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1-10 00: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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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农(种子)罚〔2016〕
01号 当 事 人:张岩 性别:男 年龄:39 单位名称:大安市安广镇百禾金种子农业庄稼医院 住 址: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光明街四委十八组 大安市安广镇百禾金种子农业庄稼医院未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第四款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办法》中当事人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经营行为;
2
、处以罚款
3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安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安市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大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安市农业局 2016年3月7日
大安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种子)罚〔2016〕
02号 当 事 人:张洪 性别:男 年龄:39 单位名称:大安市老实人农业种子有限公司 住 址: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光明街四委十八组 大安市老实人农业种子有限公司未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第四款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办法》中当事人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经营行为;
2
、处以罚款
3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安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安市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大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安市农业局 2016年3月8日
大安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种子)罚〔2016〕
03号 当 事 人:张洪 性别:男 年龄:39 单位名称:大安市老实人农业种子有限公司龙沼一分店 住 址: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光明街四委十八组 大安市老实人农业种子有限公司龙沼一分店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予以立案,经查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第五款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办法》中当事人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
2
、处以罚款
3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安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安市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大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安市农业局 2016年3月8日
大安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种子)罚〔2016〕
04号 当 事 人:王喜东 性别:男 年龄:33 单位名称:大安市舍力镇亿丰种业 住 址:吉林省大安市舍力镇民权村纳莫克屯 王喜东未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第四款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办法》中当事人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
2
、处以罚款
3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安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安市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大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安市农业局 2016年3月9日
大安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种子)罚〔2016〕
05号 当 事 人:王青华 性别:女 年龄:50 单位名称:大安市安广镇兴旺种子农药商店 住 址:吉林省大安市两家子镇同乐村巴喜屯 大安市安广镇兴旺种子农药商店未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第四款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办法》中当事人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经营行为;
2
、处以罚款
3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安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安市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大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安市农业局 2016年3月10日
大安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种子)罚〔2016〕
06号 当 事 人:田敬峰 性别:男 年龄:38 单位名称:大安市安广镇瑞丰种业经销处 住 址: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龙泉街二委十二组 田敬峰未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予以立案,经查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第四款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办法》中当事人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经营行为;
2
、处以罚款
3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安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安市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大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安市农业局 2016年3月10日
大安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种子)罚〔2016〕
07号 当 事 人:佟玲玲 性别:女 年龄:39 单位名称:大安市安广镇鑫园种业 住 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幸福街道八委二组 佟玲玲未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予以立案,经查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第四款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办法》中当事人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经营行为;
2
、处以罚款
3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安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安市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大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安市农业局 2016年3月10日
大安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种子)罚〔2016〕
08号 当 事 人:李喜红 性别:女 年龄:40 单位名称:大安市安广镇林家种业 住 址: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龙泉街五委一组 李喜红未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予以立案,经查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第四款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办法》中当事人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经营行为;
2
、处以罚款
3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安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安市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大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安市农业局 2016年3月11日
大安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种子)罚〔2016〕
09号 当 事 人:曲志刚 性别:男 年龄:49 单位名称:大安市兴隆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 址: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文化街四委七组 曲志刚未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予以立案,经查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第四款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办法》中当事人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经营行为;
2
、处以罚款
3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安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安市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大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安市农业局 2016年3月11日
大安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种子)罚〔2016〕
10号 当 事 人:刘勇 性别:男 年龄:38 单位名称:大安市安广镇民意农产品经营商店 住 址: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永付村喇嘛窝卜屯 刘勇未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予以立案,经查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第四款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办法》中当事人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经营行为;
2
、处以罚款
3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安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安市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大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安市农业局 2016年3月11日
大安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种子)罚〔2016〕
11号 当 事 人:林海峰 性别:男 年龄:48 单位名称:大安市安广镇双丰种业 住 址:吉林省大安市乐胜乡长新村魏排长屯 林海峰未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予以立案,经查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第四款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办法》中当事人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经营行为;
2
、处以罚款
3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安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安市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大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安市农业局 2016年3月11日
大安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种子)罚〔2016〕
12号 当 事 人:王晓东 性别:男 年龄:41 单位名称:大安市安广镇丰园农业种子化肥经销处 住 址:吉林省大安市烧锅镇乡新志村东太平岭屯 王晓东未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予以立案,经查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第四款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办法》中当事人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经营行为;
2
、处以罚款
2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安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安市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大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安市农业局 2016年3月12日
大安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种子)罚〔2016〕
13号 当 事 人:张福太 性别:男 年龄:47 单位名称:大安市安广镇德福农资商店 住 址: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文化街四委十三组 张福太未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予以立案,经查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第四款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办法》中当事人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经营行为;
2
、处以罚款
3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安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安市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大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安市农业局 2016年3月12日
大安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种子)罚〔2016〕
14号 当 事 人:杜建华 性别:男 年龄:50 单位名称:大安市升泰农民专业合作社 住 址:吉林省大安市临江街八委三组 大安市升泰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予以立案,经查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第四款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办法》中当事人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经营行为;
2
、处以罚款
3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安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安市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大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安市农业局 2016年3月14日
大安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种子)罚〔2016〕
15号 当 事 人:苗志伟 性别:男 年龄:29 单位名称:大安市大岗子镇好运种业 住 址:吉林省大安市大岗子镇双岗村平安卜屯 苗志伟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予以立案,经查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第五款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办法》中当事人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
2
、处以罚款
2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安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安市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大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安市农业局 2016年3月14日
大安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种子)罚〔2016〕
16号 当 事 人:刘志勇 性别:男 年龄:43 单位名称:大安市安广镇源丰种业 住 址: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龙泉街二委六组 刘志勇未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予以立案,经查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第四款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办法》中当事人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经营行为;
2
、处以罚款
3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安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安市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大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安市农业局 2016年3月15日
大安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种子)罚〔2016〕
17号 当 事 人:汤泽 性别:男 年龄:44 单位名称:大安市安广镇科茂种业 住 址:吉林省大安市锦华街一委十四组 汤泽未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予以立案,经查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第四款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办法》中当事人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经营行为;
2
、处以罚款
3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安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安市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大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安市农业局 2016年3月15日
大安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种子)罚〔2016〕
18号 当 事 人:杨胜利 性别:男 年龄:40 单位名称:大安市古城村农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住 址: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文化街四委十一组 大安市古城村农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予以立案,经查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第五款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办法》中当事人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
2
、处以罚款
3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安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安市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大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安市农业局 2016年3月15日
大安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种子)罚〔2016〕
19号 当 事 人:胡凤章 性别:男 年龄:54 单位名称:大安市叉干镇晓涛种子农药化肥商店 住 址:吉林省大安市叉干镇东风马场委一组 胡凤章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未按规定备案经营种子,予以立案,经查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第五款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办法》中当事人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违法经营行为;
2
、处以罚款
3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安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安市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大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安市农业局 2016年3月15日
大安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种子)罚〔2016〕
20号 当 事 人:汤泽 性别:男 年龄:44 单位名称:大安市科茂种业 住 址:吉林省大安市锦华街一委十四组 汤泽未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予以立案,经查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第四款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办法》中当事人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经营行为;
2
、处以罚款
3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安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安市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大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安市农业局 2016年3月16日
大安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种子)罚〔2016〕
21号 当 事 人:翟文广 性别:男 年龄:41 单位名称:大安市舍力镇利民农资商店 住 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长庆街道十委一组 翟文广未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予以立案,经查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第四款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办法》中当事人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经营行为;
2
、处以罚款
2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安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安市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大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安市农业局 2016年3月18日
大安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种子)罚〔2016〕
22号 当 事 人:贺金涛 性别:男 年龄:42 单位名称:大安市舍力镇农业站鑫丰种子经销处 住 址: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永付村大林甲屯 大安市舍力镇农业站鑫丰种子经销处未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予以立案,经查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第四款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办法》中当事人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经营行为;
2
、处以罚款
3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安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安市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大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安市农业局 2016年3月18日
大安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种子)罚〔2016〕
23号 当 事 人:李桂茹 性别:女 年龄:49 单位名称:大安市叉干镇农业站舍力水田服务站 住 址:吉林省大安市舍力镇富饶街北三组 大安市叉干镇农业站舍力水田服务站未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予以立案,经查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第四款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办法》中当事人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经营行为;
2
、处以罚款
3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安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安市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大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安市农业局 2016年3月18日
大安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种子)罚〔2016〕
24号 当 事 人:闫文晶 性别:男 年龄:48 单位名称:大安市农资总公司农药公司舍力农药商店 住 址:吉林省大安市锦华街三委十一组 大安市农资总公司农药公司舍力农药商店未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予以立案,经查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第四款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办法》中当事人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经营行为;
2
、处以罚款
3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安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安市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大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安市农业局 2016年3月18日
大安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种子)罚〔2016〕
25号 当 事 人:贺金波 性别:男 年龄:43 单位名称:大安市舍力镇金土地农用物资商店 住 址:吉林省大安市安广镇永付村大林甲屯 大安市舍力镇金土地农用物资商店未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予以立案,经查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第四款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办法》中当事人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经营行为;
2
、处以罚款
3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安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安市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大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安市农业局 2016年3月18日
大安市农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农(种子)罚〔2016〕
26号 当 事 人:麻瑞 性别:男 年龄:42 单位名称:大安市舍力镇瑞资农用物资商店 住 址:吉林省大安市舍力镇富饶街南四组 大安市舍力镇瑞资农用物资商店未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经营档案,予以立案,经查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第四款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办法》中当事人有故意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后果及影响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改正经营行为;
2
、处以罚款
3000
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大安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大安市人民政府或
白城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大安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