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盖章) 第15批 (2018年11月29日) | |||||||||
序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污染 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情况 | 备注 |
1 | 2098 | 来信:镇赉县众合生物质发电厂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生产过程中实际烧煤,不烧生物质;二是废气排放口的在线监测数据造假;三是生产废水投加化学药剂后,偷排地下。 | 白城市 镇赉县 |
大气、水 | 经查,群众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2018年11月23日, 经白城市发改委、市能源办和市环保局现场对该企业进行核查。 第一个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基本属实。厂区内现有15万平方米存料场地,场地内存有大量秸秆、稻壳、板皮等生物质燃料。现场未发现有存放的燃煤及生产过程中掺烧燃煤的现象。2017年2月,在吉林省出台不允许生物质出厂掺煤等相关文件之前,吉林众合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存在掺烧少量燃煤迹象。因此,吉林众合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存在掺烧少量燃煤迹象属实。2017年7月,山东水发集团收购吉林省众合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经营权(企业没有更名,法人更换),吉林省众合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未发现掺烧燃煤现象。 第二个问题: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该单位在线监测设备于2018年10月19日完成比对工作,并到市、县环保部门备案。在线监测设备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HJ75—2017)的相关要求,与省市联网实时上传数据,检查时在线数据上传正常,各参数符合要求,不存在监测数据造假的现象。 第三个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基本属实。生产用水主要为锅炉用水。因锅炉用水标准的需要对水质软化,在生产用水前要进行加阻垢剂、加碱和少量氨水对水质进行软化处理,属于正常生产工艺需要,达到发电生产用软化水的要求。软化水经锅炉加热后形成蒸汽热能,推动发电机组发电。热蒸汽通过发电机组后经过冷凝器凝结成水,再输送到锅炉进行加热,产生蒸汽,用于生产,循环利用,整个生产用软化水处于封闭运行状态,生产用水量蒸发、散失时进行补充生产用水量。在生产软化水的过程中,产生的不可用废水中和后排入市政管网,不存在生产废水加药偷排地下的现象,因此,生产用水加药问题属实,但生产废水加药后偷排地下的问题不属实。 |
部分属实 | 经过现查核实核查情况,对群众举报的三个问题,按照《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的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大对该类企业的监管力度。 一、按照2017年2月吉林省政府相关文件的要求,严查生物质发电行业掺烧燃料煤。 二、加大在线监控中心企业实时上传数据的监管及在线监控设施的巡查频次,防止虚假数据上传。 三、加大生产用水软化后不可用废水排放后的监管。 四、市、县两级监管相关部门按照自己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市级相关部门以“双随机”的方式对企业加大监管;县级各相关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按照职责强化监管。一经发现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
无 | (*) |
2 | 2102 | 一是与通榆县交界处向西南角33公里处有一座四海湖水库,因四海湖的北湖不放水导致水库内和四海湖湿地没有水,影响生态环境。二是四海湖水库库区东边有鸽舍和猪舍(均为违建),距离居民区不超过50米,养殖期间粪污直排,污染环境。 | 白城市 洮南市 |
生态 |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举报问题情况属实。 2018年11月21日,经洮南市水利局调查核实,四海湖湿地水源是由盐铺调度站调水,需经过创业水库、泉眼泡水源、二龙泡水库、四海北湖、之后达到四海湖水库进行蓄水。因近几年洮儿河断流,加上上游水源补充不足,四海北湖尚未蓄满水,因此满足不了下游湿地用水。 第二个问题: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21日,经洮南市水利局调查核实,张某某在四海湖水库库区东侧建设鸽舍和仓库(非猪舍养猪),仓库面积为200平方米,距离水面约300米左右,该处建筑物属于违章建筑,情况属实;10月初,张某某已将鸽子和猪移除该地点,现场核实未发现养猪、鸽子现象,且未发现有积存粪便。据调查了解养殖期间产生的粪便统一收集外运并还田,因此,养殖期间将粪污直排情况不属实。 |
部分属实 | 第一个问题:按照省、市河湖连通调水计划,待上游水源充足时,及时对该水库和湿地用水进行补充。 第二个问题:2018年11月23日,洮南市水利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涉案嫌疑人张某某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8年12月4日前将建设的建筑物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依法强制拆除。 |
无 | |
3 | 2103 | 山河乡代家村10社马某在村内养狐狸,气味刺鼻,影响附近村民正常生活。当地环保部门实地查看后只是要求马某清理粪便,但未从根本解决问题。 | 白城市 经开区 |
其他 | 经查,举报情况属实。 2018年11月21日,经经开区管委会联合白城市畜牧局、环保局、西郊办事处核查,三合乡代家村10社内确实存在马某的狐貉养殖场,场内养殖狐貉900多只,白城市畜牧部门已现场吊销该养殖场的动物检疫证。白城市环保部门于2018年7月曾告知该场对粪便做到日产日清,但气味仍难以消除,情况属实。 |
属实 | 白城经开区管委西郊办事处制定了养殖场搬迁整改方案,该养殖场将不再扩大养殖规模,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该养殖场的搬迁。在搬迁前,督促养殖户加强管理,养殖场粪便做到日产日清,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气味污染。 | 无 | |
4 | 2129 | 来信:举报人曾在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第36批第7755号案件中反映:通榆县政府2006年以种草为名在向海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垦湿地等问题。举报人称通榆县政府隐瞒事实,在媒体公布虚假处理结果,实际开垦湿地面积远大于95.5公顷。2017年8月以来,举报人多次向通榆县政府、环保、检察院、公安等相关部门反映未果,并遭到了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信息被当地有关部门泄露,其承包的耕地也被通榆县政府以高速取土的名义毁坏。向海保护区内湿地已开垦多年,通榆县政府搞“一刀切”,多次组织人员毁坏耕地。举报人认为政府不作为、乱作为,要求依法依纪查处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 白城市 通榆县 |
生态 | 经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14日,经白城市督查指挥中心、兴隆山镇政府、县交通局、县行政违法举报中心、向海保护区管理局联合调查,中央环保督察通榆县协调工作组证实,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第36批7755号信访案件由于没有具体位置线索,县政府组织农业、牧业、水利、国土等部门排查2006年以来在向海保护区内实施的种草项目,结果只有县水利局实施的项目与群众反应问题相符,因此,将此案件处理结果在媒体公示,不存在通榆县政府隐瞒事实,公布虚假处理结果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 向海保护区湿地内确有被开荒问题,2017年以来,由兴隆山镇政府牵头,清收开荒耕地95.5公顷,向海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7755信访举报案件周边垦湿地块加大整改清收力度,先后耙除非法开荒耕地46块,清收湿地面积120公顷,举报人称“开垦湿地面积远大于95.5公顷”问题情况属实。 2017年10月,举报人到县工作协调联络组办公室(县环保局)说明受理编号7755信访案件调查核实及实施整改地块与其举报地块不符。根据举报人所述地块位置,联络组转由兴隆山镇政府重新调查,并将案件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了举报人;经县检察院、公安局、信访局分别对2017年8月以来的所有上访、举报线索进行了逐一核查,未发现有信访人举报非法开垦向海湿地问题的案件;不存在泄漏举报人信息和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未果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 举报人承包的耕地是从其他村民处转包的,在高速公路取土场范围内,共有13户村民,均与村里达成协议,不存在对上访人打击报复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 通榆县政府清收的均为开荒地,不是耕地,不存在“通榆县政府搞‘一刀切’,多次组织人员毁坏耕地”,也不存在不作为、乱作为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 此案件与第6批629号案件问题相同。 |
基本属实 | 已耙除清收开荒地215.5公顷。 | 无 | |
5 | 2176 | 来信:洮府乡增胜村村书记籍某某存在以下问题:1997年在国有林地内修建房屋;2003年-2004年在国有林地内修建大棚;2006年,洮南市政府建设工业园区,非法占用耕地42411平方米。 | 白城市 洮南市 |
生态 | 经查,举报问题不属实 2018年11月21日,经洮南市洮府街道办事处和林业局现场核实,具体情况为:从1999年至今,籍某某任洮府街道增胜村书记,该涉案人籍某某现有两处大棚,所处地块性质为耕地,非林地。根据林相图显示增胜村管辖范围内不存在国有林地,且该涉案人未在其它地点(除增胜村以外的洮府街道的村屯)毁林建房、构建大棚。 2018年11月21日,经洮南市洮府街道办事处、国土局、经济开发区现场核实。按照洮南市委、市政府统一规划要求,2006年开始筹建工业园区,主要在园区内修路征用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增胜村部分耕地依法征用,转为建设用地,共涉及村民29户,面积为42411.1平方米,且均给予补偿(属实)。举报中所述非法侵占耕地情况不属实。 |
不属实 | 无 | 无 | |
6 | 2180 | 来信:苏公坨乡两家子村村书记王某某,多年来一直在国家开发种草的耕地上种植玉米,破坏草原生态环境。2018年10月,王某某将种草的耕地进行了深翻,企图毁灭证据。 | 白城市 通榆县 |
生态 |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21日,经通榆县苏公坨乡政府和牧业局调查,该地块是通榆县草原管理站在1996年根据国家农业部、省畜牧业管理局、通榆县人民政府等相关文件立项实施的“通榆县草原畜牧业开发示范工程建设项目”地块,是青贮玉米种子田。2005年12月,通榆县草原管理站将该地块发包给当地村民王某某经营至今。因通榆县草原管理站与王某某签定的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种植作物的具体品种,所以承包人一直自由耕种。种植品种的确包括玉米等作物。 综上所述,反映该地块“国家开发种草”不属实;反映在该地块种植玉米情况属实。 因该地块为“青贮玉米种子田”项目地,但承包人王某某从2006年至2018年种植品种不是青贮玉米,不符合项目要求。鉴于上述事实,经通榆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通过法律程序解除通榆县草原管理站与王某某的承包合同,将该地块进行翻耙恢复原状。2018年10月承包人王某某将该地块进行了整体翻耙。所以举报该地块“进行了深翻”情况属实,但不是为了毁灭证据。 与第4批267号案件问题相同,拟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
基本属实 | 由通榆县草原管理站和苏公坨乡政府加强监管,杜绝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发生。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