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工作力度,对“一把手”的行政权力进行合理有效地监督和制衡,促进权力公开、公正、规范、透明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市纪委监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五个不直接管”是指“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物资采购、工程招标、行政审批五项工作。实行“一把手”监督管理,分管领导落实执行的管理机制。
第二条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确定一名副局长分管财务支出的审批,财务支出实行分级负责制和联签制。小额财务支出,由有关科室提出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大额财务支出,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做出决定。“一把手”要每月对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票据进行检查,特殊情况下可随时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项财务收支情况要定期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条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确定一名副局长分管人事工作。干部提拔任用、人员调入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一把手”个人说了算。干部提拔任用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重要岗位人事变动,要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拟调人选,要由所需人员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商量后提出,然后要对拟调人选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班子成员在集体听取考核汇报同意后,再办理相关手续。“一把手”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确定一名副局长分管物资采购工作。需要办公用品物资采购,由有关科室提出计划,办公室报分管领导批准。需大额物资采购,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一把手”不准直接决定和从事任何大宗物资采购事宜。
第五条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标。确定一名副局长具体负责工程建设及招标组织工作。有建筑工程项目时,按国家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招投标,任何人不得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不许个人内定。“一把手”要对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行政审批。确定一名副局长具体负责行政审批工作。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时,按国家规定,由行政审批办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任何人不许个人内定。“一把手”要对行政审批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制度的执行落实接受纪检监察组和干部职工的监督检查,对未执行“一把手”“五个不直接管”的事项,干部职工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主办单位:白城市农业农村局 | 联系方式:0436-3502290 | 吉ICP备17005202号 | 网站标识:2208000056
吉公网安备 22080202000169号
建议您使用IE8以上版本或使用360极速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