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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农业农村局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定监督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03 09:32:00    来源:    字号: 收藏

    

  为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保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定工作公平公正,依据《白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吉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特制定如下监督制度: 

  一、评选范围 

  申报企业应具备《白城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2年以上经营业绩,具有县(市区)级龙头企业资质的农业企业均可以申报。 

  二、基本条件 

  (一)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规模。粮食加工类企业: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畜牧养殖加工、中药材加工、园艺特产类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效益。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好,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亏损,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0%以上。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不高于7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0户以上;有稳定的原料生产基地,企业从生产基地(含自建基地)采购原料数量占企业加工或贸易总量的60%以上。 

  (六)主导产业。企业农产品加工或流通贸易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交易额)70%以上。 

  (七)产品质量安全。企业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八)企业生产经营稳定。有2年以上的生产经营业绩。 

  (九)申报企业应是农业产业化县(市区)级重点企业。 

  三、监督对象 

  辖区内农业农村局及其农业产业化工作人员,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企业。监督内容如下: 

  (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供证明是否真实合法。  

  (二)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三)辖区内农业产业化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徇私舞弊行为。 

  四、评定程序 

  (一)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下发《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 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二)申报企业应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填写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本地申报企业进行审核筛选,提出推荐申报企业名单,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市农业农村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五)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 

  (六)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申报企业信用情况。 

  (七)将申报企业情况,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征求发改、市场监督、商务、供销、金融等部门意见。 

  (八)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入围名单。 

  (九)企业名单在白城市农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五、监督制度 

  (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畜牧养殖业、农业种植业、园艺特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环境保护方面等五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书进行审核评定。对每户申报企业综合评定合格的予以通过,不合格的予以除名。 

  (二)建立企业信用查询制度。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申报企业信用情况。申报企业没有受到行政处罚,信用良好,予以通过。申报企业受到行政处罚,通过调查核实属实,予以除名。 

  (三)建立部门审查制度。将申报企业情况,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征求发改、市场监督、商务、供销、金融等部门意见。对上述部门发现申报企业存在问题提出的意见进行调查研究,不合格的予以除名。无异议的予以通过。 

  (四)集体研究讨论制度。经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提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入围名单。 

  (五)建立公示制度。申报企业通过白城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后,企业名单在白城市农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接到群众举报,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企业调查核实。举报问题查实的,不合格予以除名。举报问题查无实据的,予以通过。申报企业没有群众举报的,予以通过。无异议后,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六、违规处理 

  (一)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 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二)对在申报、认定、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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