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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农业农村局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03 10:01:00    来源:    字号: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运行安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实行总体控制,分级把关,局机关属一级拨款单位,各直属单位属二级拨款单位,各项经费按有关规定计划开支,不准以任何理由设账外账。 

  第二章   财政开支审批管理 

  第三条  借款流程 

  (一)局机关各科室借款程序为:经手人→计财科科长→分管财务领导(单笔金额2万元以下),单笔金额2万元以上提请局长办公会审批。 

  (二)在局统一核算事业单位借款程序为:经手人→本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单笔金额1万元以下),单笔金额1万元以上报局分管业务领导审批。 

  (三)未在局统一核算事业单位借款程序为:单笔金额1万元以下的:经手人→本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单笔金额1万元以下),单笔金额1万元以上局分管业务领导审批。 

  第四条  报账流程 

  (一)局机关各科室报账程序为:经手人→计财科科长→分管财务领导→领导审核→出纳员报账→会计核准入账。 

  (二)在局统一核算事业单位报账程序为:经手人→本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局计财科科长→局分管业务领导→局会计核准入账,单笔支出金额2万元以上提请局长办公会审批。 

   (三)未在局统一核算事业单位报账程序为:经手人→本单位分管财务领导→会计核准入账,单笔支出金额2万元以上提请局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   财务票据管理 

  第五条  票据内容应按要求填写购买单位全称、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商品名称、单位、规格、开票人、收款人及加盖单位收讫或发票专用章,禁止白条支出。 

  第六条  要按规定及时报账,票据不准跨月、跨年度入账,一般业务终了或完成任务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手续。因自身原因又无正当理由未能按规定时间报账的,不予报销。 

  第四章   差旅费管理 

  第七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  出差前需先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必须遵守“先审批,再出差”的管理办法,原则上不允许追加审批。 

  第九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差,需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经分管业务领导签署意见、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出。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出差须报局分管业务领导审批,本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出差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包含到外县、市)结束后须持《公务出差审批单》及通知文件到计财科填写《公出差旅费报销单》报销相关费用。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处级以下人员省内、省外住宿标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交通工具: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每人可以购买一份交通意外保险。 

  第十二条  出差到常驻地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通知。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如遇天气、交通等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批准,可按实际往返天数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报销。 

  第十三条  因公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必须乘坐时事先请示主要领导批准,否则不予报销。乘火车不允许乘坐软卧、一等座,出国人员的费用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因公出差人员趁因公出差之便,绕道回家省亲办事所发生的费用不予以报销。 

  第五章   会议费、培训费管理 

  第十五条  各直属单位拟召开各类业务会议和培训班须提前做出计划,形成申请报告,报局分管业务领导批准,3万元以上的报局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六条  会议费支出标准及相关事宜要严格按照《关于白城市市直党政机关确定会议定点场所执行标准的通知》(白财党群[2018]207号)执行。会议费用报销时须按相关制度和流程进行逐级审批,无会议通知、会议签到簿等相关材料不予报销。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用修结合”的原则,局机关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并按程序办理固定资产审批及政府采购等相关事宜,指定专人管理,登记备案,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各直属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需事先填写《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经分管业务领导审批同意后,自行办理固定资产和政府采购相关事宜。单笔金额3万元以上的须报局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各项相关规定制度,购置办公设备金额达到1仟元以上的应记入固定资产账。各单位在报销前应将国有资产审批和政府采购等相关手续办理齐全,否则不予报销。 

  第七章   公务接待费管理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时应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执行《吉林省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无正式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招待范围。 

  第八章   车辆维修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车辆维修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维修制度严格执行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车辆维修养护及换件,应由司机事先提出计划,经办公室主任审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由局办公室确定维修点并负责结算费用。如在长途行车中临时发生故障维修,可经乘车领导同意批准进行。车辆由局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及调度。市内出车由办公室安排,出长途车要经局长或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遇有特殊情况要派车的,应经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其他任何人不得随意调用车辆。车辆用油由局办公室负责,严格油卡使用管理。出差外地加油,报销时必须提供外地加油发票。 

  第九章   报账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统一核算事业单位须指定一名报账员,负责本单位财务工作及每月与局计财科核对账目,其他人员不得参与财务工作,如需更换报账员必须及时通知局计财科;报账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月25日前必须将当月发生票据送至局计财科。 

  第二十五条   统一核算事业单位财务专用章须统一由局计财科管理。 

  第十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要对本部门的个人及单位之间往来欠款及时清理归还,做到当月核当月毕,旧不清新不欠,年度终了各单位个人往来欠款要全部结清,计财科负责监督。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每年年度终了, 计财科将会计凭证、账簿整理归档,并移交各事业单位自行保管,查阅会计资料时要按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局分管领导对其分管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逐张审核并签批,审核是否符合财务报销规定,确保每项支出合理、合规。 

  第二十九条  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科室(事业单位)发生的各项支出逐笔审查,要对所发生经济业务事项及相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条  经手人要对其承办的经济活动按规定开具有效发票,发票内容需填写完整,并保证真实性、可靠性。 

  第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严格按照财务核算制度,对发生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手续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待更正或补充完整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局机关及各直属事业单位所承担的各类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规章制度及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局计财科将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内部审计。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单笔支出金额20万以上50万以下由分管业务领导审批。单笔支出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提请局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三章  相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  各直属单位每年的财务支出实行定额管理,要结合全年各项工作统筹安排好全年支出,重大事项需要在年初制定,大额支出要报分管业务领导,并按规定提请局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未在局统一核算的事业单位,继续实行原有管理模式。 

  第三十六条  为提高系统财务管理水平,局计财科将对未在局统一核算的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开展不定期的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各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白农字[2016]3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计财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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