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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农业农村局市本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暂行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03 09:31:00    来源:    字号: 收藏

    

      第一条 依据国家《农田建设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2019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吉农建发[2019]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确定的工作职能: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市本级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市本级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初审、监督检查及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统计汇总等工作。 

      第二条 为规范市本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市本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制度。 

  第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农田建设区域布局。     

  第四条 项目区应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第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在征求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在完成项目区实地测绘和勘察的基础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第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项目区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设计图、概算书等材料。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八条 项目区应当依据规划任务、工作实际等情况,将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农业农村厅终审,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依据经省厅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实施计划进行项目工程和质量监理等招投标工作并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一条 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农田建设应坚持农民自愿、民主方式,调动农民主动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管护等积极性。 

      第十三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依据相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复。项目调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终止项目和省厅批复调整的项目应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第十五条 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汇总上报建设进度,定期报送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三)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四)各单项工程已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等四方验收; 

  (五)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核发由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 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要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实施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第二十三条 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市农业农村局和项目实施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建档立册、上图入库并与规划图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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