国土二调显示地类为国有滩涂、旱地和国有其它草地,面积73公顷(含湿地6公顷)。2012年,沿江镇政府与11户村民签订《镇赉县东部沿江区域植树造林工程建设协议书》,约定植树造林,有6户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开垦种植玉米。2018年6月1日,已将耕种的农作物耙除。但是耙除之后仍有部分村民进行抢收,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也随即对抢收的农户进行了立案查处,目前,该块地内已无任何农作物,只剩下残留的玉米根。因此,举报开垦耕地问题属实,相关部门未对涉事村民非法破坏保护区内草原进行耕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不属实。
    此案件与编号419、1239、1313、2021、2449、2746、3064、3109、3121、3686、4081、4175、4639举报内基本重复。
基本属实     经查,开垦耕地属实,开垦耕种是早期形成,已纳入国土二调不稳定耕地,由镇赉县莫莫格保护自然区管理局和沿江镇政府按照《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整改,分四个阶段进行,2018年12月10日-2018年12月31日由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和事涉乡镇场及部门进行宣传发动;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31日由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和事涉乡镇场及部门进行调查摸底;2019年2月1日-2019年2月10日前由事涉乡镇场及部门依法解除合同,由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依法下达禁种整改通知书;2019年2月10日以后,由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和事涉乡镇场及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监管,确保整改到位不反弹,自然恢复生态。   此案件与第5批419号案件是重复访,已作出责任追究。  
4 5263     来信:2008年,白城市林业局王某某以高某名义承包了白城市洮北区镇南种羊场80公顷国有林地,2011年王某某非法对林地内的林木进行皆伐,还有一定量的超采,并买通了当地国土部门的人员,非法改变土地性质,将5公顷国有林地变为建设用地,建设木材加工厂、车库、库房、办公室等,并进行了地面硬化,其余75公顷林地开垦为稻田。同时,王某某还将此林地周边的30公顷草原据为己有,开垦草原种植水稻。 白城市洮北区 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1、关于“2008年,白城市林业局王某某以高某名义承包了白城市洮北区镇南种羊场80公顷国有林地,2011年王某某非法对林地内的林木进行皆伐,还有一定量的超采”问题,此问题与第十七批2568号案件基本重复。
    2018年12月4日,白城市林业局再次进行现场核实,白城市镇南种羊场所有高姓林地承包合同共计三份,承包人共两人。其中承包人高甲,共承包2块林地,承包面积分别为1.6公顷和6公顷,根据镇南种羊场原林业站长证实,高甲在2010年承包这块林地时,林地已经采伐完,高甲承包时,地表无林木,高甲承包后1.6公顷地块种植李子树,6公顷地块种植杨树。经现场核实及镇南种羊场现任林业站长证实,这两个地块目前已全部还林合格,原林业站长证实该承包合同为高甲本人签署,承包费用高某本人一次性缴纳,高甲本人造林,镇南种羊场林业站验收,所以,承包人高甲不存在非法对林地内的林木皆伐问题。
    承包人高乙,2010年承包镇南种羊场宜林地及更新迹地90公顷,与举报地块面积相近。根据镇南种羊场原林业站长证实,高乙在承包这块林地时,采伐手续由林业站长办理,经过调查,采伐时有林业部门相关采伐审批手续,采伐后高某还林种植樟子松、山杏,经现场核实及镇南种羊场现任林业站长证实,该地块目前已全部还林合格。现在这块林地的经营管理权已经被高乙流转给白城市房某某,2012年4月28日,签署林地转让合同,包括地上还林的树木,现该地块属于房某某本人,经查,房某某称不认识白城市林业局姓王的工作人员。所以高姓承包人承包90公顷与举报面积相近,但采伐林木有林业部门审批手续,不存在非法对林地内树木进行皆伐问题,也无法查证王某某以高某名义承包问题。经核实,举报在镇南种羊场内非法对林地内的林木进行皆伐情况不属实。
    白城市林业局资源部门核实,该地块找到部分采伐证,未找到采伐证部分有资源消耗台账,采伐手续面积与实际采伐面积相符,共89.25公顷(误差允许范围内),所以,皆伐是按采伐证合法采伐的,在采伐过程中,镇南种羊场林业站进行了监督采伐工作,未发现超量采伐行为。举报还有一定量的超采问题不属实。
    2、关于“买通了当地国土部门的人员,非法改变土地性质,将5公顷国有林地变为建设用地,建设木材加工厂、车库、库房、办公室等,并进行了地面硬化,其余75公顷林地开垦为稻田”问题。
    2018年12月4日,白城市林业局、白城市国土局现场核实,通过国土部门现场取点转落到国土二调资源图对比显示,该地块为林地。通过与2014年林相图进行对比,该地块显示为建设用地,经与2014年负责林地调查单位吉林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核对,当时调查以现状调查为主,因此,将该地块标注为建设用地,但经过白城市林业局资源部门依据2004年林相图比对,该地属于林地,标注为建设用地属于错划,该林地实际仍为林地,林地性质没有改变,所以,不存在问题中所说国土部门将林地非法改变建设用地的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房某某于2012年4月28日将高乙的90公顷林地流转到自己名下后,为经营管理林地,在林地内建设了车库、库房、办公室等,属于房某某违章建设,经其本人证言不认识白城市林业局王某某,根据现场勘查,目前,该违建设施包括办公室一间、库房两间、管护房一间、厕所一间,部分地面进行了硬化,测量面积实际侵占林地共计1738平方米(具体处罚面积以聘请第三方鉴定为准),所有建筑物建设在林地内,未办理相关手续。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经核实,未建设建筑物部分已全部还林(现场照片),不存在将75公顷林地开垦为稻田行为。举报将75公顷林地开垦为稻田问题不属实。
    3、关于“同时,王某某还将此林地周边的30公顷草原据为己有,开垦草原种植水稻”问题,此问题与第十七批2568号案件重复。
    2018年11月23日,白城市畜牧业管理局和白城市林业局现场核实,群众反映的地块位于兴隆分场树茅山道南,经国土洮北分局实地测量,该地块总面积为28.63公顷,其中:天然牧草地15.55公顷。涉案地块现在由王某甲和赵某某耕种,在国土第二次调查资源图中显示,在此30公顷草原中,包含3公顷林地,市林业局通过与2016年林地变更图对比,结果显示侵占林地地块在王某甲耕种水田内,面积为0.1公顷。
    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针对15.55公顷天然牧草地被开垦种植水稻的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经现耕种人王某甲现场指界,国土洮北分局实地勘测王某甲耕种地块总面积17.94公顷,其中12.65公顷为天然牧草地。赵某某耕种地块总面积10.69公顷,其中2.90公顷为天然牧草地(赵某某在异地无法取证)。通过核实,2人耕种水田的地块共侵占天然牧草地15.55公顷。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此案件与第十七批2568号案件基本重复
基本属实     1、情况不属实,无需整改,但白城市林业局相关科室及镇南种羊场林业站应加大监管力度,杜绝类似事件发生,保证采伐后地块及时还林。
    2、针对在林地内建设办公室一间、库房两间、管护房一间、厕所一间,部分地面进行了硬化,白城市林业局责成白城市森林公安局立案调查,于2019年1月15日前依法查处办结此案,并依据案件处理结果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镇南种羊场监督当事人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违建拆除工作, 2019年5月1日前完成还林。
    3、针对破坏草原行为,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案调查,涉嫌刑事犯罪的马上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对镇南种羊场和王某甲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对于侵占林地行为,现已移交森林公安机关查处,市林业局已责成王某甲2019年5月1日前进行还林,由镇南种羊场林业站监督并检查验收。
 
5 5342     安广镇居民自来水水质不好,水内有沙土,有异味,镇内居民患有肺癌较多,居民饮水安全无法保证,已持续多年。 白城市大安市     经查,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5日,经大安市安广镇政府现场核查,安广镇自来水公司位于安广镇龙泉北街,改造前,水质未经净化,水内有沙土情况属实,但水无异味。该公司“净水厂”建设项目于2016年3月开工建设,2018年5月主体工程及供水工艺已完成。2018年7月开始试运行,2018年8月17日,经大安市疾控中心检测水质达标,已经实现安全供水,日供水量10000吨。
    2018年12月5日,大安市疾控中心对安广镇居民饮用水水质进行再次采样检验,2018年12月25日出检验报告。
    2018年12月5日,经大安市疾控中心查阅大安市肿瘤随访登记数据库得知,2016年至2018年,安广镇患肺癌人数呈逐年递减趋势。群众反映安广镇内居民患有肺癌较多情况不属实。
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25日检测结果出具后,如水质监测结果显示超标,将聘请专家对水质进行分析,研究解决水质超标问题和解决方案。  
6 5443     来信:兴隆山镇东风河村村长齐某某兄弟二人存在以下破坏生态行为:一是2012年至2018年8月,非法侵占三合屯东生态围栏内12万平方米土地建房屋;二是2012年至2013年,非法侵占三合屯东生态围栏内60万平方米草原,进行种地、放牧和挖土方等违法活动;三是2010年至今,非法在胜利屯、爱国屯和三合屯大量挖土方变卖牟利。 白城市通榆县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12月5日一6日,由兴隆山镇政府牵头,县国土局、县牧业局配合,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在东风河村村民商某某等五人的带领下对被举报地块现场指界,对相关涉案地块进行调查核实。
    第一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经县牧业局测量,房屋、搅拌站、沥青站、料场占地面积共计151319平方米,其中67540平方米占兴隆山镇草原确权面积。存在破坏草原行为。
    经县国土局实地测量面积152629.58平方米,地类为其他草地47161.04平方米、其他林地114.9平方米、有林地46.09平方米、设施农用地41256.31平方米、建制镇14086.73平方米、村庄49964.51平方米。综上,齐某甲在生态围栏内建房情况属实。但有县国土局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备案面积:72879.5平方米和50000平方米办理了县国土局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余28779.19平方米无审批手续,国土局已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调查。
    第二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经县牧业局测量,三合屯东生态围栏内种地、栽树共计面积583461平方米,其中,有36461平方米占兴隆山镇草原确权面积。经现场勘查和禁牧期巡查未见放牧现象发生。调查发现两处取土坑,挖土方面积15587平方米,均不在兴隆山镇草原确权面积内。
    经县国土局测量共涉及3个地块(地块28、32、34),现状为耕地和林地,总面积683337.09平方米,地类为旱地65482.65平方米、有林地46269.6平方米、其他林地67861.91平方米、其他草地503722.93平方米。综上,举报人称“2012年至2013年,非法侵占三合屯东生态围栏内60万平方米草原 ,进行种地、放牧和挖土方等违法活动”的情况基本属实。齐某甲在三合屯东生态围栏内种地属实,但有土地流转合同。放牧不属实,经现场勘查和禁牧期巡查未见放牧现象发生。挖土方属实,但是多年来形成的挖土坑,涉案人不祥,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三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经县国土局测量共涉及31个地块(地块1—27、29、33、35、36),现状为取土坑,总面积96863.78平方米,其他林地36120.52平方米、旱地24498.56平方米、有林地17005.67平方米、裸地176.19平方米、其他草地17102.90平方米、村庄1955.32平方米、坑塘水面4.62平方米。
    举报称取土情况属实,但没有证据证明系齐某甲、齐某某二人所为。
    此案件与本批次5341号案件部分重复。
属实     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畜牧业管理局和国土局将对破坏草原和挖土方问题做深入调查,在2019年5月31日前将案件线索调查清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恢复生态。
    第三个问题:国土局将对破坏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在2019年5月31日前将案件线索调查清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恢复生态。
 
7 5447     来信:大安市白鹅屠宰场,选址不合理,在居民区经营多年,环保和畜牧等手续造假。 白城市大安市 其他     经调查,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1日,经大安市环保局现场核查,大安市白鹅食品有限公司1956年建厂,至今生产多年,建有冷库和生猪屠宰车间,当时周边近距离内没有居民。现在该公司东、南、西侧都没有居民,北侧居民所居住房屋是约40年前建的本单位职工住房。群众反映选址不合理、在居民区经营多年情况基本属实。
    白鹅公司为白城市定点生猪屠宰企业,有生猪定点屠宰证;大安市畜牧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余部分占用铁路用地,与沈阳铁路局长春分局大安站(段)有用地协议。
    白鹅公司有营业执照,有环保审批手续,于2011年8月由大安市环保局审批。反映环保和畜牧等手续造假情况不属实。
    此案件与第25批4628、4629、4658号案件问题部分重复。
基本属实    
    大安市环保局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保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废水达标排放,屠宰废弃物日产日清,防止异味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8 5497     举报人王某某,在白城市镇赉县沿江镇东二龙村屯东道南成立了昌源畜牧水产养殖场,2018年8月,因该养殖场位于莫莫格自然保护缓冲区内,被当地政府强拆。举报人强调该养殖场是2008年被当地政府招商引资而来的,当时是在政府手里购买的厂房,现被政府强拆,举报人对此不认可。举报人称因镇赉县政府不让当地法院进行立案,因此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此事至今未果。另外,镇赉县政府在二龙村屯东道北建设了20栋大棚,其中6栋在莫莫格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为何没有被拆,却拆除了该家养殖场。举报人要求当地政府给予答复。 白城市镇赉县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6日,县林业局、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沿江镇政府等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昌源畜牧水产养殖场法人王某某,位于沿江镇东二龙村屯东公路南侧,在莫莫格保护区缓冲区内。该企业法人王某某2008年投资,政府统建了20栋大棚(面积2000平方米)、管护房3间(120平方米)、库房(224平方米),建设完工后沿江镇政府补贴8万元。从2011年—2016年,为扩大生产规模,分别建设了羊舍、猪舍、库房等设施。2015年王某某在两栋猪舍中间建设200平方米猪舍,属于环保部遥感卫星监测的规模扩大的点位,在2017年7月由沿江镇政府组织了整改拆除。因该建筑位于莫莫格保护区缓冲区内,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违反了《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应当限期拆除并恢复原貌,由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下达了《整改通知》。沿江镇政府同王某某协商,在2018年8月末完成了养殖场牲畜的转运和拆除工作,现已恢复原貌。因此,是由王某某投资、政府补贴的方式建设的,不是从政府手里购买的,拆除是经多次协商本人同意后,由镇干部帮助进行搬迁的。
    在拆除前,镇政府在做宣传工作时就告知,拆迁是必需的,如有异议,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县政府也未做出不让当地法院立案的决定或通知等。
    20栋大棚位于东二龙村屯边、保护区缓冲区内。国土部门勘验该地类为集体设施农业地、集体旱田、其他草地、集体建设用地。为沿江镇政府2016年申报的扶贫项目,作为6个村400余户贫困户的分红收益。该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补充完善自然保护区问题台账的函》中确定的III类问题,即暂不能确定处理整改方式和整改时限的问题中涉及扶贫攻坚的相关项目问题。因此暂未拆除,因案件办理的要求,镇赉县不知道举报人的联系方式,请举报人关注吉林省政府网站,查询调查核实处理相关信息。
    从政府手中购买、政府强拆、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不属实;建设了20栋大棚,没有被拆问题属实。
基本属实     沿江镇政府对未拆除的20栋大棚按照国家政策进行处理。  
9 5525     西郊办事处管辖内于家村第三水源厂东200米处,外来人员甄某在此饲养70多只猪,猪粪便随意倾倒在道路两侧,异味大,夏季尤为严重。举报人担心会污染该村饮用地下水资源。 白城市经开区 大气、水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6日,经开区管委会现场核查, 西郊办事处于家村内确实存在甄某的养猪场,场内养猪140头,该养猪场不属于规模化养殖场。该场位于白城市第三水源地东侧400米处,为水源地下游。尿液排放到该养猪场内防渗漏的化粪池,并定期进行抽排。养猪场门前对面为耕地,地头堆存约50公斤猪粪便,存有异味,举报情况属实。
   
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14日,西郊办事处已委托白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于家村地下水采样检测,2019年1月4日前出具监测报告。
    2018年12月7日,白城经开区管委会现场将养殖场对面地头的约50公斤粪便清运完毕,并制定了整改方案,养殖场将不再扩大养殖规模,养殖户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养殖场的搬迁。在搬迁前,加强管理,养殖场粪便做到日产日清,随时清运,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10 5677     黑鱼泡镇小黑鱼泡村西侧不足50米处有一家无名炭厂,生产期间焚烧木炭,烟囱冒黑烟,污染空气,已持续5、6年。 白城市镇赉县 大气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7日,经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环保局等部门现场核查,无名炭厂为兴旺木炭加工厂。
    位于镇赉县黑鱼泡镇哈拉村小黑鱼泡屯内,2016年9月19日,郑某某在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了镇赉县黑鱼泡镇兴旺木炭加工厂,占地面积700平方米,总投资8万元。2016年10月以10万元卖给现经营者姜某,使用的还是原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的工商营业执照,场地为租赁,无买卖协议及租赁合同,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现场检查时未生产,场地内有4个土窑,生产原料为木根,生产工艺为把木根修理好,放入土窑点燃,自然熄灭用冷水冷却,形成木炭。据现经营者介绍,2018年7月停产至今。2018年共生产2个月,生产木炭2000袋,每袋5斤装,合计10000斤。
    经与周边群众了解,该厂生产期间有冒烟情况。无名炭厂问题属实,生产期间有冒烟情况,污染空气属实。该企业2016年9月19日在工商注册,已持续5、6年不属实。
基本属实     因该企业无环保审批手续,已被镇赉县环保局2018年12月9日予以查封。 (*)
11 5745     自2007年以来,二龙乡保民村集体草原被现代农业园开垦为耕地,目前约有3万多垧草原被破坏;同时该村草原和湿地均被雏鹰集团破坏盖建养猪场,猪粪污染湿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白城市洮南市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2日,洮南市畜牧局、林业局、二龙乡政府现场核查,2008年4月29日,二龙乡保民村委员会与白城市双岗芦苇基地(白城市芦苇局下属单位)签订了《芦苇资源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白城市双岗芦苇基地将位于洮南市二龙乡境内双岗基地3万亩芦苇(生态草)资源的经营权有偿承包给洮南市二龙乡保民村,合同期限2008年4月-2012年12月31日。2008年5月12日,保民村与姚某(2008年6月16日成为荣成草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书,将保民村从白城市芦苇局承包的二龙苇场3万亩土地与姚某合作经营种植紫花苜蓿草,合作经营期限为2008年5月12日—2012年12月31日。2014年4月25日,洮南市政府与金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不是现代农业园)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洮南市政府将位于洮南市二龙乡(二龙苇场)的土地自愿承包(租赁)给金垦公司。2017年3月15日,洮南市政府与金垦公司签订土地开发整理合作协议,将二龙苇场面积约15万亩土地(含上述3万亩芦苇)承包给金垦公司,承包期限50年;在发包给金垦公司时,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显示,金垦公司所承包的地块不属于草原和林地,该地块性质属于未利用地,金垦公司于2016年取得《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洮南市金垦现代农业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2017年取得《关于洮南市金垦灌区现代农业土地整治项目(一期、二期)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2017年、2018年取得洮南市环保局的环评批复,2017年、2018年取得洮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立项批复。2018年金垦公司已在该区域种植600余公顷(约9000亩)的黄豆,开垦种地属于合法行为。因此,2007年以来,毁草情况不属实,耕种情况属实。
     雏鹰公司400万头生猪养殖加工一体化(一期)60万头育成一场建设项目,于2013年8月23日通过洮南市环境保护局审批。位于二龙保民村西北约1000米外,吉林雏鹰集团正在建设保育育肥一体化项目,占地面积为2290829平方米,约3436亩,规划建筑面积为253280平方米,项目共包含4个养殖小区,粪污处理方式为干湿分离处理工艺,且分离后的粪便用做肥料,尿液经厌氧发酵还田。该项目于2016年6月开始建设,目前,已累计完成建设面积为189000平方米,粪污没有直排现象。该涉案地块坐标转绘到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土地属性为:盐碱地(非草原、湿地)。因此,举报雏鹰集团破坏草原和湿地建养猪场情况不属实,猪粪污染湿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情况不属实。
   此案件与第十七批2516号案件、第十八批2794号案件、第十九批3023号案件、第二十六批4679号案件部分重复。
基本属实      
12 5756     海明西路38号楼的味道时尚餐厅,每天经营至次日凌晨2点,经营期间排风噪声扰民,油烟大。 白城市经开区 噪声、油烟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2018年12月7日,经开区城管分局现场调查核实,该餐厅全称为家的味道时尚餐厅,室内安装了排风设备及净化器,因排风设备未安装隔音设备产生噪音,净化器未定期清洗产生油烟,群众反映经营期间排风噪声扰民,油烟大问题属实。
属实     经开区城管分局对该餐厅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餐厅安装油烟净化器,对排风系统加装隔音设施。现已整改完成。
    城管和环保部门加强日常监管,要求餐饮业户定期维护和清理油烟净化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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