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盖章) 第8-11批补报 (2018年12月3日) | |||||||||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情况 | 备注 |
1 | 975 | 棉纺路37号院内的东侧瓦房是一家炼废油生产饭店地沟油的厂子,生产时排放刺鼻异味,严重扰民。 | 白城市经开区 | 大气 | 经调查,群众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16日,白城市食药监局联合市工商局、环保局和公安局对举报地进行了核查,位于白城市棉纺路37号东侧的炼废油生产地沟油的厂子是众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用保平木工厂闲置厂房。该公司生产方式是收购厨房内经过油水分离器处理后的餐厨油,对厨房餐饮废油进行收集,经加热撇取上层油,灌入封闭铁皮桶,销往河北一家化工企业,用作提炼有机生物柴油和化工原料,生产时会产生异味基本属实。 现场调查了解该公司自2016年10月开始,只生产三个月,因合伙人之间发生经营管理分歧2017年4月停产至今。现场查看发现瓦房内有85个承装产品空铁皮桶,没有生产原料和炼制地沟油的生产线,没有闻到异味。经开区管委会办事处人员走访询问周边六家经营业户,并签字确认。 自2018年以来,该厂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所以无法对产生的异味进行监测。 |
基本属实 | 各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如果不能达到环保要求,实现稳定达到排放,经开区管委会将予以取缔关闭该公司。同时,工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出租方解除合同。 | 无 | |
2 | 1239 | 沿江镇西二龙村四家子屯南,莫莫格自然保护区鹅头保护站区域内有400余公顷湿地和草原,被人非法开垦改为耕地。举报人称沿江镇政府和莫莫格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不作为,要求依法查处上述问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白城市镇赉县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11日,镇赉县国土、林业等部门核查,该地块位于莫莫格保护区核心区内,国土二调显示地类为国有滩涂、旱地和国有其它草地,面积73公顷(含湿地6公顷)。2009年以来,镇赉县针对沿江非法开垦草原湿地行为采取了一系列植被恢复措施,沿江镇二龙村按照上述要求开展工作,其中有6户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开垦种植玉米。2018年6月1日,已将耕种的农作物耙除。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此案件与第5批419号案件问题相同。 |
基本属实 | 现已整改完成,今后将做好监管工作。 | 已在第五批受理编号419号案件进行了问责。 | (*) |
3 | 1242 | 来信:大安市舍力镇荆某某非法破坏780亩草原开垦水田,贺某破坏240亩草原开垦水田,严重破坏草原生态。 | 白城市大安市 | 生态 |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16日,经大安市畜牧局现场核实,采用GPS现场采集坐标,与国土“二调”数据库进行比对,群众反映的区域不在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斑块内,不存破坏草原情况问题。 2018年11月16日,经大安市舍力镇工作人员现场核实,2000年1月1日,舍力镇民众村与该村村民杨某某签订草原承包合同书(当时该村村民认为只要不是耕地,就以草原形式发包),将该村1390亩草原承包给杨某某,承包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止。签订承包合同后杨某某委托其亲属荆某某负责经营管理(但荆某某不提供与杨某某之间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书)。贺某(在开垦水田时杨某某曾到现场进行阻止过)开垦水田212亩,荆某某(是经过荆某某允许的,因荆某某是杨某某委托的管理人)开垦水田160亩,地类为未利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贺某和荆某某是在未利用地上开发水田,属农地农用,未改变地类性质。根据大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舍力镇实际,没有禁止开垦区,所以在未利用地上开发农用地,不违反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群众反映开垦水田情况属实,反映开垦草原情况不属实。 |
基本属实 | 无 | 无 | (*) |
4 | 1262 | 镇赉县镇赉镇二井子村白旦召屯北2公里,有一片2100亩的天然草原,被吕某某三人破坏后开垦成稻田地,其中吕某某开垦1500亩,张某某开垦400亩,李某某开垦200亩。 | 白城市镇赉县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15日,镇赉县国土、畜牧、镇赉镇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开垦水田问题属实。举报地块在二井子村白旦召屯北,土地面积为812亩,土地性质为二井子村集体水田、二井子村集体坑塘水面和二井子村集体旱地,不属于天然草原,举报破坏草原问题不属实。 经核实,开垦水田种植面积共270亩。由张某开垦60亩、吕某开垦150亩、杨某开垦60亩。三人均与二井子村村民委员签有土地承包合同。因此,举报开垦水田问题属实;因开垦地类为其他草地、旱地和集体水田,不是草原,因相关规定未禁止“其他草地、旱地”开垦水田的行为,所以无需整改。 |
基本属实 | 无 | 无 | (*) |
5 | 1303 | 镇赉县镇赉镇西乃力村西南2公里、二井子屯北2公里处,有一片200亩天然草原,被维尔鸭业破坏后建厂房。 | 白城市镇赉县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12日,镇赉县国土局、畜牧局、镇赉镇政府及相关单位调查核实,举报中所说的维尔鸭业实际为吉林维尔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厂房地块属于国有设施农业用地,不属于天然草原,故草原被破坏问题不属实,但建厂房问题属实,所建厂房已取得畜牧部门审批备案手续,符合现有农用地文件规定。 |
基本属实 | 无 | 无 | |
6 | 1390 | 来信:通榆县开通镇西郊村东夯屯村民齐某某、梁某某强占他人承包的3.5垧林地,并将其中1.5公顷林木砍伐后卖给板厂牟利。举报人曾多次向当地林业部门反映未果。 | 白城市通榆县 | 生态 | 经查,举报案件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16日,经通榆县开通镇政府与县林业局调查,林业局实地测量,该举报地块面积共1.5公顷,齐某某占地1.2公顷,其中0.9公顷林地是村里承包给齐某某的,0.3公顷是村民委托齐某某代为经营管理的,不属于强占;梁某某岳父2005年口头承诺将儿子张某某的0.3公顷林地给女婿梁某某,并没有证据证明梁某某强占土地。举报齐某某和梁某某强占林地情况不属实。齐某某和梁某某将1.5公顷林地内的树送给板厂老板高某某。高某某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滥伐树木27棵,材积3.62立方米,属实。卖给板厂牟利一事,无从查证。2018年5月,群众向开通镇林业站反映此事,林业站已经受理,但因高某某外出联系不上,直至7月份返回家中,调查核实后立即进行立案,2018年9月3日结案。群众反映林业站不予受理情况不属实。 |
基本属实 | 齐某某、梁某某送承包地内林木给高某某,属口头转让,是合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滥伐树木蓄积在10及10立方米以上方构成刑事案件,高某某滥伐树木27棵,蓄积4.84立方米(材积3.62立方米),不构成涉刑案件,县林业局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补种树木,涉案人现已补种树木135棵并上缴罚款。 2017年秋季由齐某某和梁某某分别还林1.2公顷和0.3公顷。2018年9月3日结案。 |
无 | |
7 | 1484 | 来信:瑞文养殖场被划入禁养区,在关闭搬迁过程中受到了洮南市政府不合理不合法的对待:一是洮南市政府对环保工作不作为,截至2018年11月仍未对禁养区养殖户进行关闭搬迁,未制定出搬迁补偿的相关规定及补偿标准;二是洮南市政府对环保工作乱作为,该养殖场于1993年建厂,周围荒无人烟,2014年才开始有人在养殖场周围建住宅。为应付督察组和周边居民,洮南市政府以“养殖场在城镇居民区内建设”为由,于2018年6月19日向该养殖场下达了8万元的天价罚单;三是洮南市政府表面整改,实则暗中拖延该养殖场关闭搬迁进度;四是洮南市政府对该养殖场关闭搬迁的流程不合法,无统一补偿标准和方案,仅针对该养殖场一家实施关闭搬迁,并直接指派一家评估公司开展评估。举报人要求当地政府依法、公平、合理动迁并给予瑞文养殖场合理合法补偿。 | 白城市洮南市 | 其他 | 第一个问题:2018年11月16日,经洮南市畜牧局和光明街道办事处深入现场核实。国家、省均未出台禁养区搬迁补偿标准,地方制定标准缺乏相关依据,因此未制定搬迁补偿规定。2017年7月,洮南市人民政府编制的《洮南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中未将该处两户养殖户纳入搬迁范围,但在2018年9月份开展的“举一反三”工作过程中被排查发现,目前,按照相关程序正在开展对其开展搬迁(非关闭)资产评估事宜。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第二个问题:2018年11月16日,洮南市环保局现场核实,位于团结路幸福里小区边缘(原林机场院内)共有养鸡户两户,于1993年3月投产至今。2018年6月1日,洮南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处两户养殖场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气味扰民,于2018年6月19日,向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预处以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8年10月被市法制部门因举证不充分给予撤销,不存在乱作为现象。举报问题不属实。 第三个问题:2018年11月16日,洮南市畜牧局现场核实,2018年10月17日,洮南市政府已责成洮南市畜牧局对该处两户养鸡场搬迁开展资产评估事宜。同年11月1日,洮南市畜牧局委托白城市守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处两户养鸡场进行了现场勘查记录,现正在按照相关程序开展资产评估事宜,不存在拖延搬迁进度问题。举报问题不属实。 第四个问题:2018年11月16日,洮南市畜牧局现场核实,洮南市畜牧局已按照相关程序开展搬迁(非关闭)工作,目前,委托第三方公司对其开展资产评估工作,不存在搬迁流程不合法现象。举报问题不属实。 |
部分属实 | 第一个问题:计划2019年5月底前完成。 | 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