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填报单位:(盖章) 第12-27批补报 (2018年12月13日) | |||||||||
|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情况 | 备注 |
| 1 | 2082 | 2015年7月,举报人(日本华侨)在莫莫格乡才力村和大屯镇前杭村接壤处,建成拓元农机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了1000多万人民币,占地面积1200亩),当时该地块的土地性质是国有盐碱地,土地用途是种植水稻。该合作社有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取得了镇赉县国土局、农业局及莫莫格乡政府的相关审批手续(审批的用地规模是19378平方米),举报人建设了基地、大棚、晾晒场等配套设施。2017年7月14日,镇赉县城乡建设局告知举报人其农业基地上的建筑物影响规划,属于违章建筑要求拆除。7月26日,莫莫格乡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向举报人下达处罚决定书,称举报人2015年4月-5月在莫莫格自然保护区内建设违章建筑。但举报人回国投资该项目的确切时间是2015年6月-7月,与处罚决定的内容不符。2017年8月4日,镇赉县环保局又给举报人下达了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原状的处罚决定书,称举报人未取得环评手续。2017年8月11日,建筑被县里强拆。2017年8月12日县里相关部门补开强拆文件。2017年9月,才力村、前杭村给举报人下达了农用土地解除合同通知,并称:“应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及县政府的要求”解除合同。举报人认为上述情况属于严重的环保“一刀切”行为。自下达通知、结束合同至今,无任何人与举报人谈相应补偿问题。举报人多次参加县长接待日,均未被县领导接待。 | 白城市镇赉县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一)关于举报人称土地用途是种植水稻的问题不属实。 2015年7月,经国土部门确认拓元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地块地类为集体坑塘水面、集体盐碱地和国有盐碱地。因该地块在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按照《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禁止开垦。故其称“土地性质是国有盐碱地,用途是种植水稻”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举报人称取得设施农用地手续建设建筑物问题基本属实。 经查,该合作社在2015年10月20日取得国土部门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属实。 经查,建房时间是在2015年4月—5月,而取得设施农用地手续是在2015年10月20日。因此,取得备案手续后建设建筑物的问题不属实。 (三)关于举报人称建筑被县里强拆问题基本属实 因合作社建设的房屋、库房、大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第四十条之规定,系违章(违法)建筑。故县住建局向王某某发出《责任限期违章(违法)建筑决定书》,告知举报人建筑物属于违章建筑,要求拆除问题属实。 因王某某所建的建筑物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同时,在莫莫格保护区内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六条及相关法律规定。故县环保局下达了《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决定书》。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下达的《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决定书》是行政命令,此命令一经做出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 王某某在县住建局和环保局下达拆除期限内没有自行履行拆除义务,故2017年8月莫莫格乡政府对合作社内建筑物依法依规实施拆除,不属于强拆。反映强拆建筑物问题不属实。 (四)关于举报人称补开强拆文件问题不属实 关于举报人反映2017年8月12日县里相关部门补开强迁文件查无实据,反映问题不属实。 (五)关于举报人称与处罚决定内容不符问题不属实 2017年4月14日,经王某某房屋的使用人衣汗成证实,王某某所建设房屋为2015年4月至5月份。因此,举报人称“回国投资该项目的确切时间是2015年6月—7月,与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不符”,问题不属实。 (六)关于举报人称解除合同及赔偿问题不属实 王某某分别于2015年7月5日和7月12日同前杭村委会和周某某签订了涉案土地承包合同。发包人前杭村发包的土地地类为集体坑塘、集体盐碱地,前杭村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具有发包权,但因该地处于莫莫格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该地开垦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发包人周某某发包的土地类别为国有,周某某不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即便具有土地流转权,也因该发包合同中的土地属于莫莫格保护区实验区,故该发包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不属于违法行为,而根据案件情况属于违约行为的一种。所以,无论承包合同无效还是合同解除,都不是依法依规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的依据,为此,王某某因为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王某某与土地发包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或者民事诉讼解决,而不属于本案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所解决的问题。故举报人放映解除合同属于严重的环保“一刀切”行为不属实。 (七)关于举报人称信访投诉问题不属实 经查,县信访局信访记录显示,王某某仅在2017年12月15日到信访局反映过被拆除建设设施问题,至今再无信访登记。因此,举报人称多次参加县长接待日,均未被县领导接待的问题不属实。 |
基本属实 | 已恢复原状。 | 无 | (*) |
| 2 | 3023 | 白城市政府将举报人承包的二龙乡保民村3社、4社、5社、7社、9社草原转包给他人,草原现已被破坏变成耕地。此外,白城市政府将举报人承包的保民村草原破坏变成耕地,目前草原已被推平。举报人曾向洮南市政府反映,得到的答复是让其自己解决,上述问题至今未解决。举报人称其承包合同没有到期,要求归还草原并恢复被破坏的草原。 | 白城市 洮南市 |
生态 | 经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25日,洮南市二龙乡政府和畜牧局现场核实及查阅资料,具体情况为: 举报人承包的二龙乡保民村3社、4社、5社、7社、9社共有草原1573.1公顷,位于洮南市二龙苇场土地范围内。2004年1月,二龙乡保民村将3社、4社、5社、7社、9社草原承包给陈某某;2007年7月6日,陈某某将承包的草原转包给刘某某,当天,刘某某又将其承包草原转包给姚某,承包期限为2007年7月6日—2024年12月31日。 2014年4月25日,洮南市人民政府将洮南市二龙苇场全部约1万公顷土地(含举报人反映的二龙乡保民村3社、4社、5社、7社、9社面积为1573.1公顷的草原)承包给金垦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承包期限为50年。经对二龙乡保民村3社、4社、5社、7社、9社问题地块实地踏查,地块坐标转绘到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土地属性为盐碱地、坑塘泡泽、沟渠和旱地,土地属性不是草原,2018年金肯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在该区域种植600余公顷(约9000亩)的黄豆,该公司的种植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因此,该公司耕种现象属实。开垦草原进行耕种情况不属实。 举报人曾向洮南市信访局反映过,信访局通过向相关部门了解发现姚某反映问题不属实,已当面对其做出政策解答并已口头告知本人,如对解答不认可,可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因此,举报问题属实。 举报人承包地块与金垦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承包地块属同一地块,存在土地使用权争议,举报人要求归还草原并恢复被破坏的草原的事实无法认定。 |
基本属实 | 由洮南市国土、畜牧部门确保于2019年2月末前完成该争议地块地类属性确认工作,根据确认结果,涉及违法行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涉及民事纠纷的,由洮南市司法局介入调解双方合同争议问题。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