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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农业农村局渔业燃油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03 09:53:00    来源:    字号: 收藏

    

  为加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依据《吉林省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所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补助对象为本市依法从事捕捞、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 

  第三条 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活动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二)捕捞机动渔船应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捕捞(船舶)证书》,并在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养殖渔民或渔业企业持有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渔业捕捞(船舶)证书》。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各市(州),2008年核定数据范围内。 

  (三)职务船员应持有《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 

  (四)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费和渔业船舶检验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补助用油量核算原则: 

  (一)补助用油量的核算原则上以2008年为上限。 

  (二)捕捞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捕捞作业类型和渔船主机总功率进行核算确定。养殖机动渔船补助用油量按照养殖证确认面积和实际使用的养殖机动渔船功率情况进行核算确定,单位养殖水面标准可补助养殖机动渔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1.4千瓦/公顷,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数核准。 

  年油价补助用油量具体计算公式为:年油价补助用油量(吨)=主机总功率(千瓦)×补助用油系数(吨/千瓦)。 

  第五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拨付的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后,按照下拨补助资金额和省农业农村厅上报的全省机动渔船年补助用油总量进行折算,确定该年度省内渔业单位用油量补助标准(元/吨)。 

  第六条 补助年度终了后,组织符合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填报《中央财政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供《渔业捕捞(船舶)证书》、《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身份证原件和当年渔业资源增殖费收据以供审核。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渔政站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对相关证书(收据)有效性和渔船实际生产情况进行核查,对于从事渔业生产未满三个月和不再从事渔业生产的机动渔船,不得发放补贴。审核完毕后,要对渔业生产者的补助申请资格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要公布本单位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做好登记、核实工作,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财政部门和渔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公示结束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用油量测算参考标准》,计算本地年油价补助用油量;以正式文件将本地《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于2月底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并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电子表格。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力量并安排好资金,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根据省农业农村厅上报农业部的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对补助资金发放信息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按照省财政厅确定的补助标准1个月之内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受益人。 

  第十条 渔业油价补助资金,以存折(卡)的形式发放给燃油成本直接负担者,不得发放现金。 

  第十一条 发放补贴时,要逐人(逐船)填写《渔业油价补助发放登记表》,同时附《渔业捕捞(船舶)证书》、《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证书》、身份证及渔业资源增殖费收据复印件,整理存档后备查。 

  第十二条 资金发放工作结束后,各地财政部门应会同渔业主管部门,于8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上年渔业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包括文字总结和《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和《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报送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同时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电子表格。 

  第十三条 对在资金正式拨付前,被举报或投诉的补助对象,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复核有关情况,并在受理举报、投诉的1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提交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申请材料的个人或企业,不得列入本区县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永久取消补助资金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有证无船、一船多证、非法船舶、伪造证件等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套取及扩大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或工作经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缴被侵占的补助资金,并对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管理规定商省农业农村厅拨付,重点用于用油量统计、测算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违反禁渔期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渔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进行捕捞的渔船;进行非法捕捞作业的养殖渔船;暴力抗拒检查的违规渔船;有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且屡教不改的渔船;有违法行为被查获但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渔船,不予补贴。  

  全年有其他轻微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行为一次的,扣减应享补助金额的20%;两次的,扣减应享补助金额的50%;三次或以上的,不发放本年度补贴。  

  渔业主管部门于3月10日前将补助年度内渔业执法处罚情况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作为年度补助审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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