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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1-05 00:00:00    来源:    字号: 收藏
     农( )罚〔2016〕第 1     当事人:通榆县苗旺达农资 ,地址:通榆县开通镇。     负责人:赵双,经济性质:个体,     联系电话:13244468822。     你商店经营“丰神”未登记农药一案,现查明:     白城市农药监督管理站于2016年5月26日的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通榆县苗旺达农资经营的“丰神”属未登记农药,是今年4月从哈尔滨道外区中农肥料加工厂购进的。现店存货3箱,每箱20瓶,每瓶1000毫升。执法人员决定立案查处。     通过对你商店的现场检查、询问负责人陈双等书证和物证(3箱违法农药)查明,你商店经营3箱违法农药“丰神”,货值0.05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笔录1份
 3.违法农药照片1份
 共计3份。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经营未登记农药“丰神”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三十条禁止经营未登记农药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2016年6月2日,经本机关主管执法副主任同意,拟对你做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一)之规定对该企业做出(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白城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号为:1012206660362410350090000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农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白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8月8日             白城市 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 )罚〔2016〕第 2     当事人:通榆县冬梅农资 ,地址:通榆县开通镇。     法定代表人:孙海,经济性质: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664363567。     你商店经营“亮点”标签不合格农药一案,现查明:     白城市农药监督管理站于2016年5月26日的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通榆县冬梅农资经营的“亮点”属标签不合格农药,是今年5月从登封市金博农药化工有限公司购进的。现店存货2箱,每箱50盒,每盒70毫升一瓶+120克一瓶。执法人员决定立案查处。     通过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询问法定代表人孙海等书证和物证(2箱违法农药)查明,你商店经营2箱违法农药“亮点”,货值0.10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笔录1份
 3.违法农药照片1份
 共计3份。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经营未登记农药“亮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经营未附标签或标签残缺不全的农药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2016年6月2日,经本机关主管执法副主任同意,拟对你公司做出罚款壹仟元的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三)之规定对该企业做出(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白城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号为:1012206660362410350090000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农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白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8月8日      白城市 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 )罚〔2016〕第 3     当事人:通榆县马三农资 ,地址:通榆县开通镇。     负责人:马万军,经济性质:个体,     联系电话:13943694858。     你商店经营“追施宝”未登记农药一案,现查明:     白城市农药监督管理站于2016年5月26日的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通榆县苗旺达农资经营的“追施宝”属未登记农药,是今年5月初从绿尔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现店存货3箱,每箱20袋,每瓶500克。执法人员决定立案查处。     通过对你商店的现场检查、询问负责人马万军等书证和物证(3箱违法农药)查明,你商店经营3箱违法农药“追施宝”,货值0.05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笔录1份
 3.违法农药照片1份
 共计3份。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经营未登记农药“追施宝”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三十条禁止经营未登记农药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2016年6月2日,经本机关主管执法副主任同意,拟对你做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一)之规定对该企业做出(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白城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号为:1012206660362410350090000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农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白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8月8日                    白城市 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 )罚〔2016〕第 4     当事人:通榆县天源农资 ,地址:通榆县开通镇。     负责人:高雅茹,经济性质: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039374788。     你商店经营“生命肽”未登记农药一案,现查明:     白城市农药监督管理站于2016年5月26日的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通榆县苗旺达农资经营的“生命肽”属未登记农药,是今年5月初从生中人科技开发(北京)有限公司购进的。现店存货16箱,每箱20瓶,每瓶500毫升。执法人员决定立案查处。     通过对你商店的现场检查、询问法定代表人高雅茹等书证和物证(16箱违法农药)查明,你商店经营16箱违法农药“生命肽”,货值0.20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笔录1份
 3.违法农药照片1份
 共计3份。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经营未登记农药“生命肽”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三十条禁止经营未登记农药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2016年6月2日,经本机关主管执法副主任同意,拟对你做出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一)之规定对该企业做出(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白城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号为:1012206660362410350090000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农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白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8月8日                           白城市 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 )罚〔2016〕第 5     当事人:洮南市瀚海农业 ,地址:洮南市。     法定代表人:庞志光,经济性质: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804361276。     你商店经营“全草净”标签不合格农药一案,现查明:     白城市农药监督管理站于2016年5月27日的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通榆县冬梅农资经营的“全草净”属标签不合格农药,是去年年4月从安徽省佳田农药有限公司购进的。现店存货2箱,每箱20瓶,每瓶500毫升。执法人员决定立案查处。     通过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询问法定代表人庞志光等书证和物证(2箱违法农药)查明,你商店经营2箱违法农药“全草净”,货值0.10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笔录1份
 3.违法农药照片1份
 共计3份。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经营未登记农药“全草净”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经营未附标签或标签残缺不全的农药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2016年6月8日,经本机关主管执法副主任同意,拟对你公司做出罚款壹仟元的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三)之规定对该企业做出(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白城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号为:1012206660362410350090000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农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白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8月12日                    白城市 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 )罚〔2016〕第 6     当事人:洮南市博立达农资 ,地址:洮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占槐,经济性质:个体。     联系电话:15886111177。     你商店经营“豆令”标签不合格农药一案,现查明:     白城市农药监督管理站于2016年5月27日的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通榆县冬梅农资经营的“豆令”属标签不合格农药,是今年5月从大连松辽化工有限公司购进的。现店存货1箱,每箱20瓶,每瓶400克。执法人员决定立案查处。     通过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询问负责人杨占槐等书证和物证(1箱违法农药)查明,你商店经营1箱违法农药“豆令”,货值0.05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笔录1份
 3.违法农药照片1份
 共计3份。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具备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应当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经营未登记农药“豆令”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禁止经营未附标签或标签残缺不全的农药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2016年6月8日,经本机关主管执法副主任同意,拟对你公司做出罚款壹仟元的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三)之规定对该企业做出(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白城市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账号为:1012206660362410350090000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农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白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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