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应急文〔2024〕77号)于2024年5月24日施行,现于2026年5月23日到期失效。《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白城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白应急联字〔2024〕1号)依据此文件制定实施,现同步失效。该文件失效前已受理但在失效后办结的举报事项,仍适用其规定;该文件失效后受理的举报事项适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规定,有关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