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返回网站首页>>   返回专题首页>>

白城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2018年12月19日 来源:    字号: 收藏

填报单位:(盖章)                                                   第1-33批补报                                                     (2018年12月18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备注
1 627     一是5-6年前,向海乡大房身村村书记张某某私自砍伐1.5公顷天然林,将林地改成耕地。二是3-4年前,张某某在腰大房屯东南格冷屯树地南侧毁林2公顷。 白城市通榆县 生态     第一个问题:2018年11月12日,经通榆县向海乡政府、林业局于联合调查,该举报地块位于向海乡大房村前大房屯北,面积为1.464公顷。2012年张某某与大房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林改合同,双方约定2012年—2018年在此承包地块内种地。经县林业局查阅向海乡2016年森林资源档案,该举报地块为集体宜林地,不是天然林,不存在天然林被砍伐问题,被举报地块承包耕地情况属实,砍伐天然林种地情况不属实。
    通榆县林业局证实,集体宜林地在纳入造林计划前,可以种地。2018年,向海乡政府将该举报地块纳入造林计划,并于2018年10月8日向张某某下达了《限期造林通知书》,张某某已于2018年秋造林完毕(有现场照片),举报情况不属实。
    第二个问题:2018年11月12日经通榆县向海乡政府、林业局联合调查,调阅向海乡2016年森林资源档案显示腰大房屯南格冷树屯南侧土地地类为耕地,面积为1.8公顷,耕地权利人李某某一直在经营,举报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  
2 1509     2017年7月,安广镇爱国村林某某承包他人耕地后挖土贩卖牟利。举报人曾向大安市土地稽查、安广镇政府、爱国村村委会反映未果。 白城市大安市 土壤     经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11月18日,大安市国土局现场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地块位于安广镇爱国村,经现场查看,群众反映在耕地上挖土实际是在林地边挖的沟,宽2米,长287米,深1米,实际取土为574立方米,其中林地117.61平方米,树歇地456.08平方米。该地块与林地相邻,沟在耕地所有者张某的树歇地内。群众反映挖土问题属实。
    因林地所有者已故,已将该林地继承给其女,其女也不清楚沟是谁挖的,反映问题群众是与林地相邻的耕地所有者,沟是谁挖的反映问题群众也不知情。2017年安广镇居民林某某与该地块所有者张某之子达成协议,承包该地块,承包期从2017年到2024年。该耕地承包者林某某也不清楚沟是谁挖的。所以,是否存在挖土贩卖牟利问题,需要继续进一步调查。
属实     目前,已成立由大安市国土局、林业局、公安局、安广镇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正在对是否存在挖土贩卖牟利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此问题争取在2018年12月22日前调查完毕。  
3 1886     一是2017年,周某某和朱某破坏红岗子乡新河村的草原并私自挖土售卖牟利。二是2018年,周某某破坏草原种小麦。 白城市
大安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年11月13日,经大安市畜牧局现场核实,采集GPS坐标,并与国土“二调”数据库进行比对,反映的地块不在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斑块内。举报破坏草原问题不属实。
    第一个问题:2018年11月20日和23日,经大安市水利局、红岗子乡政府调查,周某某现任红岗子乡新合村村书记,通过向周某某及村民进行问询,均反映周某某从来没有挖土售卖,同时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反映周某某存在私自挖土售卖牟利行为。朱某某为永合村村民,朱某某姑爷丁某某承认2017年与朱某某一起从承包的苇塘内取了土,并将土方堆放到承包的池塘内,大约有4000立方米,现已把所取得土进行了恢复,从来没有售土牟利行为。群众反映朱某某私自挖土问题属实,反映挖土售卖牟利问题不属实。 
    第二个问题:2018年11月20日和23日,经大安市水利局、红岗子乡政府调查,周某某自己根本没种植过小麦,其哥哥在小河山(地名,位于月亮泡水域沿岸,属于新合村五队的集体在册耕地,不属于蓄滞洪区草原)承包的耕地里种植小麦,是合法种植,种植小麦问题属实,破坏草原问题不属实。
    此问题与第7批712号案件问题重复。
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2018年11月20日,大安市水利局已对朱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朱某某私自取土行为作出罚款,并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11月20日送达朱某某姑爷丁某某。
    第二个问题:向群众加大宣传解释,该地块不是草原,是耕地,消除群众误会。
(*)
4 1892     镇赉镇荣达酒业只取得了勾兑酒的环保手续,实际生产酿造酒,生产废水直接排至南岗子村耕地内,严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白城市镇赉县 水、土壤     经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20日,经镇赉县环保局、国土局、镇赉镇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工作组现场调查核实,该企业自2018年1月停产至今,关于勾兑酒,2016年取得了配制酒项目环评手续,并经镇赉县环保局验收。镇赉县荣达酒业西侧房内有4个发酵池,为酿造车间,酿造酒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生产酿造酒无环保手续问题属实。企业生产时排放的冷却水和冲洗瓶废水按勾兑酒环评批复要求排放到厂区北侧防渗池,经沉淀后排入到厂区北侧约1500平方米的养鱼池内,没有排放南岗子村耕地内,不存在严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问题,反映问题不属实。
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20日,镇赉县环境保护局对镇赉县荣达酒业有限公司下达《查封决定书》,对酿造车间予以查封。 (*)
5 2425     2015年7月,镇赉县拓元农机合作社在大屯镇和莫莫格乡承包1200亩盐碱地进行水稻种植。2015年9月,该合作社获得了设施农业用地手续建设了办公室、工人宿舍、大棚等配套设施。2017年7月,镇赉县政府告知该合作社的建筑物位于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没有环保手续,原有的相关审批手续不合法,并下达强拆通知。镇赉县政府不给该合作社整改的时间,导致该合作社设施被拆除、资产被瓜分,且该合作社在提出行政诉讼过程中受到当地政府干预。针对上述问题,举报人提出以下质疑:一是被强制拆除的建筑物、附属农业生产设施等有合法审批手续,不属于私搭乱建;二是镇赉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明显存在前后不一、标准不一、管理混乱、蒙蔽投资者等问题。2017年7月14日,镇赉县城建局下达了《限期拆除违章(违法)建筑决定书》,要求三日内立即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并恢复原状。7月26日,镇赉县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下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限期60日恢复原状。8月4日,镇赉县环保局要求该合作社限期拆除,责令3日内整改完毕并恢复原状。8月11日,有几个来历不明的人员将该合作社内设施强制拆除。举报人认为镇赉县政府相关部门大搞环保“一刀切”,在没有给任何申辩机会的情况下对该合作社暴力强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白城市镇赉县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8年11月21日,经镇赉县国土局、林业局、农业局、保护区调查核实。
    群众反映“镇赉县政府不给该合作社整改的时间,导致该合作社设施被拆除、资产被瓜分”问题不属实。
    经查,镇赉县环保局在2017年8月4日下达了《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决定书》,限期3日内拆除。2017年8月12日,莫莫格乡政府依据县环保局决定书对合作社内建筑物实施拆除。拆除后部分物品委托他人代为保管并通知本人领取,但至今未领取。
    群众反映“该合作社在提出行政诉讼过程中受到当地政府干预”情况不属实。
    经查,该合作社于2018年3月19日,将镇赉县环境保护局和莫莫格蒙古族乡人民政府诉讼到镇赉县人民法院。镇赉县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2018年9月6日,该合作社不服镇赉县人民法院的裁决,上诉到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综上,原告一直行使自己的权利,故不存在当地政府干预问题。
    第一个问题:群众反映“被强制拆除的建筑物、附属农业生产设施等有合法审批手续,不属于私搭乱建”问题不属实。
    经查,该合作社于2015年9月24日申请了《设施农用地审核表》(编号2015-063),而2017年4月14日莫莫格林业公安的询问笔录中,经王某某房屋的使用人衣某某证实,“建房时间为2015年4月至5月份时候盖的”。在未取得环评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在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进行开发建设,违反了自然保护区等相关法规条例,属于未批先建行为。 
   第二个问题:群众反映“镇赉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明显存在前后不一、标准不一、管理混乱、蒙蔽投资者”等问题不属实。
    经查,镇赉县住城建局、镇赉县环保局和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对王建安下达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均在行使自己的职能进行依法行政,不存在前后不一、标准不一、管理混乱、蒙蔽投资者等问题。
    2017年8月12日,莫莫格乡政府依据县环保局决定书对合作社内建筑物实施依法拆除。
    镇赉县环保局下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决定书》行政命令,此行政命令一经做出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2017年8月12日,莫莫格乡政府依据县环保局决定书对合作社内建筑物实施拆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是指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该合作社所建设的建筑物手续不完备,违法未批先建行为在先,对该合作社实施拆除是依法行政,不存在强拆问题。
    该合作社在保护区实验区内未批先建,依据《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均属于违法行为,镇赉县环境保护局、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镇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的拆除违规建筑和禁止耕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环保“一刀切”问题。
    现该合作社内所有建筑物已依法全部拆除并恢复原状,开垦的土地已停止耕种,呈自然恢复状态。
     此案件第15批受理编号2082号案件重复
不属实   无需整改  
6 3686     自2010年开始,沿江镇西二龙村南边四家子屯南至西湿地和草原都被开垦出600到700垧耕地,二龙村村委会将草原和湿地承包给个人。2018年春天,又开始恢复草原和耕地,不允许再种植农作物,但有村民仍坚持种植,举报人也是种植人之一。2018年6月24日,沿江镇政府对举报人在草原湿地内种地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处罚,2018年7月3日,白城市检察院现场执法,举报人已向其说明事实,但至今没有处理结果。2018年7月4日,镇赉县政府、沿江镇政府等领导组织人力将举报人家农作物推毁,以恢复草原湿地,但未对周边其他种植户进行处理。举报人认为当地各级政府处理不公,不能一视同仁。 白城市镇赉县 生态     经调查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举报人反映:草原被开垦出600到700垧耕地问题不属实。
    2018年11月27日,经县林业局、保护区管理局、国土局、畜牧局等部门调查核实。
    举报人反映地块经县国土局和畜牧局现场勘验和对照国家土地二调数据库,该区域不属于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场,总面积495.8公顷,其中:耕种面积313.3公顷(已纳入国土二调面积243.8公顷,未纳入国土二调面积69.5公顷),未耕种面积182.5公顷。
   已纳入国土二调面积243.8公顷,按整改方案2019年2月10前完成整改。未纳入国土二调耕种面积69.5公顷,已2018年6月1日,镇赉县组织开展了莫莫格保护区违法耕种问题整改专项行动中予以耙除。因此,开垦耕地问题属实。
    举报人向白城市检察院说明事实中存在开垦湿地的问题,市检察院正在立案调查中。 
    2018年3月分别向11户农户下达《解除合同告知函》和《环境保护告知函》,责令其禁止在此地块从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2018年6月1日,镇赉县组织开展了莫莫格保护区违法耕种问题整改专项行动,对未纳入二调耕种的地块进行了耙除,同时保护区对该区域开垦耕种的行为进行人进行立案调查。10月份,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对收割耙除残留的庄稼行为人作出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的处罚。因此,举报人反映以恢复草原湿地,但未对周边其他种植户进行处理。当地各级政府处理不公,不能一视同仁问题不属实。
  
基本属实     由镇赉县莫莫格保护自然区管理局按照《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整改,分四个阶段进行,2018年12月10日-2018年12月31日由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和事涉乡镇场及部门进行宣传发动;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31日由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和事涉乡镇场及部门进行调查摸底;2019年2月1日-2019年2月10日前由事涉乡镇场及部门依法解除合同,由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依法下达禁种整改通知书;2019年2月10日以后,由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和事涉乡镇场及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监管,确保整改到位不反弹,自然恢复生态。     此案件与第5批419号案件是重复访,已作出责任追究。   
7 3786     自2013年以来,莫莫格保护区清收了2.3万公顷被耕种的湿地,但目前已全部复耕,且复耕面积已超出2.3万公顷,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白城市镇赉县 生态     经调查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28日经县林业局、保护区管理局、国土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现场调查核实。    
    举报人所反映的保护区内2.3万公顷被耕种的湿地,实际湿地面积有1964.79公顷。镇赉县委县政府在尊重历史基础上,综合考虑民生、脱贫攻坚等因素,将国土二调纳入不稳定耕地的2.3万公顷土地列为长期整改, 2020年12月30前完成整改。
    综上,举报反映开垦2.3万公顷土地属实,全部为湿地不属实。
    此案件与本批3662号案件问题重复。
基本属实     镇赉县将国土二调纳入不稳定耕地的23040公顷土地,由镇赉县莫莫格保护自然区管理局按照《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整改,分四个阶段进行,2018年12月10日-2018年12月31日由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和事涉乡镇场及部门进行宣传发动;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31日由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和事涉乡镇场及部门进行调查摸底;2019年2月1日-2019年2月10日前由事涉乡镇场及部门依法解除合同,由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依法下达禁种整改通知书;2019年2月10日以后,由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和事涉乡镇场及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监管,确保整改到位不反弹,自然恢复生态。  
8 4926     金祥乡东风村村书记兼村长徐某某,在金祥乡粮库北侧的新建村辖区内,经营一家红砖厂,已20年,徐某某分别在东风村2社北侧几十亩村民个人承包林地内、卫东村几十亩耕地内和立新村林地内,取土烧砖,破坏生态环境。 白城市洮北区 生态     经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3日,经洮北区金祥乡政府、林业局、经济局、国土洮北分局调查核实,砖厂位于洮北区金祥乡粮库北侧,成立于1998年,由金祥乡东风村原村书记徐某某父亲徐祥经营。2016年5月19日,该砖厂更名为:白城市洮北区金祥乡国立建材制品厂,经营者为徐某某。金祥乡东风村原村书记兼村长徐某某经营一家砖厂情况属实。
    举报人反映:在东风村2社北侧林地内取土问题。经区林业局、金祥乡政府现场调查,该林地为金祥乡8林班8小班的林地。2012年5月,徐某某哥哥在此林地内取土3800平方米,用于平整东风新村主干路和栽树。2012年12月20日,白城市森林公安对徐某某哥哥擅自在林地取土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并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貌,现已恢复。徐某某在此林地取土属实,但用于烧砖情况不属实。
    举报人反映:在卫东村耕地内取土问题。经国土洮北分局、金祥乡政府现场调查,该地块是卫东村预留机动地,非村民耕地。此处土质结构主要为砂石,不适合烧砖。徐某某未在国土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情况下,将其父承包的2垧地内的土包铲平,用于回填砖厂内的深坑,并未烧砖,现由卫东村村民李运江、段文奎耕种。徐某某取土属实,用于烧砖不属实。
    举报人反映:在立新村林地内取土问题。经区林业局、金祥乡政府调查核实,在金祥乡立新村林地内未发现非法取土现象。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基本属实     2018年9月,洮北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白城市洮北区金祥乡国立建材制品厂下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关闭取缔黏土砖厂的通告》,2018年10月15日,将该砖厂砖窑等生产设施予以强制拆除。
    现徐某某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部门刑拘,国土洮北分局待拘役期满后再对其非法取土问题进一步调查处理。
    洮北区政府责成金祥乡政府为总协调,加强日常监管。洮北区经济局、林业局、国土洮北分局针对砖厂取缔、非法取土行为,再加大监察管控力度,建立行业监管长效机制,务求整改处理彻底。
(*)
9 4940     来信:大安市有10多家畜禽屠宰点,商贩随意宰杀畜禽,污水、粪污遍地,根本不进行无害化处理,屠宰点周边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并且,宰杀的畜禽未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管部门检疫,直接进入市场销售。为应对此次督察“回头看”,大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下达虚假整改通知,要求辖区内这10多家不合格的畜禽屠宰点临时停业,待督察进驻结束后再恢复经营。举报人称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大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也采取这种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方式,规避检查。 白城市大安市 水、垃圾     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3日和4日,大安市畜牧局,大安市环保局对大安市境内10家畜禽屠宰企业(也称屠宰点)进行逐一调查核实。
    大安市安大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市天一伟业食品有限公司、大安市旭业肉类食品公司、吉林安洋食品有限公司4家畜禽屠宰企业审批手续齐全,都执行了“三同时”制度,有各项防污措施,粪污清理干净。安大牧业公司、安洋食品公司正常营业。由于市场没有货源,天一伟业公司、旭业肉类公司暂时停产。
    大安市龙兴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刚启动生产,目前生产废水进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培菌处理,没有外排,废弃物按环保部门要求及时处理,对环境无影响。
    大安市白鹅食品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直排市政管网,产生污水经监测超标,随意堆弃20余吨废弃物。
    以上6家畜禽屠宰企业宰杀的畜禽全部经由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检疫合格后上市销售,有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畜禽屠宰产生的废弃物,全部经过无害化处理(禽类无害化处理采用的是化制中的湿制,将鸡毛、无病疫死亡的毛鸡进行165度高温水解,而后粉成细粉进行高温烘干加工成羽毛粉),有无害化处理设备和无害化处理记录。屠宰生猪所产生的不可食用的“三腺”(肾上腺、甲状腺、病变淋巴结)、坏死肉等废弃物统一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主要采取焚烧炉进行焚烧,并逐一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有无害化处理记录,不存在随意丢弃现象。
    大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7年9月开始对大安市境内畜禽屠宰场进行逐一排查,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没有环境保护的相关手续的一律关停整改,于2017年9月7日、10日对大安市恒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市鸿源食品有限公司安广分公司、大安市庆革屠宰场、大安市兴业清真食品厂4家畜禽屠宰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为避免关停期间屠宰企业违法经营,大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关停的这4家畜禽屠宰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死看死守,建立四类场所检查记录,至今鸿源食品安广分公司、庆革屠宰场、兴业食品厂3家屠宰企业仍处于关停整改中。恒泰食品公司关停整改后于2017年9月退出屠宰行业。2018年5月21日,大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巡查中发现兴业食品厂正在进行屠宰作业,已对其违法经营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羊酮体4只;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肆拾元整。
    群众反映10多家畜禽屠宰点随意宰杀畜禽,污水、粪污遍地,根本不进行无害化处理,屠宰点周边环境污染问题部分属实。
    大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农贸市场销售的肉类产品进行常态化管理,对销售肉类产品检查时,要求经营者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印章。缺少“两证两章”不允许进入市场销售。2018年初,大安市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销售环节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对肉类产品销售市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并未发现不检疫现象。特别是从2018年9月23日起,将检查情况每日都向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截止目前,在检查中并未发现市场上销售的肉食存在不检疫的现象。群众反映未经检疫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情况不属实。
   截止2018年12月4日,安大牧业公司、安洋食品公司、龙兴肉类公司、白鹅食品公司4家符合环保要求的畜禽屠宰企业正常经营生产,另外2家符合环保要求的天一伟业公司、旭业肉类公司由于市场没有货源,暂时停产。恒泰食品公司关停整改后于2017年9月退出屠宰行业。鸿源食品安广分公司、庆革屠宰场、兴业食品厂3家继续关停整改;如不能达到环保要求,大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将不允许其继续营业。群众反映为应对此次督察“回头看”,大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下达虚假整改通知,要求辖区内这10多家不合格的畜禽屠宰点临时停业,待督察进驻结束后再恢复经营情况不属实。
    针对群众反映的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大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也采取这种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方式,规避检查情况,
    大安市畜牧局进行了调查核实,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大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针对违规畜禽屠宰企业,均依法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并针对拒不停产的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安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不存在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基本属实     12月7日,对龙兴肉类公司、安大牧业公司、安洋食品公司进行水质监测,监测结果表明水质合格,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
    天一伟业公司、旭业肉类公司因暂时停产没有污水排放,无监测报告。
    对于白鹅食品公司在院内随意堆弃20余吨废弃物(主要是猪毛和猪粪,而非需无害化处理的“三腺”,无需无害化处理)违法行为,大安市环保局已于2018年12月3日对该公司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倾倒废物行为,限其于2018年12月6日前将污染物清理完毕,清运大安市垃圾场,并做到日产日清。该公司目前已完成整改。对污水超标,大安市环保局已于2018年12月5日对该公司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制生产,改正污水超标排放行为。
(*)
10 4944     来信:近6年来,有人在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非法开垦湿地约4万公顷。 白城市镇赉县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5日,经镇赉县林业局、环保局、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调查,莫莫格保护区于1981年设立,区内有7个乡镇、3个国有企业、47个行政村、102个居民点、近4万人口。由于划区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支撑,且未考虑到后期社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造成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如在1994年国家出台保护区条例前,该区域内就有很多从事生产生活、建设房屋、开垦耕地、围堤筑坝等历史问题。《保护区条例》出台后,受当地十年九旱的气候等自然因素影响,湿地退化,功能减弱,泡沼干涸,致使部分渔民的生产方式由渔猎转为农耕,靠种地维持生计。据统计,保护区内共有耕地45773.84公顷,其中基本农田面积12382.17公顷,一般耕地面积10351.67公顷,均为在册耕地;《保护区条例》出台后有23040公顷为国土二调不稳定耕地。在这45773.84公顷耕地中,湿地面积占2684.35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中湿地面积14.92公顷,一般耕地中湿地面积704.64公顷,国土二调不稳定耕地中湿地面积1964.79公顷。因此,群众反映开垦湿地属实,但面积不符,实际非法开垦湿地面积1964.79公顷(即国土二调不稳定耕地中的湿地面积)。
基本属实     镇赉县将国土二调纳入不稳定耕地的23040公顷土地,由镇赉县莫莫格保护自然区管理局按照《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整改,分四个阶段进行,2018年12月10日-2018年12月31日由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和事涉乡镇场及部门进行宣传发动;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31日由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和事涉乡镇场及部门进行调查摸底;2019年2月1日-2019年2月10日前由事涉乡镇场及部门依法解除合同,由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依法下达禁种整改通知书;2019年2月10日以后,由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和事涉乡镇场及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监管,确保整改到位不反弹,自然恢复生态。 (*)
11 4945     来信: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存在以下破坏湿地生态环境问题:一是非法开矿、开采石油;二是非法开垦湿地数万公顷;三是围堤坝,建设养鱼场;四是建设观光水泥路搞旅游;五是非法挖取地表土。 白城市镇赉县 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18年12月3日,经镇赉县林业局、县环保局、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等单位核实。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举报中涉及开矿、开采石油的主体为英台采油厂,位于大屯镇英台村,现有油水井1117口,均在莫莫格保护区实验区内,都有环评批复。2016年3月,英台采油厂委托吉林省正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了对第二次开发生产的1109口油水井的生态准入调查及环境影响现状评价,并通过省环保厅备案。按照备案意见,在莫莫格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10口探井场已封井,恢复原有生态功能;41口生产油水井已封井,拆除生产设施、井场平台、管线及电缆,恢复原有生态功能。2017年底,英台采油厂对41口生产油水井进行了全面弃置性封井,在2018年上半年进行了植被恢复,2018年7月通过省环保厅验收,2018年9月再次经省环保厅及保护区管理局验收合格。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莫莫格保护区于1981年设立,区内有7个乡镇、3个国有企业、47个行政村、102个居民点、近4万人口。由于划区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支撑,且未考虑到后期社会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造成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如在1994年国家出台保护区条例前,该区域内就有很多从事生产生活、建设房屋、开垦耕地、围堤筑坝等历史问题。《保护区条例》出台后,受当地十年九旱的气候等自然因素影响,湿地退化,功能减弱,泡沼干涸,致使部分渔民的生产方式由渔猎转为农耕,靠种地维持生计。据统计,保护区内共有耕地45773.84公顷,其中基本农田面积12382.17公顷,一般耕地面积10351.67公顷,均为在册耕地;《保护区条例》出台后有23040公顷为国土二调不稳定耕地。在这45773.84公顷耕地中,湿地面积占2684.35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中湿地面积14.92公顷,一般耕地中湿地面积704.64公顷,国土二调不稳定耕地中湿地面积1964.79公顷。因此,群众反映开垦湿地属实,但面积不符,实际非法开垦湿地面积1964.79公顷(即国土二调不稳定耕地中的湿地面积)。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属实。据核实,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有围坝养鱼17处,面积约2548公顷,其中1处已拆除围坝,恢复自然泡塘状态。
    第四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此路历史上为土路,是附近村民出行的必经之路。2011年,为解决百姓出行难的问题,镇赉县拟建设农村公路129.1公里,项目采取打捆立项和审批,其中包括莫莫格乡鹅头泡环路,即案件所述水泥路。该路由镇赉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全长36.6公里,建设标准为四级路,路面宽度为3.5米,厚度为18厘米,水泥混凝土路面。2011年5月15日开工建设,同年9月30日竣工通行。该项目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立项及环境影响批复和建设用地初审意见、农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属于“村村通”农村建设公路。因此,建设水泥路情况属实,但不是用于观光旅游。
    第五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属实。非法挖取地表土问题存在。自2015年起,镇赉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了禁止在嫩江湿地非法取土专项整治工作,对非法取土者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从重处罚和严厉打击。2017年立案48起,涉案人数68人。2018年以来,县公安局共计侦破嫩江湿地内盗土案件9起,涉案人数18人,其中1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判处罚金3.6万元,追缴违法所得0.54万元;其余17人每人判处罚金1千元,盗取的369.3立方黑土予以追缴。
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已整改完成。   
    第二个问题: 镇赉县将国土二调纳入不稳定耕地的23040公顷土地,由镇赉县莫莫格保护自然区管理局按照《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整改,分四个阶段进行,2018年12月10日-2018年12月31日由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和事涉乡镇场及部门进行宣传发动;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31日由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和事涉乡镇场及部门进行调查摸底;2019年2月1日-2019年2月10日前由事涉乡镇场及部门依法解除合同,由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依法下达禁种整改通知书;2019年2月10日以后,由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和事涉乡镇场及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监管,确保整改到位不反弹,自然恢复生态。
    第三个问题:一是对违法构筑物下达整改通知,按照法律程序执行;二是由涉事单位解除合同。鉴于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完成整改。
    第四个问题:不需整改。
    第五个问题:为加强对嫩江湿地的管理,县委、县政府制定了《镇赉县在嫩江湿地非法取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从2018年11月21日开始到2019年5月1日结束,以东江“四乡(镇)一场”和芦苇局为主体,各自管好自己管理区域,县公安局、保护区、林业局、国土局、畜牧局、交通局、农机总站等部门配合主体单位,设置5个卡点,联合执法,坚决打击嫩江湿地非法取土行为。今后,每年都将开展湿地非法取土专项整治工作,严防湿地遭到人为的破坏。
(*)
12 4962     2018年4月13日,瓦房镇抚顺村村民王某某,盗伐该村周某某栽种的228棵杨树。举报人曾向洮南市森警大队报案,至今未果。 白城市
洮南市
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3日,洮南市林业局和瓦房镇政府现场核实,2001年3月,福顺村将该林地承包给王某甲(有林地承包合同)。2017年5月王某甲将林地转让给同村人王某乙(有林地转让合同)。2018年4月,同村人王某乙将该林地树木(产权人不是周某某)卖给贺某某后,贺某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采伐树木239株(非228株),合立木材积31.2654立方米。2018年4月13日,洮南市万宝森林公安派出所接到举报后立即出警,调查结果为涉案人贺某某滥伐树木,依据此结果,洮南市森林公安大队呈请白城市森林公安局给予立案,2018年5月4日,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对涉案人贺某某滥伐树木案立案侦查。2018年5月11日,白城市森林公安对涉案人贺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2018年10月20日,该涉案林地块已全部完成还林。因此,举报王某乙盗伐周某某栽种的树木情况不属实。贺某某盗伐自家的树木情况属实。举报人向洮南市森林公安举报情况属实,至今未果情况不属实。
基本属实     由洮南市林业局采取如下措施进行监管:
    一是加大该林地的抚育管理力度,保证成活成林。
    二是因为该人涉嫌刑事犯罪,林业局无权对刑事犯罪人进行行政罚款,最终如何判决(如判罚金等)由法院裁定。  
 
13 5081     来信:一是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非法在保护区内填湿地,修建30多公里长环湖旅游观光水泥路,并围绕水泥路建设多处观鸟旅游设施;违规占用湿地、林地、耕地,建设30多处旅游设施。二是镇赉县政府、当地乡镇与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强行耙除保护区内农户种植的农作物幼苗2000多公顷,并强行拆除符合土地管理用地规定的多处房屋。同时,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对自己建设的多处违规设施却隐瞒不报,不予整改。 白城市镇赉县 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18年12月3日,经镇赉县林业局、环保局、国土局、牧业局、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联合调查。
    第一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1年,为解决百姓出行难题,镇赉县拟建设农村公路129.1公里,项目采取打捆立项和审批,其中包括莫莫格乡鹅头泡环路,即案件所述水泥路。该路由镇赉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全长36.6公里,建设标准为四级路,路面宽度为3.5米,厚度为18厘米,水泥混凝土路面。2011年5月15日开工建设,同年9月30日竣工通行。该项目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立项及环境影响批复和建设用地初审意见、农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属于“村村通”农村建设公路。因此,建设水泥路情况属实,但不是用于观光旅游。
    2013年-2015年,在白鹤湖鹅头泡子环湖路周边共建有管护用房和科普用房等建筑物4处,设施建设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其中3处为自然遗产地保护建设项目,莫莫格保护局于2013年建设,有省发改委、省环保厅批复;1处为白鹤栖息地疫源疫病及防火多功能监测站,有省林业厅和省环保厅批复。因此,建设多处观鸟旅游设施问题不属实。
    莫莫格保护局在局址岛建设湿地生态宣教旅游和接待设施27个,均按照《莫莫格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求建设。因珍禽野化训练场及茅草亭在缓冲区内,违反了《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现已拆除。其他设施均位于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符合《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建设的专家公寓和生态停车场占用了林地,但在建设前已办理了林业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因此,建设设施属实,但不是旅游观鸟设施。违规占用湿地、林地、耕地问题不属实。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2018年初,莫莫格保护局加大对违法开垦湿地行为的打击力度,立案22件,下达整改通知书33份。但有部分承包户不听劝阻,不按照《吉林省湿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停止耕种、恢复生态,偷种抢种1004.8公顷。为严厉打击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在2018年5月—7月间,镇赉县政府、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事涉乡镇出动大型农机具101台次,执法车辆37台次,其它车辆100台次,参加人员476人次,对顶风作案偷种抢种的1004.8公顷全部予以耙除。因此,强行耙除问题属实,但耙除面积是1004.8公顷,而不是2000公顷。
    2015年至今,国家环保部先后给莫莫格保护区下发了6个批次人类活动遥感点位。2016年,吉林省开展了三区整治专项行动,镇赉县政府、事涉乡镇与莫莫格保护局针对遥感点位和三区整治专项行动点位进行调查核实,共有违规建筑100个。有的只有土地手续,有的无任何手续,但均无环保审批手续。建设房屋符合土地管理用地规定只是建设房屋的一个必要不充分条件,并不是有土地手续就可以不用办理其他手续。按照《吉林省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违规建筑应限期拆除,恢复原貌”之规定,截至2018年10月末,共拆除违法违规建房96个,窝棚4个。因此,拆除符合土地管理用地规定的多处房屋问题属实,但均属依法拆除。
    2017年8月29日,莫莫格保护局已将在局址岛建设的27个设施清单提交给中央环保督察组。2018年上半年,莫莫格保护区拆除了位于缓冲区的珍禽野化训练场及茅草亭,并恢复植被。因此,群众反映的保护区管理局对自己建设的违规设施隐瞒不报,不予整改的情况不属实。
    此案件与本批次4945号案件部分重复。
属实     第一个问题:不需要整改。
    第二个问题:针对开垦湿地的问题, 镇赉县将国土二调纳入不稳定耕地的23040公顷土地,由镇赉县莫莫格保护自然区管理局按照《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整改,分四个阶段进行,2018年12月10日-2018年12月31日由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和事涉乡镇场及部门进行宣传发动;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31日由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和事涉乡镇场及部门进行调查摸底;2019年2月1日-2019年2月10日前由事涉乡镇场及部门依法解除合同,由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依法下达禁种整改通知书;2019年2月10日以后,由莫莫格保护区管理局和事涉乡镇场及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监管,确保整改到位不反弹,自然恢复生态。
 
14 5446     来信:两家子工业园区宏泰能源公司,生产期间排放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向厂区外和周边渗坑排放有毒废水,严重污染周边环境。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该企业曾以临时停产方式应付督察,督察结束后又继续违法排污。 白城市大安市 大气、水     经调查,群众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18年11月12日,大安市环保局现场核实。企业生产期间每天产生废水约40吨,2018年9月25日,对厂内污水井、场外排水口与水池等水样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排放的生产废水COD、石油类超标,其他各种水污染物不超标,生产期间有废水外排。群众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0月29日,大安市政府责令该企业停产整治,目前,锅炉运行,用于取暖和管线伴热,防止管线冻裂。雨水贮存池和应急事故贮存池内存放大量生产废水,约4000立方,应急池应该事故状态下应急使用,因污水站正在整改调试,污水暂存应急事故池和雨水池内,没有外排,污水处理站调试正常后,处理应急池污水和雨水池生产废水。
    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由于国内外原辅材料和产品的价格波动,生产亏损,该公司数月处于停产状态(无法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群众反映的“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期间,该企业已临时停产方式应付督察,督察组离开吉林省后又继续违法排污”问题不属实。
    此案件与第6批542号、第25批4585号、4630号、4631号案件问题重复,信息已公开。
部分属实     针对该企业存在上述环境问题,大安市环境保护局已依法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整改,整改时间3个月,即2019年2月末前整改结束,此整改工作由大安市经济开发区、大安市环保局共同监督完成。
    一、对生产工艺燃烧工艺废气的火炬进行维护维修,保证火炬稳定正常运行,燃烧生产过程产生的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工艺废气,达到达标排放要求。
    二、调试好安装的油水分离器,去除生产废水中的油污,防止油污对活性污泥的活性影响,使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达到处理要求,污水达标排放。
    三、加大生产设施的巡查检查,防止生产工艺中有跑冒滴漏问题,减少油污污染。整改全部完成,并聘请第三方环境监测部门监测、评估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四、大安市环保局加大对该公司监管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15 5448     来信:大安市工业园区内有2家白酒酿造企业,没有工商和环保等手续,非法生产多年。 白城市大安市 其他     经调查,群众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5日,吉林大安经济开发区、大安市市场监管局、大安市环保局深入工业园区调查核实,工业园区内有2家白酒酿造企业,分别是大安北方兄弟酒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大安市大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群众反映大安市工业园区内有2家白酒酿造企业情况属实。
    北方兄弟酒业成立于2010年12月24日,年产5000吨罐装酒项目2011年7月15日获得环评批复,经现场调查该公司无白酒酿造工艺。
    大发实业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18日,以酿酒、灌装销售等为主经营,2011年6月14日,该公司灌装生产异地扩建项目(不含酿造工艺)获得环评批复,经现场调查该公司有白酒酿造工艺,无环保审批手续。
    群众反映这2家白酒酿造企业没有工商和环保等手续情况基本属实。
基本属实     大发实业公司因酿造工艺不符国家产业政策,虽有工商执照和酒类生产许可证,但没有环评审批,属未批先建,2018年12月14日,大安市环保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建设。  
16 5452     来信:大安北有一家集中供热公司,冬季供暖期间烟囱冒黑烟,烟尘污染周边空气。举报人曾多次向当地环保部门反映未果。 白城市大安市 大气、扬尘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5日,大安市环保局深入现场调查核实,此时锅炉正在运行,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灰渣库有门封闭,煤存放在封闭库内,无扬尘。
    2017年3月2日,大安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吉林省热力集团大安市公用事业有限公司煤及粉煤灰扬尘污染周边环境,经大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该公司储存的原煤及粉煤灰未经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污染周边环境,大安市环境保护局立即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对原煤及粉煤灰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2017年3月3日、3月4日分别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7年3月5日该公司采取了苫布加防尘网的防尘措施,于2017年5月23日,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1万元。并启动按日连续处罚,共罚款3万元。
    2018年1月10日,大安市环保局再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公司原煤及粉煤灰扬尘污染周边环境问题,经大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储存的原煤及粉煤灰未经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污染周边环境,大安市环境保护局立即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对原煤及粉煤灰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2018年1月11日、1月12日分别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8年1月13日该公司采取了苫布加防尘网防尘措施,2018年1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2万元,1月24日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人民币4万元。2018年12月8日委托吉林楷强检测公司监测,各项指标均不超标,冒黑烟污染周边空气不属实。因原煤堆放无苫盖,产生扬尘,大安市环保局已及时做出了处理。举报人曾多次向环保部门举报反映未果问题不属实。
    但2017年3月和2018年1月该公司都存在储存的原煤及粉尘煤灰未经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问题属实,反应问题基本属实。    
基本属实     大安市环保局责成吉林省热力集团大安市公用事业有限公司今后在封闭库内卸车,锅炉采用湿法排渣,排渣后进入封闭渣库,做到日产日清。  
17 5808     一是五棵树镇前英台村村书记王某某,非法侵占该村20公顷集体草原,私自挖鱼塘;将该村2公顷集体林地承包给其亲属,改为水田;在前拉杆屯东侧,乡路北侧的集体林地内取土,出售给油田牟利。二是镇赉镇原党委书记辛某某在任期间,非法毁坏前英台村三社80余公顷草原,改为水田。三是顾某非法毁坏小白城屯东侧10公顷草原,改为水田。四是徐某某非法毁坏前拉杆屯八社100余公顷草原,挖鱼塘。五是前英台村治保主任刘某某,非法毁坏南垫子5公顷林地,改为水田。” 白城市镇赉县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年12月8日,县林业局、保护区管理局、国土局、畜牧局、五棵树镇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
    第一个问题:
    1.该泡塘位于前英台村南约3公里处,面积8公顷。经国土局、畜牧局现场勘验和调取国家土地二调数据库,该地类为集体坑塘和其他草地,不是草原。2016年4月22日,英台村委会通过村级“六步工作法”程序,将泡塘发包给村民王某甲,同时在五棵树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该泡塘为多年形成的自然泡塘,并非私挖的鱼塘,属合法经营。因此,侵占草原私挖鱼塘问题不属实。
    2.该村2公顷集体林地位于前英台村南约2公里处,是在修建二分干渠时取土后形成了水沟,2014年由村书记王某乙亲属村民邢某某对该水沟进行平整耕种水田,面积约1公顷,没有承包合同。经国土局、林业部门勘验和国家土地二调数据库、林业资源档案,该地类为其他草地、旱地、水田、坑塘,不是林地。因相关规定未禁止“其它草地、旱地、水田、坑塘”开垦水田的行为。关于没有承包合同问题,由五棵树镇政府和前英台村委会依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因此,将林地改为水田情况不属实。
    3.该取土点位于前英台村前拉杆屯东侧水泥路与林地中间的护林沟。经林业部门勘验和调取林业资源档案,该取土点英台村集体林地3林班106小班。2011年3月22日,镇赉县森林公安大队对取土行为人已做出了行政处罚。林地现状未还林,镇赉县森林公安大队将督促明春还林,恢复植被。因此,群众举报问题属实。
    第二个问题: 
    该地块位于前英台村东南约2.5公里处,2013年12月11日,五棵树镇政府将该地发包给赵某,用于耕种水田,面积70公顷,2017年开垦10公顷种植水田,其余未开垦。经国土局和畜牧局勘查该地类为集体盐碱地、水田、坑塘,不是草原。是由五棵树镇政府发包的,并不是镇赉镇原书记辛某某在任期间毁坏草原改为水田的。因此,毁坏草原改为水田问题不属实。
    第三个问题:
    该地块位于前英台村东约3公里处。2013年12月五棵树镇政府将该地承包给顾某,用于耕种水田,面积25公顷。经国土局和畜牧局勘验和调取国家土地二调数据库,该地类为集体盐碱地、水田,不是草原。因此,毁坏草原改水田问题不属实。
    第四个问题:
    群众反映问题中的徐某某鱼塘位于五棵树镇前英台村前拉干屯、庆新河东,保护区缓冲区内。经国土局、畜牧局现场勘验和调取国家二调数据库,该泡塘面积19公顷,地类为国有水田、其它草地,不是草原。2011年6月1日徐某某同五棵树镇前英台村签订了承包合同,并建设了管护房,进行了围坝。因该泡塘位于莫莫格保护区缓冲区内,同时又是国家环保部给出的2013-2015年遥感监测人类活动点位,是需要整改的点位,需拆除泡塘围坝、管护房等设施。现管护房已拆除,并解除承包合同,围坝因受气候影响,计划在2019年12月30日前完成,自然恢复植被。因此,毁坏草原问题不属实,挖鱼塘问题属实。
    第五个问题:
    村治保主任刘某某的地块位于前英台村东南约3公里处,原为后拉杆屯弃耕地,由村民刘某某于1993年开始耕种,面积约5公顷。经国土局、林业局现场勘验和调取国家土地二调数据库、林业资源档案,该地类为国有其他草地、旱地、水田、坑塘不是林地。因相关规定未禁止“其它草地、旱地、水田、坑塘”开垦耕地的行为,因没有承包合同,对该地的使用权由五棵树镇政府及前英台村委会依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因此,举报林地改水田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2.没有承包合同问题由五棵树镇政府及前英台村委会依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3.2019年春还林,恢复植被。
    第二个问题:无需整改。
    第三个问题:无需整改。
    第四个问题: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围坝拆除,自然恢复植被。
    第五个问题:土地使用权由五棵树镇政府及前英台村委会依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
主办:白城市人民政府  |  承办:白城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  技术电话(传真):0436-3206855
网站标识码:2208000056  |  吉ICP备17005202号  |  吉公网安备 22080202000169号
访问量:  |  建议您使用IE8以上版本或使用360极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