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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农业农村局人事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03 10:03:00    来源:    字号: 收藏

   

    

  为加强市农业农村局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人事管理制度。 

  一、机构、编制、人员管理 

  局机关和局属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委编办核定的职能、机构、人员编制数、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和人员,实施规范管理。不得擅自提高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机构规格,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用人。 

  二、干部选拔任用管理 

  局机关及局属各事业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选拔原则、选拔条件、选拔形式、选拔程序和任用期限。按照管理权限进行选拔任用,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干部交流等制度,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整体素质。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局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党组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讨论酝酿拟推荐任免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备案,严格通过谈话调研推荐、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和任职的相关程序进行,认真执行试用期制度。 

  (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任,严格依据市委编办核定的职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竞争上岗的方法择优任用或按照上一条程序选拔任用。 

  三、职务(职级)晋升管理 

  局机关公务员职务(职级)晋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的原则、条件、标准和程序执行。局党组动议意向性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公务员科审核,严格谈话调研推荐、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程序,确保职务(职级)晋升管理规范化 

  四、人员调入、调出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必须有相应的编制、岗位空缺经局党组讨论决定,报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办理人员流动手续。严禁超编、无岗调动人员。 

  五、考核管理 

  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制度。 

  (一)考核办法。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二)考核程序。被考核人个人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单位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根据主管领导提出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三)考核结果。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不合格等次的,当年绩效奖金发放及次年工资滚动不予批准。 

  六、职称评审管理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严格按照市人社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市人社局批准的岗位职数,及时按照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内容和条件,组织上报评审。 

  七、奖励和处分管理 

  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给予奖励与处分。 

  (一)奖励。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记三等功,对获得奖励的人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二)处分。政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党内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八、规范工资、津贴管理 

  根据人员编制、岗位,严格执行其相应工资待遇及津贴标准。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组成: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局人事科应根据相关工资政策及时作好工资调整工作,并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组成: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相关工资政策规定作好调资工作,报局人事科审核,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九、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一)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档案实行分级保管,副处级以上干部档案交由市委组织部保管,其它干部档案由局管理。 

  (二)按照有关规定,要及时收集、鉴别、补充和整理单位人员档案材料(入党材料、干部任免材料、表彰奖励材料、职务职称晋升材料、学历学位材料、年度考核材料、工资增减材料、岗位聘用材料等),并存入个人档案,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查阅、借阅、传递干部人事档案,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由专人负责具体事宜。 

  (四)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泄露个人档案秘密、篡改档案内容及其它违反档案管理事项。 

  十、出国(境)管理 

  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需要安排出国(境),应先到公安部门审核,核准后将有关情况(出访目的地、出访人员情况、出访时间和出访费用)报备案,科级以上干部护照统一由局管理。因私出国(境)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报报备。 

  十一、退休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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