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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白城市委 白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9 00:00:00    来源:    字号: 收藏
    各县(市、区)党委(党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白城市委     白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5日     中共白城市委  白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和《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4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激发农垦发展活力,充分发挥农垦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中央和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以推进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理顺管理体制,创新发展模式,转变发展方式,全力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引进培育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全面增强农垦内生动力、发展活力、整体实力,努力建设具有白城特色的新型垦区,为白城现代农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有属性,服务大局。保持农垦国有经济属性和国有土地性质不变,坚持以农业生产经营为基础,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做大做强农垦经济。          ——坚持市场导向,政府支持。坚持农垦市场化改革方向,建立农场的市场化主体地位。不断完善与农垦履行使命相适应的支持政策,切实保障农垦平等享有国家和省普惠性政策,解决好农垦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困难。      ——坚持因地制宜,分级负责。正视特殊性、注重差异性,不搞“一刀切”和“齐步走”,因场施治,促进多样化发展。市级统筹协调全市农垦改革发展工作,农场所在县(市、区)政府具体承担改革工作。      ——坚持统筹兼顾,保持稳定。正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鼓励大胆探索、支持试点创新。从实际出发,不简单照搬农村集体经济或一般国有企业的改革办法,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处理好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确保农场稳定。     (三)发展目标     围绕农垦改革发展新定位,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农场企业化改革取得显著进展。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更具活力、更有效率,政企、社企不分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农场企业化改革迈出实质步伐。      ——农场整体经济实力显著增强。建成一批稳定可靠的粮食等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形成完善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粮食重要农产品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      ——职工收入和生活质量普遍提高。农场职工收入稳步提高,垦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健全,农场社区服务功能不断完善,新型城镇化水平明显提升。     二、稳步推进农垦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     (四)剥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用3年左右时间,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妥善解决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办社会职能具备可一次性移交条件的,一次性整体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暂不具备一次性整体移交的,分步分项移交;远离中心城镇的国有农场,探索推进办社会职能内部分开、单独核算、管办分离,地方政府可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相应管理权限和提供公共服务。社会职能移交前,县(市、区)政府要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进行甄别和清理,按债务形成原因,分类列出清单,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纳入政府债务统一管理,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坚持农场企业化改革方向,积极稳妥推进农场企业化(公司化)改造,建立运行高效的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加快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社企分开,落实农场生产经营自主权。鼓励产业基础较好的农场推进公司化改造。不具备公司化改造条件的农场,在确保国有资产控股的前提下,着力培育农场内部市场主体。积极扶持职工发展自营经济,引导职工自营经济对接龙头企业,融入垦区主导产业链。     (六)创建新型劳动用工制度。健全职工招录、培训和考核体系,逐步建立以劳动合同制为核心的市场化用工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农场管理人员可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面向社会招聘,并建立完善业绩与薪酬相适应的考核激励机制。除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外,对长期在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职工子女、外来落户人员等从业人员,可结合农场改革发展进程,根据实际需要,由农垦企业自主依法确定用工形式。鼓励和引导农场职工子女扎根农场务农兴业。     (七)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农垦职工和居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与农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农业从业人员,根据垦区实际,可以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也可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强化农垦企业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费义务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积极将未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或中途断保的农垦企业职工,按规定纳入参保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垦失业人员及时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支持落实好农垦职工和垦区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     (八)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按照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要求,明晰农垦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建立符合农垦特点、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体制,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本为主的转变。农场所在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对农垦国有资源资产的监管,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完成土地确权发证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包括土地在内的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加大对国有资本投向的专项监督力度,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农垦国有资产处置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切实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九)探索垦区集团化改革。坚持垦区企业化和集团化改革方向,以市场主导、企业运作的原则,因地制宜,探索自下而上的垦区集团化改革路径。围绕特色产业,垦区可以组建农业产业公司或通过联合联盟联营等形式组建种植业、养殖业等产业联盟,规模较小的垦区企业可以走合并重组的路径。鼓励和支持域内农垦企业和其他企业,以市场化方式整合重组。在确保国有资本控股前提下,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依法推进农垦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在改革过渡期内,实行集团化改革的垦区,可保留同级农垦管理机构牌子,实行一个机构、两个牌子,逐步过渡到集团化管理,农垦管理机构人员经批准按规定可到农垦企业兼职,严格执行兼职不兼薪政策。     三、大力规范农垦土地资源使用管理     (十)加快农垦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确保国有农垦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工作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垦企业共同负担。地方国土资源局要依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十一)完善农垦土地管理制度。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切实保护国有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深化农垦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县(市、区)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农垦企业土地利用需求,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垦区一二三产融合、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等新经济增长点的项目用地计划,地方政府要积极予以支持。     (十二)加强农垦耕地保护。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强化农垦国有土地权益保护,严肃查处非法侵占农垦国有土地行为,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鼓励和支持农垦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十三)理顺不合理土地承包关系。重点解决土地承包租期过长、租金过低等问题,加强承包和租赁收费管理,全面推进收支公开,强化审计监督。对超法定期限承包租赁经营土地等违法情形,要依法进行清理和调整;对拖欠租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资源、长期闲置弃耕、私下流转等违约情形,要依法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对一些租金过低的合同,要逐步规范清理,区别不同情况,按承包租赁经营面积逐年阶梯提高租金。农垦企业干部要带头将不合理承包土地退回农垦企业。坚决依法收回被私垦私占的土地。清理调整不合理土地租赁要及时公示清理结果,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     (十四)健全农垦土地资源使用管理机制。完善职工承包租赁经营,可根据实际选择作物承包、土地承包或土地股权承包的方式完善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建立经营面积、收费标准、承包租赁期限等与职工身份相适应的衔接机制。职工承包租赁土地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限,防止简单固化承包租赁关系。职工退休时,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其承包租赁的土地要交还。开展农垦企业农用地使用清理规范专项工作。国有农场新开垦的土地、退休职工交还的承包地以及以其他方式得到的土地,可由国有农场统一经营或按市场价对外租赁经营,公开竞价发包。同等条件下,按照先农工、后家属;先场内、后场外的顺序发包。所得收益用于职工社保、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及农场基础设施建设。     (十五)创新农垦土地承包租赁收益分配管理方式。面向农工收取的社会保险费、农场管理费和社政公共费等三类费用,可以在土地承包费中分摊。农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计划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企业负担部分可以与土地挂钩,按照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从土地承包费中提取。个人负担部分,由农工交纳,不计入承包费。从事非农行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企业和职工承担,国有农场不得将非农企业和个人应交缴的社会保险费通过提高土地承包费的方式转由农工承担。国有农场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首先从国有农场的经营收入中支付,不足部分可适当分摊到土地承包费中。积极探索“分利不分地”办法,可由农垦企业从阶梯地租或流转其土地承包租赁经营权所得收益中,给予无地、少地和劳动能力不足的职工相应的收益补偿。     (十六)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创新农垦土地资产配置方式。对农场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可按需要依法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有序开展农垦企业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工作。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农垦企业,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     (十七)规范收回农垦土地使用权行为。严禁擅自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需要收回的要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妥善解决职工就业和生产生活困难,依法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农垦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土地行为。农垦现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农垦土地被依法收回后再出让的,其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市、区)分成的土地出让收入要按规定用于农垦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经批准收回农垦企业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在纳入县(市、区)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并依法履行供地手续后,可划出一定面积由农垦企业进行开发,促进农垦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全力助推农垦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     (十八)推进农垦经营规模化。鼓励农垦企业通过土地托管、代耕代种代收、股份合作等方式,发展规模经营。坚持以职工家庭为基础的经营体制,大力发展股份制、公司制等农业经营形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秉承种养结合、农牧结合发展思路,构建以养促种、种养复合的循环发展模式。加强与科研单位产业制度合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引导农事企业与合作组织、职工构建紧密利益联结,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机制,防止土地碎片化,推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重点抓好洮北区保民农场土地规模经营试点,辐射带动垦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     (十九)打造特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结合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黑土地治理保护力度,加强垦区大中型灌区和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增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农垦购置大型农业机械,建设标准化机务区。加强农垦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生态化种养、病虫害综合防治、农产品采收及保质、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依托垦区区位优势,大力发展休闲度假、创意农业、农耕体验等,把垦区打造成休闲旅游新亮点。     (二十)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发挥农垦区域优势,推进“三联”工作,打造农业全产业链。率先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标准化,严格农业投入品准入,强化水土流失治理和环境监测,建立从田间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和培育一批具有驰名、著名品牌效应的农垦基地和农副产品。加快粮食晾晒、烘干、仓储设施和现代物流中心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推进农垦农产品流通网络优化布局,加快发展冷链物流、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流通业态。支持农垦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国家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以政府性资金为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农垦企业集团和社会资本等投入,探索设立投资于农垦产业发展领域的股权投资基金。     (二十一)示范带动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生产经营管理全程信息化,大力开展农垦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全力打造农垦特色农业物联网等信息技术集成应用和试验示范。引导农垦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垦地合作,为周边农民提供大型农机作业、农业投入品供应、农产品加工和购销等社会化服务。       五、有效改善垦区民生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二)推进垦区新型城镇化。将农场与地方新型城镇化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将农垦小城镇建设纳入城镇化发展规划,以较大农场场部城镇为中心,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综合承载能力。毗邻城镇的农场,要加大区域资源共享共建力度,推动垦地城镇融合发展。远离中心城镇的农场要逐步通过搬迁复垦等措施,引导职工向场部集中,开发建设场部小城镇,使其逐步发展成为功能设施齐全、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配套的新型小城镇。     (二十三)加快美丽农场建设。将农场纳入地方政府美丽乡村建设统一规划和实施范围,统筹协调推进垦区美丽宜居示范场建设。解决好垦区经济发展规划与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衔接,确保农垦林地、基本农田、存量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科学落位。垦区场镇等职工聚居区公共租赁住房、危房改造、饮水安全、道路建设、电网改造、管网修建、扶贫攻坚等建设项目纳入各级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把农垦作为预算投资重点,在谋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政策时向农垦倾斜。按照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完善垦区场镇、职工聚居区公共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以PPP等多种模式参与农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共同建设美丽宜居示范农场。     (二十四)切实加强薄弱地区农场建设。按照省里部署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贫困农场和生态脆弱区农场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贫困农场扶持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生态脆弱区农场的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统一政策实施范围。     六、强化农垦改革组织领导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切实放在重要位置。将农垦全面纳入强农惠农和民生改善政策覆盖范围,加快健全农垦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加大对垦区公益性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从根本上解决垦区和地方两套体系、两种标准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及时认真研究解决农垦改革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农垦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改革稳步有序推进、垦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积极支持垦区开展各类改革试点,先行先试、积累经验、总结推广。强化垦区基层党组织建设,确保在改革过程中党的组织不散、工作不断,充分发挥作用。     (二十六)压实工作责任。市级建立由农垦主管部门牵头的全市推进农垦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切实按照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全力做好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各部门要跟踪落实国家及省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制定落实支持农垦改革发展的具体意见措施。农垦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要自觉担负起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主体责任,研究制定农垦改革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推进农垦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明确各自目标任务,划定路线图,倒排时间表,积极推进农垦改革综合试点。     (二十七)转变管理职能。县(市、区)农垦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工作职能,创新工作方式,切实履行行业指导和管理职责。县(市、区)政府要厘清对农场国有资源资产监管职责,要选强配齐农垦企业班子成员,认真按组织程序推荐任命农垦企业负责人,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和业务费管理。不得擅自解散、下放、撤销农场,农场合并、分设、调整等体制变动,须征求上级农垦管理部门意见。     (二十八)加大维稳力度。此次农垦企业改革是政府、企业和职工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事关企业经济发展、职工切身利益和农场社会稳定,各地要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杜绝各类上访事件的发生。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一、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剥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     1.用3年左右时间,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妥善解决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办社会职能具备可一次性移交条件的,一次性整体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暂不具备一次性整体移交的,分步分项移交;远离中心城镇的国有农场,探索推进办社会职能内部分开、单独核算、管办分离,地方政府可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赋予相应管理权限和提供公共服务。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     2.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进行甄别,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纳入政府债务统一管理,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人民银行白城市中心支行、白城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法院、市审计局     (二)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3.稳妥推进农场企业化(公司化)改造。建立运行高效的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加快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社企分开,落实农场生产经营自主权。鼓励产业基础较好的农场推进公司化改造。不具备公司化改造条件的农场,在确保国有资产控股的前提下,着力培育农场内部市场主体。积极扶持职工发展自营经济,引导职工自营经济对接龙头企业,融入垦区主导产业链。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畜牧局     (三)创建新型劳动用工制度。     4.健全职工招录、培训和考核体系,逐步建立以劳动合同制为核心的市场化用工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农场管理人员可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面向社会招聘,并建立完善业绩与薪酬相适应的考核激励机制。除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外,对长期在农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职工子女、外来落户人员等从业人员,可结合农场改革发展进程,根据实际需要,由农垦企业自主依法确定用工形式。鼓励和引导农场职工子女扎根农场务农兴业。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人社局     (四)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农垦职工和垦区居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6.与农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农业从业人员,根据垦区实际,可以执行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也可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强化农垦企业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费义务和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积极将未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或中途断保的农垦企业职工,按规定纳入参保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垦企业失业人员及时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7.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力度,支持落实好农垦职工和垦区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农委     (五)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     8.按照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总要求,明晰农垦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建立符合农垦特点、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体制,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包括土地在内的资本为主的转变。      牵头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9.农场所在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和改进对农垦国有资源资产的监管,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完成土地确权发证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包括土地在内的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加大对国有资本投向的专项监督力度,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农垦国有资产处置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公开公正,切实加强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六)探索垦区集团化改革。     10.坚持垦区企业化和集团化改革方向,以市场主导、企业运作的原则,因地制宜,探索自下而上的垦区集团化改革路径。围绕特色产业,垦区可以组建农业产业公司或通过联合联盟联营等形式组建种植业、养殖业等产业联盟,规模较小的垦区企业可以走合并重组的路径。鼓励和支持域内农垦企业和其他企业,以市场化方式整合重组。在确保国有资本控股前提下,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依法推进农垦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畜牧局     11.在改革过渡期内,实行集团化改革的垦区,可保留同级农垦管理机构牌子,实行一个机构、两个牌子,逐步过渡到集团化管理,农垦管理机构人员经批准按规定可到农垦企业兼职,严格执行兼职不兼薪政策。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七)加快农垦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12.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确保国有农垦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工作经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垦企业共同负担。地方国土资源局要依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     (八)完善农垦土地管理制度。     13.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切实保护国有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深化农垦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县(市、区)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农垦企业土地利用需求,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垦区一二三产融合、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等新经济增长点的项目用地计划,地方政府要积极予以支持。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农委、市编办     (九)加强农垦耕地保护。     14.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强化农垦国有土地权益保护,严肃查处非法侵占农垦国有土地行为,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鼓励和支持农垦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农委     (十)理顺不合理土地承包关系。     15.重点解决土地承包租期过长、租金过低等问题,加强承包和租赁收费管理,全面推进收支公开,强化审计监督。对超法定期限承包租赁经营土地等违法情形,要依法进行清理和调整;对拖欠租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资源、长期闲置弃耕、私下流转等违约情形,要依法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对一些租金过低的合同,要逐步规范清理,区别不同情况,按承包租赁经营面积逐年阶梯提高租金。农垦企业干部要带头将不合理承包土地退回农垦企业。坚决依法收回被私垦私占的土地。清理调整不合理土地租赁要及时公示清理结果,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十一)健全农垦土地资源使用管理机制。     16.完善职工承包租赁经营,可根据实际选择作物承包、土地承包或土地股权承包的方式完善职工家庭承包经营,建立经营面积、收费标准、承包租赁期限等与职工身份相适应的衔接机制。职工承包租赁土地期限不得超过其退休年限,防止简单固化承包租赁关系。职工退休时,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其承包租赁的土地要交还。开展农垦企业农用地使用清理规范专项工作。国有农场新开垦的土地、退休职工交还的承包地以及以其他方式得到的土地,可由国有农场统一经营或按市场价对外租赁经营,公开竞价发包。同等条件下,按照先农工、后家属;先场内、后场外的顺序发包。所得收益用于职工社保、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及农场基础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总工会     (十二)创新农垦土地承包租赁收益分配管理方式。     17.面向农工收取的社会保险费、农场管理费和社政公共费等三类费用,可以在土地承包费中分摊。农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计划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企业负担部分可以与土地挂钩,按照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从土地承包费中提取。个人负担部分,由农工交纳,不计入承包费。从事非农行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企业和职工承担,国有农场不得将非农企业和个人应交缴的社会保险费通过提高土地承包费的方式转由农工承担。国有农场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首先从国有农场的经营收入中支付,不足部分可适当分摊到土地承包费中。积极探索“分利不分地”办法,可由农垦企业从阶梯地租或流转其土地承包租赁经营权所得收益中,给予无地、少地和劳动能力不足的职工相应的收益补偿。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十三)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     18.创新农垦土地资产配置方式。对农场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可按需要依法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有序开展农垦企业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工作。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农垦企业,其使用的原生产经营性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     (十四)规范收回农垦土地使用权行为。     19.严禁擅自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需要收回的要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妥善解决职工就业和生产生活困难,依法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农垦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土地行为。农垦现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农垦土地被依法收回后再出让的,其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市、区)分成的土地出让收入要按规定用于农垦农业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以及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经批准收回农垦企业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在纳入县(市、区)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并依法履行供地手续后,可划出一定面积由农垦企业进行开发,促进农垦企业可持续发展。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市财政局     (十五)推进农垦经营规模化。     20.鼓励农垦企业通过土地托管、代耕代种代收、股份合作等方式,发展规模经营。坚持以职工家庭为基础的经营体制,大力发展股份制、公司制等农业经营形式,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秉承种养结合、农牧结合发展思路,构建以养促种、种养复合的循环发展模式。加强与科研单位产业制度合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发展。引导农事企业与合作组织、职工构建紧密利益联结,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机制,防止土地碎片化,推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重点抓好洮北区保民农场土地规模经营试点,辐射带动垦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粮食局、市民政局     (十六)打造特色优质农产品基地。     21.建设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结合实施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大黑土地治理保护力度,加强垦区大中型灌区和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增加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粮食局     22.加大农机购置补贴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农垦购置大型农业机械,建设标准化机务区。加强农垦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加快生态化种养、病虫害综合防治、农产品采收及保质、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依托垦区区位优势,大力发展休闲度假、创意农业、农耕体验等,把垦区打造成休闲旅游新亮点。      牵头单位:市农委、市财政局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畜牧局、市旅游局     (十七)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     23.发挥农垦区域优势,推进“三联”工作,打造农业全产业链。率先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推进农业生产全程标准化,严格农业投入品准入,强化水土流失治理和环境监测,建立从田间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立和培育一批具有驰名、著名品牌效应的农垦基地和农副产品。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     24.鼓励农垦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加快粮食晾晒、烘干、仓储设施和现代物流中心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推进农垦农产品流通网络优化布局,加快发展冷链物流、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流通业态。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农委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畜牧局、市粮食局、市农发行     25.推进农垦企业品牌建设。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局、市粮食局     26.支持农垦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国家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      牵头单位:市粮食局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农发行     27.以政府性资金为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农垦企业集团和社会资本等投入,探索设立投资于农垦产业发展领域的股权投资基金。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发改委、人民银行白城市中心支行、白城银监分局     (十八)示范带动现代农业发展。     28.推进生产经营管理全程信息化,大力开展农垦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全力打造农垦特色农业物联网等信息技术集成应用和试验示范。引导农垦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垦地合作,为周边农民提供大型农机作业、农业投入品供应、农产品加工和购销等社会化服务。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十九)推进垦区新型城镇化。     29.将农场与地方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将农垦小城镇建设纳入城镇化发展规划,以较大农场场部城镇为中心,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提升综合承载能力。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农委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     30.毗邻城镇的农场,加大区域资源共享共建力度,推动垦地城镇融合发展。远离中心城镇的农场要逐步通过搬迁复垦等措施,引导职工向场部集中,开发建设场部小城镇,使其逐步发展成为功能设施齐全、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配套的新型小城镇。      牵头单位:市农委、市住建局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     (二十)加快美丽农场建设。     31.将农场纳入地方政府美丽乡村建设统一规划和实施范围,统筹协调推进垦区美丽宜居示范场建设。解决好垦区经济发展规划与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衔接,确保农垦林地、基本农田、存量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科学落位。垦区场镇等职工聚居区公共租赁住房、危房改造、饮水安全、道路建设、电网改造、管网修建、扶贫攻坚等建设项目纳入各级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把农垦作为预算投资重点,在谋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政策时向农垦倾斜。按照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标准完善垦区场镇、职工聚居区公共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以PPP等多种模式参与农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共同建设美丽宜居示范农场。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国网白城供电公司     (二十一)切实加强薄弱地区农场建设。     32.按照省里部署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贫困农场和生态脆弱区农场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贫困农场扶持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扶贫办     33.生态脆弱区农场的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统一政策实施范围。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进农垦改革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一件大事,切实放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在依法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及公共服务体系等规划时,要将农垦纳入其中并同步组织实施。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及时认真研究解决农垦改革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农垦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改革稳步有序推进、垦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市成立由农垦主管部门牵头的全市推进农垦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筹推进全市农垦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市农委要抓好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切实按照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全力做好推进农垦改革发展各项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跟踪落实国家和省部委配套政策措施,紧密联系我市实际,及时制定落实支持农垦改革发展的具体意见措施。     (三)垦区所在县(市、区)政府要自觉担负起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主体责任,认真按照实施意见及重点任务分工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切实研究制定农垦改革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明确各自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政府与企业、部门与人员责任,划定路线图,倒排时间表,积极推进农垦改革综合试点,抓好专项改革先行先试,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白城市推进农垦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名单          白城市推进农垦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李洪慈    市委副书记     副组长: 张国华      副市长            成  员: 赵  峰    市委副秘书长     宋会兵    市政府副秘书长     梁学明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柏惠山    市总工会副主席     朱也智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邓为民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黄秀清    市农业委员会主任     李子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林树岩    市财政局局长     谢殿卿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马  壮    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王德新    市林业局局长     仲伟刚    市水利局局长     沈雪松    市审计局局长     潘广明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春棠    市民政局局长     戴云龙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月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德安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福寅    市畜牧业管理局局长     程维江    市商务局局长     毕  荣    市教育局局长     段颖越    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付秀杰    市司法局局长     齐  军    市信访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     马  加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     张  健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杨  鑫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孟昭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韩国君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  兵    市旅游局局长     苏永新    市粮食局局长     金  鑫    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人     周福军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孙  杰   中国人民银行白城市中心支行行长     许少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白城监管分局局长     张广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白城市分行行长     蔡亚平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黄秀清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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