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组织领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管理和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应急事件协调解决及省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行农机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二、 监管内容
(一)政策宣传。是否将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等全部向社会公开并宣传到位。
(二)补贴程序。补贴程序是否规范,操作环节是否存在纰漏,补贴对象是否遵循了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
(三)产品质量。补贴产品是否符合补贴目录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等要求,是否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做好质量监督,协调处理质量纠纷等工作。
(四)产品价格。同一厂家、同一产品、相同配置的补贴产品销售价格是否高于当年补贴目录最高销售价格和同期市场零售价,是否存在擅自涨价情况。
(五)农机生产企业、农机供应商是否以不正常手段促销、套取国家资金等。
(六)全市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现象。
三、监督检查
(一)市农业农村局组成检查组,每年对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一至两次检查。
(二)工作检查实行倒查追究制。以购机者为基点,按照监管内容逐级、逐项往上查,随机确定调查对象。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工作职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检查组对检查工作要及时上报,不得漏报或隐瞒事实真相。
四、责任追究
(一)对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群众意见大,存在严重问题的,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抄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并暂缓执行或削减购机补贴资金。
(二)对在购机补贴工作中违规操作的责任人,建议调离本岗位;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三)对在购机补贴工作中存在行贿、受贿、索贿、套取国家资金的个人,建议相关组织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四)检查组成员在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收受贿赂、营私舞弊行为,视其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农机购置补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要及时上报省农机行政主管部门。
1、不按规定进行供货和售后服务,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2、通过不正当手段促销,引导农民购机的;
3、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
4、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经制止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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