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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2018年12月16日 来源:    字号: 收藏

附件6                
白城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填报单位:(盖章)                                                   第17批补报、第20批补报                                   (2018年12月14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备注
1 2445     来信: 2017年5月,五棵树镇八家子村书记马某某在村部西南处,非法砍伐大量生态林变卖牟利,所得赃款用于自己盖房。 白城市镇赉县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举报人反映:砍伐树木情况属实。
    2018年12月7日,经国土和林业部门认定该地块为集体建设用地,不是林业用地;树木属于房前屋后树木,不是生态林。经查,候某某于2017年5月,砍伐林木85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之规定,该林木属于候某某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可以自行采伐。
    举报人反映:八家子村书记马某某在村部西南处,非法砍伐大量生态林变卖牟利,所得赃款用于自己盖房问题不属实。
     2018年12月7日,经国土和林业部门调查,砍伐树木行为人不是村书记马某某,而是五棵树镇八家子村民候某某,不存在非法砍伐大量生态林变卖牟利,所得赃款用于自己盖房问题。
基本属实   (*)
2 3230     一是2017年,周某某和朱某破坏红岗子乡新河村的草原并私自挖土售卖牟利。二是2018年,周某某破坏草原种小麦。     白城市大安市 生态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2018年11月26日,经大安市畜牧局到现场核实,采集GPS坐标,并与国土“二调”数据库进行比对,反映的地块不在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斑块内。举报破坏草原问题不属实。
    第一个问题:2018年11月20日和23日,经大安市水利局、红岗子乡政府调查,周某某现任红岗子乡新合村村书记,通过向周某某及村民进行问询,均反映周某某从来没有挖土售卖,同时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反映周某某存在私自挖土售卖牟利行为。朱某某为永合村村民(朱某某患肝癌现在白城住院,问询的是其姑爷丁某某),朱某某姑爷丁某某承认2017年与朱某某一起从承包的苇塘内取了土,并将土方堆放到承包的池塘内,大约有4000立方米,现已把所取得土进行了恢复,从来没有售土牟利行为。群众反映朱某某私自挖土问题属实,反映挖土售卖牟利问题不属实。群众反映周某某私自挖土售卖牟利问题不属实。
    第二个问题:2018年11月20日和23日,经大安市水利局、红岗子乡通过向村民问询,均反映周某某根本没种植过小麦,其哥哥在小河山(地名,位于月亮泡水域沿岸,属于新合村五队的集体在册耕地,不属于蓄滞洪区草原)承包的耕地里种植小麦,是合法种植,种植小麦问题属实,破坏草原问题不属实。
    此案件与编号712、1886号案件重复。
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2018年11月20日,大安市水利局已对朱某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朱某某私自取土行为作出罚款,并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11月20日送达朱某某姑爷丁某某。
    第二个问题:向群众加大宣传解释,该地块不是草原,是耕地,消除群众误会。
(*)
3 3231     向海乡大房村村书记张某某,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自2003年至今,私自砍伐30垧天然林改为耕地,盗伐树木出售牟利;二是2012年,圈占10垧草原建设房屋,2018年,才取得相关审批手续;三是张某某破坏该村林地、耕地,挖土并出售给村民垫地;四是将大房村内异地拆迁的建筑垃圾,全部垫在草原上其本人此前挖的鱼塘内。举报人称为应对此次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张某某才在被毁坏的林地内种树,认为当地相关部门未依法查处上述问题以及给予张某某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属于不合理。 白城市通榆县 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26日,通榆县林业局核实,向海乡大房村行政区内无天然林,举报人称张某某“自2003年至今,私自砍伐30垧天然林改为耕地”问题不属实。经查向海乡林业站和县林业稽查大队确认,在2015年2月9日全省林地清收行动中,张某某因未完成0.7公顷造林任务,已被向海乡林业站罚款;应该造林但未造林16.3公顷(私自种地),属于非法开垦林地已罚款(宜林地,原地块内没有树木)。张某某曾存在“非法开垦林地行为”;不存在“盗伐树木出售牟利”行为。举报“林地改为耕地”问题属实;举报盗伐树木出售牟利”问题不属实。上述林地已于2015年至2018年全部还林,还林面积18公顷。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8年11月26日,通榆县向海乡政府、县牧业局核实,举报地块总面积12.88公顷,是大房村村民张某甲于2012年承包,承包手续齐全。不存在张某某圈占问题。
    涉事房屋是张某某侄子张某甲的,于2016年底建成;房屋占地面积80平方米(不占草原),此房屋为通榆县向海乡嘉珩种植专业合作社管护房。于2016年7月申请备案,2016年11月19日取得通榆县国土局《准予备案函》,审批手续齐全。举报张某某“2012年,圈占10垧草原建设房屋,2018年才取得相关审批手续”问题不属实。
    第三个问题:经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8年11月26日,通榆县林业局、向海乡政府核实,张某某承包林地中6林班139小班东北角曾存在历史取土痕迹。2012年秋季造林期间,向海乡包村干部在排查大房村秋季造林地时,发现6林班139小班东北角存在多年形成的取土大坑,并告知大房村委会禁止村民到该处取土。经向海乡纪委走访调查,该取土坑为当地村民多年取土造成,大房村曾存在林地取土问题;但不是张某某挖土牟利造成,举报“张某某破坏林地挖土并出售给村民垫地”问题不属实。2017年张某某将该林地转包给李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按照向海乡要求对取土坑进行了平整,2018年10月进行了还林。
    经向海乡政府、大方村委会确认,张某某不存在破坏耕地、挖土并出售给村民垫地问题。举报“张某某破坏耕地挖土变卖”问题不属实。
    第四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26日,通榆县牧业局核实,涉事“鱼塘”是村民老取土坑,面积546平方米,不占草原。举报人所述的“建筑垃圾”实为大房村整村搬迁建楼开槽时挖出的土,不是建筑垃圾,大房村将开槽挖出的土垫在老取土坑和附近低洼草原上(垫土后与周边地块齐平),面积9927平方米,其中占草原面积5656平方米。举报人反映建筑垃圾垫在鱼塘内不属实;反映垫在草原上属实。
    2011年11月26日,县林业局、县牧业局、县国土局、向海乡政府核实,2017年张某某将该举报林地转包给李某某,李某某于2017年按照向海乡要求对取土坑进行了平整,2018年10月进行了还林。还林行为人是李某某,与举报人张某某和其侄子张某甲无关。举报“为应对此次中央环保督察,张某某才在被毁坏的林地内种树”问题不属实。被举报人张某某在2015年全省林地清收工作中,因未完成造林任务、非法开垦林地,县林业局已分别对其进行两次处罚,现已还林。张某某并未建房,故不涉及补办审批手续。举报人“认为当地相关部门未依法查处上述问题以及给予张某某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属于不合理。”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林业局已于2015年进行过处罚,该地块现已恢复为林地,并全部完成还林。向海乡林业站将加强林地监管力度,严防毁林、侵占林地行为发生。
    第二个问题:张某甲房屋已取得合法手续,无需整改。
    第三个问题:不属实,但向海乡林业站长将加强林地监管力度,严防毁林、侵占林地行为发生。
    第四个问题:向海乡政府已落实监管责任人,长期监管,防止耕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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