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规范我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的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专家参与安全风险方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吉安委〔2020〕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的条件和要求,经市应急管理局聘用的在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行业(领域)从事相关工作,具有较高技术、管理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城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白城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库由白城市应急管理局结合我市实际组织建立,按照行业领域分设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冶金轻工、交通运输、建筑、电力、特种设备、消防、消防救援、森林草原、地震与地质灾害、防汛抗旱、自然灾害、法规标准、经济、科技与信息化、应急宣传与舆情应对、应急预案等专业组。
第五条 白城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设在白城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局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按职责分工任委员。专家委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协调科,统筹安排部署和指导专家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专家的聘用、解聘条件
第六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三年后重新履行聘用程序。
第七条 专家聘用条件:
根据工作需要,由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具体应符合: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清正廉洁,秉公办事,自愿从事专家工作,积极接受应急管理部门委派的工作任务。
(二)熟悉行业领域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在本行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实践水平、技术权威、一定声誉和丰富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工作经验,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办法和措施。
(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累计工作年限10 年以上;在安全管理、安全科研、相关专业领域岗位上累计工作10年以上,有较强现场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以及参与事故、灾害处置和调查能力。特殊专业可以放宽学历要求,从长期从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中聘任。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不同的现场工作环境要求,年龄不超过 70周岁(65 周岁以上需提供体检证明)。
(五)应急管理系统在岗公职人员不得聘用为安全生产防范专家。
第八条 专家聘用程序:
(一)经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推荐或自荐人填写《白城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退休或自荐无需推荐单位意见),并提供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获奖证书、发表论文及专著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三)专家委成员对推荐和自荐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拟聘专家名单,提交专家委批准。
(四)经批准的专家名单在白城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专家库,由专家委聘任并颁发聘书和专家证书。已被国家、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聘任的国家级、省级专家是我市应急管理专家的有益补充,可以不经相关聘用程序直接作为我市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专家的解聘条件: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示。
(一)因身体、工作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作为专家的,由专家本人向市专家委提出申请,由专家委负责履行解聘手续。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专家或行政机关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或故意打压、刁难工作对象的。
(三)不遵守保密制度,擅自泄露工作对象商业或技术秘密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工作规划,工作中随意降低标准,因疏忽或遗漏导致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一年内连续3次不能接受委派任务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形。
不再担任专家组成员或被解聘的专家,其聘书由专家委收回。
第四章 专家工作任务、权利、义务和规则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担负以下工作任务:
(一)参加安全生产日常督查、检查、风险辨识。
(二)参与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并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
(三)参与指导有关应急预案修订;参与各类资质评审、验收等工作:为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
(四)参加自然灾害勘探、调查、指导、评估: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参与企业隐患的诊断、排查、整改、验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事故调查等活动;参加有关灾情核查和损失评估。
(五)参与市级总体应急预案等政策措施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参与应急管理发展等全市重要规划的定制;参与全市性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制(修)订;参与全市性安全生产重要事项决策咨询和风险评估;参与重大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评审。
(六)参与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专题调研活动,撰写相关论文、报告或提出建议。
(七)完成专家委委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专家具有以下权利:
(一)受委托参与相关工作时,有权查阅受检单位相关文件资料,要求其提供所需资料,询问相关人员,进入现场核查有关情况等。
(二)开展工作时,不受工作对象单位或个人干预,依法进行自主行使权力。
(三)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及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要求参加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重要专业会议和相关业务培训。
(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与所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市专家委的管理,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按照委托要求,应按时开展和完成工作任务。
(三)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坚持原则,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对出具的结论意见负责。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五)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六)及时填写和更新个人信息,记录和反馈参加工作或活动的情况,积极参与专家年度考评。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一)准确把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认真核查有关情况,有理有据的出具结论意见,不得弄虚作假、主观臆断、感情用事,不得超出明确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范围。
(二)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最终意见,不同意见可以注明。对国家标准理解不一致的,应当申请该标准起草委员会解释。
(三)不得擅自透露执法检查行程、调查核查进展等信息,不得与工作对象私下联系、单独会面。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工作对象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等。执行聘用部门委托任务时,不得再收取工作对象劳务费。
(五)不得接受工作对象安排的宴请、各种健身娱乐活动。
(六)不得在工作对象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其推荐任何服务、销售任何产品。
(七)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聘用部门和工作对象也有权要求回避。
1.直系亲属在该企业工作;
2.本人有在该企业工作的经历;
3.本人或所在单位为该企业提供过技术服务;
4.持有该企业股份及参与分红;
5.所在单位与该企业存在合作或竞争关系;
6.其他可能影响工作公正客观的情况。
第五章专家的日常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方可使用专家。
第十五条 使用专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委、市政府决定使用专家时,由市专家委办公室填写《专家使用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市专家委相关领导审批。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单位)使用专家时,相关科室(单位)应在工作开展前,填写《专家使用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专家委审批。
如遇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可先使用专家,后补审批手续。
(二)专家使用计划批准后,使用科室(单位)要将《专家使用审批表》报专家委办公室备案,专家委办公室按照随机选派原则派遣相关专业专家。一般情况下各申请服务科室(单位)不得自行选定专家,特殊情况下或紧急情况下经市专家委相关领导同意可以指定专家。所用专家正常情况下应在市专家库成员中聘请,专业短缺等特殊情况下,可从省内外专家中聘请。
(三)专家确定后,专家委办公室要及时通知专家,专家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按照工作日程开展工作。
使用专家期间,因特殊情况终止服务的,专家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按照规定另行报批。
第六章 专家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坚持“政府购买服务”的原则,支付专家工作经费,专家已按规定获得专家工作经费,不得向工作对象另行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专家经费使用及支付标准
(一)参加本办法第十条一、二、三款所列各项活动的,专家在其居住地参与工作,每人每天补助500 元;工作地未在其居住地且产生住宿费用的,专家每人每日700元。
(二)参加本办法第十条四、五、六款所列各项活动的,专家在其居住地参与工作,每人每天补助 800 元;工作地未在其居住地且产生住宿费用的,专家每人每日1000元。
(三)对从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地下矿山井下隐患排查、涉及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企业的治理等安全风险较大工作的专家,均每人每天补助 2000 元。
(四)对于涉及本办法第十条第七款所列活动以及聘请外省或国家专家组的专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危险性、技术程度和时效需求协调掌握补助标准。
(五)专家参加调研、研讨等工作后需写报告等材料的,按实际工作时间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但最多不超过5天的标准。
(六)各部门使用专家时,其专家补助由各部门自行承担,补助标准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七)严格区分专家使用过程中的企业行为和政府行为。因企业行为聘请专家,其专家补助由企业承担,补助标准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八)专家使用不足4小时的按照半日计算,超过4小时的按照全日计算。
(九)专家个人劳务报酬有关税费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执行,由专家个人自行缴纳,不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每次专家服务结束后,由申请科室(单位)填写《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由专家本人填写《专家工作记录表》,申请科室(单位)负责将《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和《专家工作记录表》报送专家委办公室,经专家委相关领导签字后,作为领取专家费的依据存档。
第十九条 专家费的支出严格执行先预算后支出、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二十条 专家费原则上按次结算,每次检查任务完成后,由专家委办公室负责履行专家费报销手续,按照专家费用支付标准填写《专家费支出审批表》,连同《专家使用审批表》《专家工作记录表》和《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按照程序报财务部门按有关财务规定审批专家费。手续齐全后,一周内打入专家个人银行卡。
第二十一条 因经济社会发展等原因需对专家工作经费支付标准进行调整的由专家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专家委审核同意,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初,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提出年度专家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批。每年一季度要组织召开专家工作会议,讲评上年度工作情况,同时安排部署本年度有关工作,对工作优秀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在职专家执行任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由其所在单位启动工伤保险赔付;无工作单位及离退休专家本人必须办理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时由保险公司赔付。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因个人身体原因患病、病故,由其个人社保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聘任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由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白城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聘任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聘请白城市专家或本行业部门专家开展相关工作。
附件:1.白城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行业领域专业组分类
2.白城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申报表
3.白城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使用审批表
4.白城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工作记录表
5.白城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
6.白城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专家库调整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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